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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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一般要求
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
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
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
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
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 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 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
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 1.0m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
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 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
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
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
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
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
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
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3 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3.1和图3.3.2所示。
图3.3.1 图3.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
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
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
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 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
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
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
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
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
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4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
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3.5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
置。
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3.6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
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3.7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 3.7a和图3.7b 所示。
图3.7a右图3.7a左图3.7b右图3.7b左
4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
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
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4.2 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
(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
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
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
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
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4)a所示。
图4.2(4)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
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
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 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
的高度。
如图 4.2(4)b、4.2(4)c、4.2(4)d和4.2(4)e所示。
图4.2(4)b
图4.2(4)c 图4.2(4)d
图4.2(4)e
④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
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
能清晰标识。
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
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
上油漆颜色一致。
(5)海船特殊要求: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5)a所示。
图4.2(5)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
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 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
如图 4.2(5)b、4.2(5)c和4.2(5)d所示。
图4.2(5)b 图4.2(5)c
图4.2(5)d
④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
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⑤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水载重线(标有“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时,其中吃水d较小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
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
识。
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 C.1/C.2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 C.1/C.2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4.3 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
(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
相同。
(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
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5检验
5.1 初次检验:
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
5.1.1.1干舷、水尺核定:
(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
(3)型深D的建造公差(△D)如在±(1/1000)D范围内,即按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
(4)如△D超出±(1/1000)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5.1.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
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 1.0mm 范围内。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
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
母符号的正确性。
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
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
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
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