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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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早值班管理。

第三条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条值班起止时间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

第五条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流域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

第六条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他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
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七条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第九条值班职责及要求:
1、及时了解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

堤防、水库出险和发生山洪灾害,城市进水受淹后,要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2、及时掌握本地区防洪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3、认其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

重要信息要立即向领导报告。

4、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6、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

接打电话、收发文件要礼貌到位,简洁高效。

对群众来电来函要耐心答复处置,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

7、认其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

8、认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介绍值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

第十条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对值班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贵任。

第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汛抗旱值班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和值班人员休息室。

第十四条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助。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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