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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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八)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低保所工作服务承诺书
我代表赤鹫乡低保所就优化我乡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坚持服务至上,文明办公的服务理念。热情接待到低保所办事、上访、咨询人员,做到热情、耐心、务实、尽心尽责为民排忧解难。
3、对前来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只要相关材料齐全,立即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对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居民,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另计)。
4、对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详细答复,不敷衍推诿。
以上服务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兑现,我将负主要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