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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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共9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令。”
这项规定将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引入了《劳动 合同法》。具有快速、便捷、节约维权成本的特点。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关于最低工资方面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 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 ——依法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依法应得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环境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补贴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进程 (一)立法背景
——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元 化、市场化和复杂化 (1)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企业机 制转换 、思想观念转变 ; (2)工业化、城镇化、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调 整进程加快; (3)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 济突飞猛进发展、多种用工形式出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不应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1、未成年人; 2、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 3、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4、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 6、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工作 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加班工资的算法
加班类型
平时延长 休息日
补偿
小时工资的150%
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日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的300%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无法执行无法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可以申请综合计算 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不超过40小时。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主体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 批准依法成立的组织;
劳动者:法定最定就业年龄(最少达到16 岁),具备劳动能力。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1、试用期员工; 2、临时工; 3、季节工; 4、农民工; 5、本单位外派人员; 6、本单位下(待)岗的人员; 7、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 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后果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地域、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五)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劳动 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关于女职工三期和医疗期的规定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一般就 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婴儿一周岁的这段时间。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 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一 般为3—24个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医疗期的计算
10年以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பைடு நூலகம்(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 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 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3、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
——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批。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有具体实施办法和工资计发办法。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制度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 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除以下情况外,不按时支付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2、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服务期 (3)保守秘密(竞业限制)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试用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 考察了解的时间。 确定试用期的依据 试用期的次数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生效的条件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定义 2、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3、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4、用人单位变更的法律后果 5、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1天。 ——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 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 2、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先要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序列。 2、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二是劳动者的身体因素。 三是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 一般应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将主动提出的主体写明; 无程序性的要求,只需双方约定解除的日期即可; 协议中务必将经济补偿部分写清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多少,重要票据上与协议的用语要一致。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七)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主体资格要适格。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 如实告之对方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时制度 2、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方面的规定 4、关于女职工三期和医疗期方面的规定
——四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 近20万条意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 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主体 (二)订立的形式 (二)订立的时间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五)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七)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假天数
10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6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定义 2、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3、法定变更的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事件等,造成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 之相悖而必须修改。 4、用人单位变更的法律后果 5、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变更的原则; 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2)培训服务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 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 者约定服务期,并可约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服务期的期限 违约金的限制 服务期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3)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 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 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
(二)订立的主体
1、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
2、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订立的时间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实际用工之前。 2、实际用工之时。 3、实际用工之后。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从期限上分三种形式: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 同法》第14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 ——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告知劳动者 。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加班费的算法 ——在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的时 间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日工资 的300%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结束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4、经济性裁员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发 (五)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 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 个月。 ——无故拖欠工资的,除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按应付工资的50%—100%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是在对我国劳动 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 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一部全面调整 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为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 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主要介绍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 立法进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标准
年 工作日 工作小时 250 2000 季 62.5 500 月 20.83 166.6 周 5 40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不定时工时制
——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 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没有加班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进程
(二)立法进程
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 (2005年1月至10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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