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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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一、 营改增总体情况介绍
• • • • • 1、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收入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折旧 消费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 营业税的存在问题:重复纳税+链条断裂+ 税负很重
• 2、营改增进程 • 2012年1月1日:上海 • 2012年9-12月:北京、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 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 省、广东省(含深圳市)(1+6个行业) • 2013年8月1日:全国,1+7个行业 • 2014年1月1日:铁路+邮政业 •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 •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
应税行为
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基础业务)、建 筑 11% 11% 0
服务
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增值业 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 无形资产 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跨境应税 征收率3%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 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 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 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 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 供游览场所。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 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 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 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 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 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 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 资租赁。 •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是指针对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税务政策规定和操作指南,旨在帮助生活服务业企业正确理解和适应新的税务制度,提高税务合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背景、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营业税是对销售额征税的一种税收方式,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的税收方式。

营业税的对于促进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优化税收征管,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指引1.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按照增值税制度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合理使用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2.税务核算和申报:生活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要求进行税务工作。

对于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应根据销售额和增值额进行核算和申报;对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简化征收政策。

3.税收优惠和减免:针对生活服务业的特点和政策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如对一些服务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征免,餐饮业、旅游业等享受增值税降低税率。

操作指南为了帮助生活服务业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操作指南,具体包括:1.《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操作指南》:该指南详细介绍了生活服务业企业具体应如何开展营改增工作,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核算和申报、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方面的操作和要求。

2.《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操作指南》:针对生活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的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操作指导,包括加计抵减比例、减免计算方法等内容。

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生活服务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开票、领票、使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政策指引和操作指南,生活服务业企业能够清楚了解和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提高税务合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1)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化解(1)

3.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
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
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付12 000元,交纳技术维护费600元,电子设备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为零。
(一)购置税控设备
(1)购置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额后形成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
二、购买专用设备如何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
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 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甲企业属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置税控专用设备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部

营改增纳税申报指引(八):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申报指引(八):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生活服务业务纳税申报例1.生活服务基本示例A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取得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1.2万元(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15万元(不含税),票面税额合计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3万元(含税)。

2.当月纳税人购进饮料食品支付价款3.51万元,其中取得专用发票3份,注明价款合计2万元,税额合计0.34万元,并已经全部认证通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

报表填写:A酒店2016年6月申报所属5月增值税时:(1) 2016年5月销项处理: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5万元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合计0.9万元应填入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5.3/1.06)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税额0.3万元应填入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第9列“合计:销售额”= 20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 1.2万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21.2万元4.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0,第13列“扣除后:免税(含税)销售额”=21.2万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2万元。

(2)2016年5月进项处理:A酒店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其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0.34万元,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DOC)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DOC)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也是这次营改增当中户数最多的行业。作为新增试点纳税人,刚刚上手的你是不是有些不得要领?觉得政策太多太琐碎而理不出头绪?
别急!一张表,涵盖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基本要点,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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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格类型
服务项目
发票开具
申报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文化体育
一般计税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简易计税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旅游
差额扣除
自开
自开
(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
差额申报,6%税率,差额后的余额÷(1+6%)
未选择差额扣除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教育医疗、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旅游
差额扣除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差额扣除部分不得代开)
差额申报,3%征收率,差额后的余额÷(1+3%)
未选择差额扣除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自开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自然人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在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对于生活服务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涵盖了众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并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对于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1、税率和征收率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

这一税率和征收率的设定,旨在平衡税收负担,促进生活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在确定销售额时,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生活服务业企业来说,常见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生活服务项目,如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也可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风险防范1、发票管理风险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凭证,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必须加强发票管理。

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生活服务业涉及很多行业,包括餐饮、住宿、旅游、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在我国,生活服务业税收政策经过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对于生活服务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首先,对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第一点,就是要了解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在生活服务业中,一般都是适用简易办法。

简易办法是指按照固定比例征收增值税,比如餐饮业按照5%的税率征收,住宿业按照3%的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就不需要每笔交易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税款即可。

其次,要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务登记。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简化纳税申报流程。

所以,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身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

第三,要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税务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比如餐饮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住宿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这些税务优惠政策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增加其经营利润。

最后,要了解如何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税款,但是对于一些大额交易,尤其是涉及到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时,建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报销和税务核查的依据,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一些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重要内容。

随着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未来还会出台更多的政策和规定,需要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时刻关注并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方式和办税方式。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6、增值税留抵税额
试点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 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 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 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全额抵减。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入多交增值税 转入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表8-1
项 目
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 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 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 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 号):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 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其中,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对生活服务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涵盖了众多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为了帮助生活服务业的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营改增政策,本文将详细阐述其政策要点,并探讨相关的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1、纳税人的界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 3%。

4、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5、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税收优惠政策生活服务业中的部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1、发票管理风险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相较于营业税更为严格。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生活服务篇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生活服务篇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生活服务篇生活服务行业是指提供给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住宿、娱乐、运输等。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生活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餐饮服务为例,详细介绍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基本流程1. 了解税率和税种:根据国家规定,一般生活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3%,适用税种是一般纳税人。

2. 填写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期间等基本信息。

3. 填写销售情况:填写销售额、应纳税额、免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减按1.5%比例计入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4. 填写进项税额:填写进项税额,即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支付的增值税额。

5. 填写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填写的事项,如支付税款信息等,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二、餐饮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注意事项1. 餐饮服务以提供餐饮食品为主要经营项目,所以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要准确填写销售额相关信息。

销售额一般包括堂食、外卖、自提等多种方式,需要分别列明销售额。

2. 对于享受政府支持的小微企业和小型餐饮店,可以按照免税销售额计入应纳税额的50%进行申报。

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单独列明免税销售额、享受减按比例计入应纳税额的免税销售额等信息。

3. 餐饮业一般会有一些原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和进货费用,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申请退还进项税额。

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进项税额信息,以便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4. 餐饮服务行业还需要关注其他与餐饮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以避免填报错误和影响税务优惠的享受。

三、增值税申报表的电子填报和提交根据经营者的实际需求和实施情况,可以选择手工填写或使用电子填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电子填报的方式更加方便和快捷,可以大幅度减少繁琐的人工操作,提高填报的准确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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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生活服务税目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一)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六、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减税政策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七、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意味着营改增进入了决胜的攻坚阶段。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有着特殊重要意义。

首先,全面推开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将实现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延续多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将最终确立。

第二,全面推开营改增,不仅是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而且将加快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为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在治国安邦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大大减轻企业税负,是为企业“降成本”“增活力”,用短期财政收入“减法”换取持续发展势能“加法”的重要一招,必将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营造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税制环境,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效的税制引导,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助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附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摘录与说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摘录与说明一、纳税人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没有纳税人就不成其为税收,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

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是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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