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事件
从宪法学角度评价韩火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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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角度评价韩火火案例韩火火这个案例呢,真的是很值得从宪法学的角度去好好扒一扒。
一、关于韩火火事件中的公民权利。
咱先说说韩火火他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里那可是享有一系列权利的。
比如说他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就像他在自己的小天地里可以叽叽喳喳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不过呢,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
要是他的言论触犯到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就不行啦。
就像在他的案例里,如果他有一些不当的言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名誉权之类的。
这时候呢,他的言论自由就得在合法合理的框架里打个小折扣啦。
再说说他的人格权,每个人的人格权都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不管他是个名人还是普通人,别人不能随便诋毁他的人格。
可是要是他自己做了一些违反道德或者法律的事情,那公众对他的评价可能会降低,这时候他也不能单纯地拿着人格权来说事儿,毕竟公众的看法很多时候也是基于他的行为。
二、公众监督与韩火火案例。
公众在这个案例里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呢。
在宪法的大框架下,公众有监督的权利。
大家可以盯着像韩火火这样的公众人物的行为。
如果他做了不好的事情,公众就可以站出来指出来。
这就像是一群小卫士,守护着社会的公序良俗。
但是呢,公众监督也不能变成网络暴力。
有时候大家可能一激动,就会说一些特别过分的话。
这可就不好啦,这就侵犯到了韩火火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了。
就好比一群人拿着放大镜去看他的错误,然后还在上面踩几脚,这就有点过了。
公众监督要把握好一个度,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行驶,这样才能既起到监督的作用,又不会伤害到别人。
三、法律平等适用在韩火火案例中的体现。
不管韩火火是个多么有名的人物,在法律面前那都是人人平等的。
这可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如果他犯了错,不能因为他是名人就网开一面,同样也不能因为他有名就加重处罚。
就像对待一个普通人和对待韩火火,在处理同样性质的问题时,法律的尺子得是一样长的。
比如说如果他涉及到了经济方面的违法问题,和一个普通老百姓涉及同样经济违法问题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应该是相似的。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https://img.taocdn.com/s3/m/1557a12c647d27284b7351e6.png)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c4945d1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84.png)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宪法典型案例是指在宪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以下是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扭转了美国种族隔离,宣布种族隔离违宪,对于推动美国种族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德国《外国居民法案》案:该案界定了德国宪法保护外国人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德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英国《拉科茨案》:该案确定了英国司法控制领导行政行为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限制领导权力有重要作用。
4. 日本《戦争反対ノのタメノ申立事件》:该案确认了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原则,对于限制日本自卫队的使用和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5. 法国《拆除法案》案:该案界定了法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有重要作用。
6. 澳大利亚《强制绝育法案》案:该案宣布澳大利亚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限制领导对弱势群体施加强制措施。
7. 印度《印度国教法案》案:该案确认了印度宪法中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对于保护印度宪法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8. 加拿大《医疗保健权利案》:该案确定了加拿大宪法中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并对领导提供公平和合理的医疗保健有重要影响。
9. 南非《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正义案件》:该案界定了南非宪法中“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并促进和解。
10. 中国《孙易玲诉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案》:该案确认了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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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2020年违反宪法有关案例
![2020年违反宪法有关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02d390b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76.png)
2020年违反宪法有关案例为真实记录影响中国宪法进程的重大事件,增进学术交流,提升中国宪法学研究水平,弘扬宪法精神,推动中国宪法事业的稳步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自2006年起每年联合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举办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
202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2020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通知”。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推荐了宪法事例五十多件(重复除外),产生了数万字推荐意见。
12月24日,研究中心召开初评会,选出候选事例二十件,并通过明德公法公众号开展网络投票。
12月31日,研究中心召开终评会,依照程序决选出十大事例。
2021年1月2日下午,202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腾讯会议正式召开。
具体评审标准及权重如下:1.学术性50%。
入选事例应涉及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具有较强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价值。
2.影响性25%。
入选事例应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够引起普遍社会关注。
3.典型性25%。
入选事例应在同类型事件中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现将“202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正式发布。
2020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且引发类似案例被不断曝光。
7月2日,教育部在其官网发布了题为《最高标准最严举措全力以赴做好2020年高考工作》的通报文章,其中针对公众关心的“冒名顶替”问题,专门作出了严肃表态。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冒名顶替他人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认定为犯罪。
11月23日,湖北宜昌一老人冒雨用现金交医保被拒引发关注。
宜昌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老人“不收现金,要么告诉亲戚,要么你自己在手机上支付”。
此事被报道后,“老人是否被科技边缘化”的问题引发热议。
智能科技时代,我们习以为常的科技生活和数字福利,却往往是老人这一群体面临的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e0ad071be23482fb4da4cf8.png)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宪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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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生存权与安乐死案安乐死是指针对在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的疾病,根据患者本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医生的建议,为了避免患者承受痛苦及耗费巨额金钱,缩短或提前自然死亡,使患者安乐地脱离病苦,结束其生命。
