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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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
(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
(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
(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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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
(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
(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
第五条(预警报告)
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六条(预警处置)
发现法律纠纷征兆,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暂停合同履行、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申请诉前保全等避免或减少损失的紧急处置措施。
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法律纠纷预警报告或通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收集)
集团公司各级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当在工作中提高法律纠纷预警意识,注意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征兆,收集法律纠纷的线索、证据,为法律纠纷处理提供支持。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或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同履行情况和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第三章法律纠纷办理
第八条(争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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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时,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与争议相对方的约定(包括各类合同及公开承诺),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协调和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
对旅客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经常发生的争议,相关单位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争议处理的原则、职责划分、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需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主动提起诉讼、仲裁的条件)
发生以下情形时,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通报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其审核是否提出提起诉讼、仲裁的建议:
(一)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相对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已经掌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信息的;
(三)争议各方分歧较大,矛盾激化,多次协商、调解不成的;
(四)相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已严重侵害我方利益且缺乏其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诉讼或仲裁、维护我方利益的情形。
业务部门提出提起诉讼、仲裁建议的,应论证其必要性,阐述具体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案件办理主体)
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的案件按照诉讼(仲裁)主体负责制的原则,由作为诉讼、仲裁主体的单位负责案件的办理工作。
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仲裁主体,但涉案事项由直属单位具体负责的诉讼、仲裁,由该直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负责具体办理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办理的案件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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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案件办理部门分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案件的办理工作,其在应诉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审核我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往来;
(二)拟定参与诉讼、仲裁的基本策略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单位内外各相关方、各类资源的有效使用;
(三)聘请外聘律师或派员代表我方参与诉讼、仲裁活动,行使、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四)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诉讼、仲裁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和解、调解方案应当事先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关业务部门应通过案件情况说明,证据收集和保全,提供证人证言,参与诉讼、仲裁等工作,积极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案件结果的报告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