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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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2006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某只股票。持仓量从2006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8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某只股票的价格。截至2009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问题:

请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

2013修正的新《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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