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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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三年多,经过四次审议,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时期内,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其一定程度的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员工在工作中病得很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修养;

第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暂时没有办法工作;

第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比较严重,需要救治。

2.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这里的“丧失”指的是劳动权利能力的丧失,并不是不能再继续劳动。比如,很多人在退休以后仍然可以被企业返聘。

从理论上讲,“退休”就意味着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所以《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我国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干部55岁。在一些企业中,男员工55岁时企业还跟他续签10年的合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男职工一旦到了60岁,合同没有履行完全也会自动终止。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之后应该如何生活呢?这时就需要依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虽有能力而无工作

劳动者除了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外,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失业,不能马上找到工作,这时也没有生活来源。如果社会不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者就很难生存,所以劳动者这时也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吗,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给员工上“三险一金”、“四险一金”或者“五险一金”,这里所谓的“三险”、“四险”、“五险”指的都是社会保险,“一金”则是住房公积金。而“三险”、“四险”、“五险”的区别源于我国的历史。

自1995年《劳动法》出台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统筹性的养老保险,接着出台的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出台的是生育保险。截止到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和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五大社会保险。由于我国五种保险开始实行的时间不一样,很多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就是“三险一金”,如今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仅给员工缴纳“三险一金”、“四险一金”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出台最大的好处是维护社会稳定,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等。对个人而言,劳动者在单位里交了养老保险,意味着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交了医疗保险,生病的时候可以拿着医保卡去医疗机构看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负担大部分医药费;失业的时候,失业保险就会发到失业者的手里;交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的时候可以领生育津贴;交了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负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负担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

这些都是工作者最直观的感受。对企业来说,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提供生活保障,不仅可以免去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凝聚力,还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从1949年我国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社会保险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也在历史教训中总结到了宝贵经验。

1.四个发展历程

总得来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初创时期、调整和发展时期、停滞时期、重建和改革时期。

初创时期

1951年—1957年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一个时期,称为初创时期。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条例规定:当员工发生疾病、工伤、生育、年老时,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段时间内,我国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体系。比如,职工在一个企业里连续工作8年,休病假时就不会被扣太多工资,甚至一分钱都不扣,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待遇”。按照劳保条例规定,企业要负担员工的医药费,所以很多企业跟大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被称为“合同医院”,员工拿着医院和单位共同出具的三联单到医院看病时,只需支付挂号费,看完病之后企业会跟医院结账。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在休工伤假期间,企业全额支付职工上班期间的工资和工伤医疗费,即使在此期间调整工资,也不受任何影响。

调整和发展时期

1958年—1966年,我国社会保险有了一些调整和发展,完善了很多方面内容,包括职工死亡应该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由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金直到职工死亡,退休金的多少跟员工连续工龄的长短相关,工龄越长,退休金就越高。

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员工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当时没有失业保险,如果员工被企业开除或辞退,其档案就会被退回到街道,员工是领不到失业金的。

停滞时期

1967年—1978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延续过去的制度,没有什么变化。

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体制下的计划经济,虽然没有社会上的统筹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员工不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内实行固定工,员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负责,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例如,有的企业有800名职工,但可能会有1000多名退休人员都要依靠企业生活,退休职工越多,企业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当时的新企业很轻松,老企业却因为退休人员太多而难堪重负。

重建和改革时期

1978年以后,我国形成了一套新的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必要性有两个:第一,我国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老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无法与新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国家建立社会统筹的保险可以保证企业竞争环境的公平性;第二,员工在计划体制下无法流动,调走时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在企业中是固定工,不犯大错就不会被开除,没有人辞职,否则没有工龄待遇会受影响,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的社会保险可以打破这种固定模式。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我国引进了外资企业,接着拥有了本土的民营企业,各种经济形式陆续出现,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出现了很大的流动性,而且企业也鼓励员工合理流动。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的保险制度,使得员工的连续工龄概念变得没有意义,统一变成缴费工龄。换句话说,职工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只要单位缴纳保险,职工就有了缴费工龄,即便更换工作单位也不会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会把职工所有的缴费工龄记录备案,职工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按照职工缴费工龄的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来计算养老金。这样既解决了市场经济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员工的流动性,也解决了老企业的包袱问题。

2.五个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五个特点:

第一,企业负担畸轻畸重,尤其是退休人员给老企业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三,实施范围狭窄。到目前为止,我国主要解决的还是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还没有建立针对农村和乡镇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在城里打工的农民的保险制度。

第四,社会化管理程度低。我国在计划体制下根本没有社会化管理,全部由企业负责职工的各种保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试行了统筹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提高不少,但仍处于较低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有很多险种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统筹层面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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