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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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司法解释(二)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 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 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
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
的协议;
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
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 不适用合同法;
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 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 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 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
的合同
合同法在分则中明确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百度文库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不由合同法调整:
2、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法》 34条35条 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
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 同法;
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
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 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 法的指导思想。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自愿)原则; 合同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 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 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 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 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 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相关问题培训
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解除 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概念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一)成立要件 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成立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
司法解释(二)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 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 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签订地。
如何确定处于合同的订立阶段?
1、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 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前;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 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 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定的。
(1)承诺到达迟延。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
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 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 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2、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 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前;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 认书。签订确认书前。
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
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 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主要以债权合同为规范对象,但 也适用于其他非身份性民事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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