安乐死是1980年以来医学上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法律上许可安乐死,并作了具体的规范。
1993年,荷兰国会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规定安乐死手术的实施必须获得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并且经医生确认所患疾病为医学上的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需要借助于实施安乐死手术,避免患者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生存权是自然人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尊重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权利。
而安乐死则涉及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死亡权”,即人格尊严所要求的生存权的特殊体现。
在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尚未出现认可有关安乐死权利的案例,但已有认可医生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例。
总体上,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例安乐死案件。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女儿王明成之请求,为濒临死亡的患者夏某实施了安乐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此案引发了国内对安乐死的理论讨论。
1992年,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本案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
”《南方日报》1992年10月16日报道。
案例分析二:受教育权案在1997年9月27日薛淑琴诉山西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中。
原告被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为离石师范学校定向生。
被告根据该市监察局未经核实的关于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小神头,取消其预选资格的建议。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https://img.taocdn.com/s3/m/f4b31e21eefdc8d376ee32af.png)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唐慧案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
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
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以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由与秩序关系,公共政策乃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政府在生产领域中需要注意和以国家权力在宪法上的边界这一问题,即国家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的标准,对该事例在宪法学上存在的理论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对政府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展开讨论,指出政府作为公权力在以公共安全作为主要限制原因背后的规范性思考的缺位。
宪法保障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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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真实案例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保护公民免受任意拘禁、酷刑和不人道对待。
以下是一些真实案例,展示了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法治。
1. 艾森豪威尔大学案件(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Horowitz,1972):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学生与学校管理层之间的争议。
学生被学校开除,因为他参与了反战抗议和其他政治活动。
该案被提请最高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裁定,学生的言论和政治活动享有第一修正案保护。
这个案件明确了学生在校园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强化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2. 弗洛伊德案件(George Floyd case):
乔治·弗洛伊德是一名非裔美国男子,在2020年与警察发生冲突时被一名白人警察控制在地面上,导致他窒息而死。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抗议活动,要求公平和正义。
宪法第14修正案禁止任何人受到不平等对待,并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
这起案件通过引发公众对警察暴力和种族不公的关注,进一步推动了针对警察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的运动。
3. 同性婚姻法案(Obergefell v. Hodges,2015):
这个案件涉及到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州对同性婚姻的禁止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个决定确保了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都是合法的,保障了同性伴侣的权利和尊严。
这个案件展示了宪法如何通过保护平等权利,推动社会进步和包容。
这些案例都是宪法保障真实案例的例子。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每个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推荐】五个宪法案例-推荐word版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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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宪法案例
![宪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7c38b8b84868762caaed5bb.png)
宪法事例2:超龄公务员被拒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事件概要】2005年9月2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报考公务员被拒”案件。
原告刘家海因超过人事部门设定的报考年龄一年,未获得报考资格。
他认为,被告设定强制性限制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治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的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报名办法和方式为:自治区直属机关全部实行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等。
原告刘家海按要求在网上报了名,所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处室、法学会的职位,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
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35周岁,被告根据招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原告做出“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和“对不起,你已经超龄了——35岁以下”的信息反馈意见,不同意原告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
原告因不服被告做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于2004年10月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自治区政府将司法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2005年1月19日做出决定,维持被告做出的不同意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家海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补救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因此被告制定的《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
宪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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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小明是中国公民,因涉嫌违法而被警方逮捕。在被逮捕过程中,小明声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并要求警方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
