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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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及品种、产量等;
3、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书(新单位);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用于食品生产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情况;
7、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委托检验协议书;
8、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9、主要原料、产品、场所卫生检验报告;
10、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向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者进入下面程序;对需要整改者提出整改意见;
3、申请单位组织人员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申请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准备有关材料;
5、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准备完毕后,通知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
6、申请单位到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时限
1、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2、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平面图;
3、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书(新单位);
4、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场所空气、水质及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检验报告;
6、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向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者进入下面程序;对需要整改者提出整改意见;
3、申请单位组织人员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单位按
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申请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准备有关材料;
5、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准备完毕后,通知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
6、申请单位到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时限
1、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2、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医疗广告初步审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受理对象:市区一级以上医院(区属医院除外)直接受理,区属医院和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经所在区卫生局初审后受理,六县(市)和上街区一级以上医院由所在地卫生局初审后受理。
(三)提交材料:
⑴《医疗广告证明》一式三份;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
⑶涉及诊疗科目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审原件、留复
印件;
⑷诊疗方法中涉及的医疗器械、药品、技术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符合要求的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四、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受理对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拟在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业的人员;
(三)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申请性病专业还须提供《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聘用单位人事聘用手续(或合同)和拟聘用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7、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8、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内未申请首次注册或中止执业时间超过2年者,还须提供由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3-6个月的医师执业培训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9、拟申请注册机构与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单位不相符者,须提供由原获得医师资格单位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10、在外地(市)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向我局申请注册还须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真实证明及注册机关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11、凡属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须提交《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未
参加考试而通过医师资格认定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者须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符合要求的30日完成注册;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接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
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受理范围郑州市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接生、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三)办证条件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接生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
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郑州市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郑州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2、市卫生局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申请后,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3、对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
副本)并进行登记。
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期限:20个工作日(七)承办人:郑州市卫生局基妇处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
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接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受理范围郑州市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书》的审批。
(三)、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郑州市卫生局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四)提交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2、申请人提交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2、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郑州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换发新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承办人:郑州市卫生局基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