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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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65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2〕50号)同时废止。

2014年7月7日

宝山区人才工作重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4〕31号)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修订的<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39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创新人才工作载体,提升人才资源开发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通过谋划实施人才工作重点项目及资金资助,不断优化人才工作机制,为区域重点项目人才队伍的引进、激励和培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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