案Hale Waihona Puke 分析:根据中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被警方逮捕,他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小明有权要求警方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逮捕,并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警方的逮捕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者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
根据中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保护,逮捕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在本案中,如果警方的逮捕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者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1十大宪法事例
![2021十大宪法事例](https://img.taocdn.com/s3/m/32f25c3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74.png)
2021十大宪法事例摘要:1.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概述2.事例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3.事例二: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4.事例三: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5.事例四:关于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6.事例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7.事例六:关于疫情期间的宪法问题8.事例七: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问题9.事例八:宪法与网络信息安全10.事例九:宪法与教育政策11.事例十:宪法与环境保护12.总结:2021 年宪法事例的影响和意义正文: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概述2021 年,我国在宪法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政策等多个方面。
这些宪法事例对于国家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们盘点了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以期对这一年的宪法发展有一个全面了解。
事例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2021 年,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宪法领域的一件大事。
这项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的长治久安。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香港局势具有重要意义。
事例二: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2021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并实施。
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宪法为基础、具有根本性法律的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事例三: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 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旨在确保香港选举制度的公正、公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繁荣稳定。
事例四:关于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2021 年,我国法院对涉及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进行了审理,强调新疆问题的宪法地位,表明我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事例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2021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事例六:关于疫情期间的宪法问题2021 年,我国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宪法问题,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https://img.taocdn.com/s3/m/176038d983d049649b6658cb.png)
中国人民大学发布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013年12月29日,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全国各地高校共计4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以及法律出版社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感谢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希望每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能够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并预祝本次发布会圆满成功。
发布会上半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首先作为特别事例,播放了12月28日新闻联播通报的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进行点评。
焦洪昌教授首先从人大选举的制度方面指出这类现象在原先是少有的,其次从选举的组织领导的方面指出了该次事件的现实因素,第三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出发,指出在该事件的处理上,法律可能遇到了新的问题。
在焦洪昌教授对特别事例进行了精彩点评之后张翔教授宣布了2013年的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1.唐慧案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5.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6.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7.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8.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9.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10.“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第一场讨论是唐慧案,评论人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齐小力教授。
熊文钊教授首先对唐慧案的社会影响度抒发了自己的意见,指出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熊教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与宪法有关的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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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有关的新闻案例
1. 美国宪法遭到质疑: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特朗普
竞选团队被指控与俄罗斯进行了非法勾结,涉嫌干预选举结果。
这一事件激起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重新思考和辩论。
2. 印度宪法修正案引发争议:2019年,印度执政党提出了一
项涉及公民身份问题的宪法修正案,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抗议示威。
该修正案被批评为违背了宪法中关于宗教自由和平等权益的原则,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3. 欧洲宪法的未来:2020年,英国正式脱欧,引发了欧盟宪
法的重新评估和重新谈判。
这个事件引发了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以及各成员国宪法权力和主权的思考和辩论。
4. 越南宪法修正:2013年,越南国家主席提出了一项关于宪
法修正的提案,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和加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修宪的过程引发了国内外人权组织和学者的关注和争议,涉及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等问题。
5. 日本宪法解释争议:日本的宪法第九条规定了日本放弃发动战争的原则。
然而,近年来,有一些政治人物和团体开始争论是否需要重新解释和修改这一条款,以扩大日本国防的范围。
这一争议引发了国内外的关注和辩论,涉及到日本宪法及其作为战后秩序的重要性。
宪法案例三 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或宣布选举无效
![宪法案例三 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或宣布选举无效](https://img.taocdn.com/s3/m/d9f28c1dfad6195f312ba603.png)
宪法学案例选编(三)编者按:下列宪法案例也是存有争议的案例,一方面人们对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或宣布选举无效的活动是否属于宪法案例有不同的看法;另一方面美国司法审判实践频繁解决宪政问题引出的案例是否属于人们所理解的唯一的宪法案例,都是一些让人一时无法决断的事情。
