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业务流程(2013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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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 2013年6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流程适用于A股、B股、基金、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证券组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适用于经纪业务客户的大宗交易。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二条业务受理
一、自然人(个人)提供: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使用第二代身份证的投资者,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者身份证的真实性)及证券账户卡;
(二)填妥的《大宗交易申报表》(附件一:意向、成交、定价、指定对手方报价或协议转让申报表)、《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买入)》(附件二)或《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卖出)》(附件三);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核验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提供:
(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商业注册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且已
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二)证券账户卡;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非法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填妥的《大宗交易申报表》、《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买入)》或《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卖出)》。
第三条业务审核
一、核对账户信息。
检查申请人账户状态,并核对账户证券或资金量是否符合《大宗交易申报表》中对证券或资金量的要求。
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投资者并且符合转让条件,资格申请按照《债券代理交易业务流程》办理;
二、审核申请材料。
营业部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申报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及股东账户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通过后,经办人签字确认;
三、营业部复核人复核、签字。
第四条业务操作
一、经办人将《限制类菜单权限申请表》、《大宗交易申报表》、《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买入)》或《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卖出)》于当天(T日)规定时间前传真至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二、营业部根据申请下放的限制类权限和《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买入)》或《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卖出)》内容,冻结客户相关证券或资金;
三、总部操作员登录交易所相关业务平台界面,按需要选择意向报价、意向报价转成交申报、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成交申报、定价申报、查询、撤单、数据下载等菜单进行相应操作;
四、当天(T日)操作完毕后,操作员在申报表上签名(深圳的还需填写流水号),下载成交数据报总部清算部;
五、按制度规定将客户资料交接归档。
第五条注意事项
一、大小非解禁股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客户减持意向告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若为深交所股份还需在减持当日10:30之前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传真《“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附件四)。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需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投资者要求,并通过会员专区进行了报备,具体业务流程参照《债券代理交易业务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接受投资者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中小企业私募债募债券兑付前5个工作日,固定收益平台停止转让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初期,协议平台仅接受私募债券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
四、客户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被交易所确定成交之前可以填写《大宗交易撤单申请表》(附件五),申请撤销大宗交易。
具体流程参照上述申报业务流程。
五、采用大宗交易的条件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2、深圳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 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4、债券:
(1)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债、公司债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在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小企业私募债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私募债券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5、债券回购: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6、证券组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1)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2)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3)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六、大宗交易时间: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意向申报时间: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成交申报时间:交易日15:00—15:30;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意向申报时间: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成交申报时间:交易日15:00—15:30;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日9:30—11:30,13:00—15:00(接受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
交易日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大宗交易系统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七、报价区间: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上交所规定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当日可回转;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以净价转让,全价交收。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流程与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等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上述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流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大宗交易申报表
意向申报表
成交申报表
同一个约定号。
附件一(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大宗交易申报表
定价申报表
说明:此表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综合协议交易,定价申报发布者无需再次提交成交申报。
附件一(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营业部大宗交易申报表
指定对手方报价申报表
协议转让申报表
说明:此表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约定号必须为6位数字字符,且当天不能重复使用同一个约定号。
附件二:
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买入)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今委托贵营业部办理本人(公司)关于证券交易所买入(证券简称)大宗交易有关事宜。
特授权贵部充分和完整的权力处理本人(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以下大宗交易事宜。
为使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委托贵部冻结本人(公司)的相关数量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公司)自己承担。
交易日期:年月日
股东账号:
冻结资金:
约定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部经办人:
授权人(公司)签章营业部复核人:
附件三:
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卖出)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今委托贵营业部办理本人(公司)关于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简称)大宗交易有关事宜。
特授权贵部充分和完整的权力处理本人(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以下大宗交易事宜。
为使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委托贵部冻结本人(公司)的相关数量证券,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公司)自己承担。
交易日期:年月日
股东账号:
冻结证券代码及数量:
约定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部经办人:
授权人(公司)签章营业部复核人:
附件四:
“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