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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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答题思路(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答题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题是法学教育中常用的一种题型,旨在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回答这类题目时,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表达能力。

以下将从分析案例、阐述法律依据、论证过程和总结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

二、分析案例1. 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情。

首先,考生要全面阅读案例,抓住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等关键信息。

2. 确定案件类型。

根据案情,判断案件属于哪个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3. 分析案件争议。

明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找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争议点。

4. 确定案件性质。

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判断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还是刑事案件。

三、阐述法律依据1. 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根据案件类型,找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2. 分析法律条文。

对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分析,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3. 判断法律适用。

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判断哪些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

四、论证过程1. 提出观点。

根据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明确自己的观点。

2. 论证观点。

结合法律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a. 法律事实。

根据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阐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 法律依据。

结合适用的法律规范,逐条分析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论证观点。

c. 案例分析。

结合类似案例,对比分析本案与其他案例的异同,进一步论证观点。

d. 理论依据。

引用相关法学理论,从法理层面论证观点。

3. 针对反方观点进行反驳。

在论证过程中,针对反方观点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确保观点的严密性。

五、总结1. 总结观点。

简要概括自己的观点,强调论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2. 指出不足。

承认自己在论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建议措施。

针对案件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措施,以解决争议或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六、注意事项1. 注意答题结构。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商法案例题解析报告

商法案例题解析报告

商法案例题解析报告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商法案例案例分析题:七、本题10分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题设立的是生产性的公司,故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又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本题中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152014=4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元,以20%计算,以技术出资不能超过万元,A出资达15万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五、本题11分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1分;2、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解题思路:1.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公司法第18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公司承担;”4.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5.同上题;6.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考点:取得股权的条件详解: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考点:公司管理机构,重点在监事会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考点:公司增资详解: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考点:股权转让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考点: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详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考点:取得股权的条件详解: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考点:公司管理机构,重点在监事会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考点:公司增资详解: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考点:股权转让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考点: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详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评论:每年卷四都会有一道公司法的题,本年仍不例外,此题难度不算太大,虽涉及条文较多,但都属于常考、易考考点,考生如果在复习时对往年考题给与了充分关注,则很容易得分;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 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及解析:1.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详解: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但是,丁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因而,丁公司的设立是有效的;2.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商法》考试题及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

A. 最高权力机构B. 执行机构C. 监督机构D. 咨询机构答案:A2.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A. 100B. 500C. 1000D. 3000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公司合并时必须进行的程序?()A. 董事会决议B. 股东会决议C. 债权人会议D. 税务登记答案:D4.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 有限责任B. 无限责任C. 连带责任D. 按份责任答案:B5.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中不包括()。

A.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 有符合规定的出资比例C.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D. 必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答案:D6.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A. 证券交易B. 证券分析C. 证券咨询D. 证券投资答案:A7.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A. 风险分散原则B. 安全性原则C. 流动性原则D. 收益性原则答案:B8. 根据《票据法》,汇票的出票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汇票金额的,持票人可以向()行使追索权。

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答案:A9.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

A. 单方解除B. 双方解除C. 法定解除D. 任意解除答案:B10. 根据《破产法》,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A. 债权比例B. 债务比例C. 资产比例D. 债务人意愿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公司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C.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答案:ABCD2. 以下哪些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A.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B.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C.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D. 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答案:ABCD3.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哪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A. 以劳务出资B. 以技术出资C. 以个人名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D.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案:CD4. 根据《证券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A. 通过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B.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C.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D. 为他人提供操纵证券市场的条件答案:ABCD5.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不得有以下哪些行为?()A.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B.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C.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D.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占股50%,乙占股30%,丙占股2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9年,甲与乙、丙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甲要求乙、丙退还其出资款,并分割公司财产。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3. 如何分割公司财产?三、法律分析1. 关于股权比例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额的确定,按照出资合同约定。

出资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确定。

股东出资额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出资合同约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且该比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因此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然而,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并无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甲作为股东,出资后不得要求退还。

3. 关于如何分割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为50%、30%、20%,因此,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配。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0年,甲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6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即乙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项目进展及潜在风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甲公司已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另查明,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丙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参与了股权转让过程。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以下虚假陈述:1. 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未如实披露项目进展: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未如实披露潜在风险: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潜在风险,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欺诈。

(二)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法简答案例完整版

商法简答案例完整版

商法简答案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国际惯例: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利需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因当采取其他救济方式而丧失。