这里各选三例,至少都是真实的与宪法问题相关的事例。
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为推动中国宪政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一、中国宪法案例介绍安徽省祁门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新安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祁门县新安乡七届一次人代会于1990年3月18日通过了《新安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
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规定”后,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该“规定”的部分条款超出了乡人代会的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主要表现在:(一)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乡人代会只能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无立法权,而“规定”则是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显然超越权限,与地方组织法相抵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处罚裁决权的主管机关,一般应是县以上公安机关,只有属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而该公安机关至今未委托乡镇政府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更未授权给乡治安办公室行使。
该规定却擅自确定“由乡治安办裁决”。
因此新安乡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所通过的《新安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是不适当的。
根据以上理由,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做出了关于撤消新安乡七届一次人代会通过的《新安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并建议新安乡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思考讨论题:1、从中国权力机关上述活动能否得出中国存在宪法性案例的结论?2、这一事例证明中国宪法在实施的同时还可以见证什么?3、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地位是什么?湖北省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宣布螺山镇镇长、副镇长的选举无效1990年3月底四月初,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收到洪湖市螺山镇人大代表的来信,反映该镇人代会在补选政府领导人时有违法问题。
2020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2020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6dd7c28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d0.png)
2020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2020年是我国宪法建设和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中国发生了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重要事件和案例,宪法的权威和作用在全面展现。
本文将对2020年中国的十大宪法事例进行评析和解读。
一、民法典正式生效2020年1月1日,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生效。
这是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变革迈出重要一步。
新民法典的施行,对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在2020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进一步巩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果。
这一行动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有效地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恶势力犯罪打击取得显著成果2020年,我国取得了重大的恶势力犯罪打击成果。
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打击了黑恶势力的源头,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行动再次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和作用。
四、国家安全法和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2020年6月30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正式实施。
这一法律举措的实施,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了国家在香港的利益,彰显了国家对法治原则的坚定支持。
五、新冠疫情中的防控措施2020年,新冠疫情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特殊时期,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充分展现了宪法中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精神。
政府的应对措施,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六、网络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2020年,我国网络安全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
这一系列法律举措,有效抵御了网络威胁,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网络安全。
七、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隐私保护在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时,数据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我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了数据隐私保护,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
2017十大宪法事例
![2017十大宪法事例](https://img.taocdn.com/s3/m/81025774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40.png)
2017十大宪法事例2017年是宪法事例丰富多彩的一年,许多重要的宪法事件发生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1. 美国旅行禁令:特朗普政府发布了一项旅行禁令,禁止来自一些穆斯林国家的人入境美国。
这一举措引发了激烈争议,被指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权。
2.英国脱欧:英国举行了脱欧公投,决定退出欧盟。
这一决定引发了对英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3.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加泰罗尼亚地区举行了独立公投,引发了西班牙政府的强烈反对。
这一事件涉及到西班牙宪法中关于地区自治和独立权利的规定。
4. 印度同性恋合法化: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合法化,废除了印度刑法中关于同性性行为的禁令。
这一裁决被视为对印度宪法中平等权利和个人自由的重大胜利。
5. 法国总统选举:法国举行了总统选举,马克龙当选为新一任总统。
这一事件涉及到法国宪法中关于选举和政治权力的规定。
6. 委内瑞拉宪法危机:委内瑞拉政府试图修改宪法,引发了大规模抗议和社会动荡。
这一事件涉及到委内瑞拉宪法中关于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的规定。
7. 韩国总统弹劾案:韩国总统朴槿惠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腐败被弹劾下台。
这一事件涉及到韩国宪法中关于总统职责和违反宪法行为的规定。
8. 肯尼亚总统选举:肯尼亚举行了总统选举,但结果被最高法院撤销并要求重新选举。
这一事件涉及到肯尼亚宪法中关于选举公正和司法独立的规定。
9. 中国香港“港独”争议: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港独”言论和活动,引发了对香港基本法和中国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
10. 澳大利亚同性婚姻合法化:澳大利亚举行了同性婚姻公投,结果表明大多数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这一事件涉及到澳大利亚宪法中关于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的规定。
这些宪法事例在2017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宗教自由、地区自治、平等权利、选举公正等重要宪法原则。
它们不仅对各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我们深入理解和研究宪法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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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
