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选举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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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选举制度启示
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中西方选举制度启示,希望大家喜欢!
中西方选举制度启示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对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较为宽松,只与国籍、年龄和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有关,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西方国家对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一般以国籍、年龄、居住等三项条件为衡量标准。

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规定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而且普遍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年龄的人才能参与公共政治事务。

现在对选民年龄资格的要求,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是18岁。

(二)经费保障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西方国家选举费来源较为广泛,主要来源于财团捐助和政党的支持、候选人其家族的资助和公民个人捐款等,此外,还通过举办音乐会、筹款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

(三)选举机构
中国的选举机构是临时性的或者是不常设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在基层选举过程中一般都设立临时的选举委员会。

而在西方国家,选举机构通常是常设机构。

中西方制度差异
(一)候选人提名方式上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候选人提名实行的是自愿申报制度即个人提出申报,党内挑选确定,然后再以某选区候选人的方式正式提出。

这种候选人自愿申报制度其优点在于不仅保证了申报者具有当议员或总统的意愿和能力,而且可以避免候选人过多的问题,有利于保证议员素质和议
会的工作质量。

然而这种申报制度也存在弊端,在资本主义国家,候选人需要有巨额的竞选费用,这就决定了申报者只能是极少数有产者。

在议员或总统候选人产生的初始阶段,并不能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而且由于候选人一般是以某党的候选人身份提出的,因此能够成为候选人的大多是大党党员。

在我国,候选人是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从形式上看,这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更多地体现了选民的意愿,但是选出的候选人却不一定具备成为代表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

因此,“在基层选举中,一些既无参政议政能力,又无当代表意愿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等往往成为代表候选人。

这些人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是优秀的,是有贡献的,也深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但他们不一定是人民代表的合适人选。


(二)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方式途径的差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竞选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在投票选举议员或总统之前,候选人之间往往会展开争夺选票的活动,他们的目的也只有一个,就是使自己获得更多的选票。

例如,候选人会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采取周游演说、发表演讲等各种形式在其竞选地区,向选民宣传自己的主张,拉选票等。

通过一系列竞选活动的开展,可以测验每个竞选者的智力、判断力、精神状况和影响力等,从而增加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互动,让选民能有机会全方位地考察候选人的情况,慎重思考后做出自己的选择。

但是,每位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不仅花费很大,而且还常常千方百计地诋毁、攻击自己的对手。

西方国家的竞选制度使得广大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有全面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着威胁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中国,选民是通过介绍了解候选人的。

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
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介绍候选人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实施,尤其在基层选举中还存在着根本不做介绍或介绍的不全面、不客观的问题,致使广大选民只能在根本不了解候选人或没有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盲目投票。

我们国家在选民对候选民的环节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层群众并未能充分的了解到后选人情况,并未能真正的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会出现最终选出的候选人并非选民的意愿。

(三)选举监督制度的差异
西方国家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选举过程的监督,他们的监督制度也是相对比较严密完善的。

首先,采用立法形式进行监督。

这是西方国家最常规的手段。

通过法案有效地遏制选举中的舞弊、贿赂等不法行为,有效地保证了选民公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其次,设置监督选举的管理机构。

选举是一个固定的,严谨的系列过程,选举过程的合理、合法需要设立监督机构进行对口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大众传媒和选民也可以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设置有专门的机构和法院来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申诉,以实现保证选民对选举过程的监督。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是由国家来出,此规定不但为选民普遍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使中国的选举活动摆脱了金钱的影响和束缚。

另外,我国的选举活动是国家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的,候选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竞选。

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候选人选举的过程中会出现监督无力等现象,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进一步的完善选举监督制度。

二、根据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的分析启示,完善中国选举制度
(一)全面提高人民代表素质,改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人民代表的素质,参政议政的能力都直接决定了民主政治的真实性和质量。

在这个方面,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候选人采用个人申报的办法,改进现行的候选人提名方式。

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既可以自荐也要有他人推荐,这样既尊重了候选人本人的意见又兼顾了选民的意愿,
但要避免候选人过多的问题,同时也要确保候选人的整体素质能力等。

另外,目前中国全国、省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的名额相对较多。

“有学者提议:应大幅度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逐步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精英化,这样会大大提高代表的积极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2]
(二)改善选举过程,增强选举的竞争性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可以增强候选人选举的竞争性,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程序。

一是,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担任社会公职、财产收入及家庭成员等情况,这有利于选民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和监督。

二是,增加“竞选”环节。

可以允许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互动,通过公开讲演、广告宣传等方式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使选民能选出合适的人大代表。

同时,对“竞选”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建立竞选经费的审计制度。

此外,要改善“候选人提名”中的“讨论、协商”环节,杜绝出现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现象。

(三)完善监督体制,增强监督力度
目前,中国对候选人的监督机制不如西方国家完善,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机构也相对薄弱,媒体和选民对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也不够关注和积极。

因此,“应加强选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选举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形成一套完整的选举法治监督机制。

” [3]另外,国家应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实现选举过程信息的公开化。

同时随着中国人民的素质的提高,利益多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阶层需要通过选举来产生自己利益的代表,已经具有了一些扩大直接选举的条件和基础。

因此扩大直接选举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也能减少间接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增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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