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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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行政确认)
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原告一:东莞市XXXX局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代表人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二(经过行政复议):广东省XXXXX厅(复议机关)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代表人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第三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被告一作出的《XXXXX决定书》(文号)。
判令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
要求被告一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出一的《XXXXX决定书》和被告二作出的判令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特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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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年月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1.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
2.代理人代为填写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拥有代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之权限。
代理人不具备该项授权的,必须将本件转交给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经代理人核实后,于人民法院向代理人送达本件后十五日内,将本件提交给人民法院。
告知事项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该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其他邮箱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
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案由案号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本
人或本单
位的送达
地址(必
填。
由当
事人自
己,或者
具备相应
授权的代
理人填
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
或第三人):
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邮寄
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电子
送送
当事人接收
邮箱帐号:@
接收短信
手机号码其他联系方式:
代理人的
送达地址
(可由代
理人填
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
或第三人)的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邮寄
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电子
送送
当事人接收
邮箱帐号:
@
接收短
信手机
号码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特殊身份确认案件涉及: 1 . 军队 2 . 军人 3 . 军属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我已收到并阅读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我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
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
我选择优先向(本人/代理人)地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