票据行为: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的,有独立的,以为的。

承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设立要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有形、无形资本行为要件:公司的章程规定组织要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法人制理机构2.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①难受与疼痛②精神痛苦与苦恼③收入的减少与政权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4.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司法考试商法案例解析(1)

司法考试商法案例解析(1)
(3)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 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 要求其损害赔偿。此外《公司法》第215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 予处分。所以,电器商场可以根据单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单某以处分。
认即可,但我国现行立法则坚持必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考生应予特别留意。
解题思路:
本题所考查的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义务,属每年律考必考的内容之一,应予重视。 本题共考查了公司董事、经理的三大义务:第(1)~(3)问考查竞业禁止义务,其中第(2)问为本题难点所在;第(4)问考查忠实义 务,应特别注意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共包括哪些形式;第(5)问考查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较为简单。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 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 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 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 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 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 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设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商法网考案例分析

商法网考案例分析

商法期末复习1.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正确答案:ACD2.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

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

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 合同效力中止B. 合同终止C.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D.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正确答案:AD3.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A.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 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 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D.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正确答案:ABC4. 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A. 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的设备B. 乙根据与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 丙根据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 丁依合同保管着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拖欠的保管费正确答案:AD5. 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语言简练,按点作答●范例——强制利润分配纠纷案●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异议与撤销●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张先生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合同违约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汽事人-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1.1本案中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例中资本总额400万元不合规定。

2.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140 万元,本案例中125万元不符合规定。

3.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但 70+180+200=450万元矛盾。

4.该公司的设立原本就不是合法的,在公司未成立时,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而本案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因此是违法的。

1.21.符合。

有2个法人共同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达到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符合。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是15万元。

4.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

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八)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五)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商法书上案例分析及答案讲课讲稿

商法书上案例分析及答案讲课讲稿

学习-----好资料证券法票据法书上案列及答案案例分析1丁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从事证券投资。

某日丁某发出以10元价格卖出本账户A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但由于该营业部场内交易员小王操作不慎,将丁某卖出指令敲成买入,以每股10元的价格为丁某购入A公司股票1000股,当日该股票收盘价10.20元.并且由于丁某账面资金不足,小王向营业部经理汇报后,给丁某透支了营业部其他客户保证金3000元,次日该股即下跌开盘价为9.80元,最高价为10.18元,收盘价为9.75元,交易员小王在10.15元卖出1000股A公司股票后,将透支的3000元归还。

当日丁某发现这件事,即提出索赔。

(1)该案中小王有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为什么?答:小王由于工作不慎给客户进行了误操作,违反谨慎原则。

小王擅自动用客户证券帐号买卖股票,违反客户指令权威性原则。

在此情况下违规为客户融资.小王虽向营业部经理作了回报,但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小王和营业部经理明知故犯。

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丁某应向谁索赔? 从《证券法》角度看,他的索赔依据是什么?答:丁某应向证券公司索赔。

索赔依据是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户意愿开展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丁某和证券公司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小王在内}应承担责任。

更多精品文档.学习-----好资料2.A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亿股,假设在本案发生过程中A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B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逐步购买A公司的股票。

请依据以下事实,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回答相关问题:(1)B公司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2)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若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该怎么做?(3)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B公司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多少,A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问题1: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篇一:商法案例分析】商法案例题(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 .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 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现金9.3 万元;存料9l 万元;制成品盘存86 万元;厂房机器设备82 万元;运输设备65 万元;盈利19.7 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 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 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 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 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商法总论》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商法总论》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商法总论》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1.某市市民张某有私人住房两间。

2000年8月,外地人李某来此地准备开餐馆,经人介绍,向张某以一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

张某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受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李某同意。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规定:张某出租房屋两间,并负责修、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李某使用3年,张某、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李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

于是,李某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交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

从2000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与张某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分配盈利,张某一共从中分得盈利3万元。

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法院。

请问:张某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答案:张某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为张某是合伙人。

张某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与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且又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了工商登记。

2.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

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

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案要点: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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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规范
1.某市市民张某有私人住房两间。

2000年8月,外地人李某来此地准备开餐馆,经人介绍,向张某以一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

张某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受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李某同意。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规定:张某出租房屋两间,并负责修、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李某使用3年,张某、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李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

于是,李某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交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

从2000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与张某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分配盈利,张某一共从中分得盈利3万元。

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事故与己无关。

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法院。

请问:张某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张某应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为张某是合伙人。

张某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与李某按2:8的比例分配盈利,且又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了工商登记。

2.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888元,外加一些餐具、椅。

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

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末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行?
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因为,李某虽为在职职工,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没有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行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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