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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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物质享受得到满足的同时,也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精神世界的欢愉。正如古人云: “仓康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们开始更加注意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及讨论的热点问题。自然人,特别是一些公众人物,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目的,热衷于带有以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表象的实质为隐私权的诉讼。

科学技术是一把威力无比的双刃剑,它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一再外泄,私人空间越来越小,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作为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在强大的现代传媒技术面前无所遁形,成为个人私生活最容易遭到攻击的对象。诚然,公众人物,特别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必须向社会让渡于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人格权,以此作为成名的代价,可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能成为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借口[1]。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

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深入分析,必先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又是建立在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基本概念。

根据史料的记载和研究,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个人人格权被践踏是中华五千年来的顶峰,国家主席都可以被任意抄家进行批斗,人格权的保证,人的尊严的保证,人的隐私权的维护,根本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对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维护,己经有了很大提高,但离人类理想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

在资本主义社会,新兴的资产阶级打出“人权”和“平等”的旗号来向封建阶级宣战。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早期对人权的尊重并没有和个人隐私权联系起来,到1890年,两位注定要在历史上名流千古的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人共同撰写的《论隐私权》一文发表在当年《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从而确立了隐私权在法律意义的地位[2]。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隐私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内涵。这是从纵的角度来看。而从横向的角度看,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对隐私的认识也有不同。也就是说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着地区和民族的差异,同一件事情,有的国家认为是隐私的内容,有的国家则不认为是隐私。如中国人相见喜欢打听对方的年龄,分出个伯仲叔季,然后称兄道弟,显得格外亲热,而西方则认为年龄是纯属于个人信息的隐私,特别是西方的妇女更是忌讳。这种差异和不同本身没有对错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每个民族的习惯中都有一些落后的因素,如中国人好聚在一起说东道西或打听对方的年龄和收入等都是一些糟粕的东西,至少在和不同国家的人民相处时要尊重对方的习惯。

隐私的意识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甚至从隐私及隐私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产生以来,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定义就一直争论不休,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从法律的要求和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必须要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一个严谨科学的定义。因为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清楚地界定了这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不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评价,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隐私权的根源,从隐私权的内容,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别等等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解释,所下的定义,以及定义的表达方式均是色彩纷呈。这些内容都是隐私权乃至人身权、人权制度研究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料。就像西方学者所讲的那样,“虽然隐私的概念并不会给普通公民造成什么不便,因为他们可以很方便地判断属于自己的生活的内容,但是,如果无法对隐私下任何精确的定义,那么它就是一种不能也不应由法庭来判断的权利,除非给权利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否则,对它应当采取何种程度的限制,就是一件由人随意决定的事情,因此,也必然是一种武断专横的事情[3]。”

(一)隐私

英文中隐私(privacy)的含义为独处而不受他人干扰。在中文中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一词从词的构成来看属于偏正结构,由“隐”和“私”构成,为前偏后正,“私”为核心,“隐”是用来修饰的。“私”相对于“公”而言,和公共事务毫无关系,“隐”除了隐蔽的意思,还有使其隐之意,连接起来就是隐秘的私事或让私事隐蔽起来。

美国隐私权研究专家阿丽塔.L一艾伦在其与人合著的《美国隐私权》一书中列举

了美国学术界对隐私的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控制说。隐私就是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所有信息的控制。“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者控制。”

接触说。隐私就是对他人接近一个特定个人的限制,当其他人完全无法接近或者接触一个人时,这个人就享有了完整的隐私。在享有完整的隐私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有关某某的信息,没有任何人注意某某,也没有任何人对他实施身体上的接触。“隐私就是保护一个人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其他人接近或者接触,无论是实际的身体接近或者接触,还是对个人信息的接触。”

其他说。凡是可以被描述为不体面的行为总是一种或另一种对隐私的侵犯,“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e);隐私是对一大堆价值和权利的一般标准,在今天试图给隐私下一个一般的定义比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义更难[4]。”

在国内,过去有人认为隐私就是阴私。这种观点显然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时宜的。诚然,阴私指的是男女、男男或女女之间性关系的秘密,这当然属于隐私的内容,但把隐私和阴私等同则有以偏概全之嫌。有些学者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还有的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活动、私人活动的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王利明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5]。”

笔者基本赞同王利明先生的观点,这种观点体现了主观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统一。基于以上理解,隐私的客体及隐私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的信息,也称个人的情报资料或个人的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如个人的年龄、身高、体重、病史档案、婚姻情况、电话号码等;私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和夫妻性生活等等:私人领域,指个人隐私范围,如个人的居所或个人私家车内等等。

(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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