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3、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事件回放:律师林洪楠因8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3个月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不足3人被责令解散。
4月2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收到了福州市司法局责令解散的通知。
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此前的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对三网友“诽谤案”第3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宪法聚焦:律师的代理权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使命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律师法规定,不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才能作出责令其终止的决定。
本案中,福州市司法局在处罚了林洪楠律师之后,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告诫,而是直接作出了一个决定,即让这个律师事务所解散,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去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即希望政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这句话,对于一个法治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它抬高到宪政层面,其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组织、所有的个人都在宪法之下开展活动,同样是非常适用的。
4、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宪法聚焦: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行政区划变更后相关问题的处理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首先值得一提的,就是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区划变更与广大民众关系密切,而现实中却没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在名称问题上,北京要建文化名城,“东城”、“西城”的名称缺少文化内涵,而“崇文”、“宣武”则具有非常浓厚的文化传统。
这个决定名称的过程中,缺少民众的参与权。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环境、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都由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
据我所知,除了北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天津、上海、深圳、重庆、沈阳等地也都在展开调整。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区划调整高峰或许已经到来。
本案实质上涉及的人大和常委会决定本地重大问题的权力,区划变更引发的机构调整和各方面问题是否属于由人大和常委会决定的地方重大问题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的。
5、陕西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宪法聚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与权威法院生效裁判的变更机制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自然会产生本案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
“陕西省国土厅的做法太低级了”,即使法院判决错误再大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来纠正,而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该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竟然开了个“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
此外,我注意到,司法机关自己也没有尊重自己,法院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原先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这牵涉我们国家备受诟病的审判监督程序,它使得法院可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是这个制度设计究竟有多大的好处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对司法系统的冲击或许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群体械斗,也必然地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宪法,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与当地的公民无关。
稀缺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公民带来令他们满意的获利,这在宪法上也有检讨的必要。
6、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示当年1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一分钱的公务花费。
如此透明,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
4月4日,白庙乡政府公布了该乡3月份的公务费开支统计表格。
与此前公布的1、2月的数据相比,此次公布更为详细,表格多达10张,详细列明了该乡3月份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具体情况。
同时,在每一项开支栏中,还增添了“业主”一项。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件是,国土资源部成为首个预算公开的国家部委。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部门预算”。
有报道称,这是我国政府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后,第一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宪法聚焦:财政公开的宪法意义财政宪政主义的意义点评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虽然应该肯定这个事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应当被现象迷惑。
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监督的主体就两个,一个是党委,另一个就是网民。
宪政意义上财政监督的主力军,既不是党委,也不是网民,而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平时听到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
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充其量只能说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
此外,对于这样一种以“人治”方式启动的积极事件,如何将之放大进而成为制度化的常态,同样值得探讨。
7、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宪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点评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
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8、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事件回放:因为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毒感染,安徽青年小吴(化名)虽然在2010年度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最终仍被拒之门外。
2010年10月13日,小吴诉安庆市教育局案开庭。
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宪法聚焦:公民劳动就业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的保护平等权与差别规定的合理性点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案件。
近年来,基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呈多发态势,本案是其中之一。
我认为从不予录取的目的来看,本案不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案件,要注意不能将违宪事例认定扩大化。
当然,本案仍然属于一个宪法案例。
因为本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就业歧视的范围,但如何对待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去保障像艾滋病患者这样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宪法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这种权利的保障,只是在弱的意义上来说涉及就业歧视案件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