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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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仓储加工合同

仓储加工合同

甲方:签定地点:

合同编号:

乙方:签定时间:甲方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存放于乙方场地并委托加工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存放加工货物的品名:

二、存放加工地点:盛亿库

三、货物验收内容: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牌号、包装、钢卷号。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进行入库验收,重量按正常货物所附标签重量为准,如入库过磅核对发现重量偏差在国家标准0.3% 以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对卷重进行协商处理。

2 、如有需要,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码头或车站提货的,乙方须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办理提货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入库清单在货物全部入库完成以后当日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加工销售。

四、货物出库手续:乙方须凭甲方的提货单原件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调可凭甲方传真件出库,需电话确认),甲方应提供提货单样单。每次提完的单据乙方应及时返给甲方,以便甲方开票。乙方每月底应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盘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库存清单。

五、计费项目、标准和计算方式:

1 、如甲方存放的货物以整卷方式发货的,则出库费用(元/ 吨),板坯出库费用(元/

吨),出库费由提货方自理。

2 、如甲方存放的货物须乙方加工的,则乙方按所附加工费明细向费用承担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加工费发票。

3 、乙方加工好的材料重量与甲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重量一致。

六、违约规定:

1 、甲方交付乙方保管,加工的货物灭失、短少或货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赔偿损失。货物在保管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2 、由乙方负责加工的货物或提货人持提货单要求出库,不能按时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有效提单发货,若无甲方出具的有效单据,乙方私自发货,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过失造成货物错发或丢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人仓储保管,也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货物。乙

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变更、解除的期限:

1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应在三天内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八、码头/ 铁路接货:

苏建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罗泾

港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以上船 16 元 / 吨 铁路桥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

库包干 十四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甲方船只到达上海苏建码头和铁路桥码头 / 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由乙方负责甲方钢 卷、带钢从上海苏建码头或铁路桥码头 / 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短驳至乙方仓库 ,乙方在运 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 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变形或破损 , 产生的损失全部由 乙方承担。

九、码头 / 铁路计费 : (14 元 / 吨 )

( 14-16 元/ 吨 )注:5000 吨以下船 14 元/ 吨;5000 吨

( 14 元 / 吨 ) ( 18-20 元/ 吨)注 :大连新国贸船代 18 元/ 吨,其他船代 20 元/ 吨 十一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 21 元/ 吨)

海保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 21 元/ 吨) 杨行站卸

车皮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 15 元 / 吨 ) 乙方全权委托代理 ,每月结算一次。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 :

一律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经签定即 生效 ,双方共同遵守。

十一、合同争议 :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 ,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管辖权法院管辖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 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附费用清单一张 ,合计三页一式两份 )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

盖章 : 盖章 :

日期: 日期 :篇二:仓储加工合同格式范本模板 仓储加工合同 编号: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沥青,提供沥青供改性加工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如 下。

一、保管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仓储费、加工费、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出货时间、三、的 技术标准:甲方交给乙方存储的沥青,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提供发货厂名、厂家合格检测 证、槽车回空站名。入库时双方可取样备查,出库前质量由乙方负责,出库后由甲方负责,出 库前甲方可对质量进行检验,未检验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入库前如双方对质量、数量有异议, 现场共同检测。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可拒绝存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承 担因不能卸车给乙方带来的铁路延时费等费用。

四、进库:甲方发货需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作好准备,甲方如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拒绝 收货。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进库每批次 5 个车皮。

五、计量:甲方委托储存的货物,以甲方发货单位原称重单据及车牌号核对卸货为准,出库时

乙方以甲方进仓重量为基数减去

5 %。比例合理损耗后计算出库重量(公式为:出库数 =进仓重

量-(进仓重量 *5 %o ))。 1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仓储费。

2 、甲方于户,收到定金后乙方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再于

本期末或本期最后一批货物出库前

支付 尾款 到乙方指定账户结清款项。 3、付款方式约定为:七、(加工条款)甲方提供的沥青必须是

70# 、90# 、 100# 中的一种,

改性沥青指标应符合:

软化点:大于65 C

针入度: 55-75 ( 0.1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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