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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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1.科研成果: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研究成果的质量和
数量。

这包括论文和专利的数量、学术影响力等。

2.研究团队: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团队的实力和能力。

包括
团队成员的学术背景、经验和研究能力等。

3.科研设备: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科研设备的先进程度和完备性。

包括设备的数量、性能和研发能力等。

5.培养研究生和人才培养: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生培养和人
才培养情况。

包括研究生的数量、质量和培养成果等。

6.社会影响: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应
用价值。

包括实验室成果的应用情况、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

7.国际合作: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与国际合作的情况和能力。

包括
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联合研究成果等。

以上是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研究成果,并为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研究能力提供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0-8
5。论文专著(5分)▲
三年内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5分)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得3分;在其他国际权威期刊(top10)发表论文,每篇得1分;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每篇得0。25分;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得0。05分;每出版1部专著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2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省级人才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0-6
2。条件建设(5分)
场地建筑面积(2分)

≥2000平方米
1—2
<2000平方米
0
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3分)
万元
≥2000万元
1—3
<2000万元
0
3。运行管理(5分)
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5分)
0-10
11。新产品开发情况■(5分)
三年内开发新产品数量(5分)

每开发3个新产品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0—5
12。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15分)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5分)

每转化、转让或推广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0—5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10分)
人才培养10分专职科技人员规模2分人30人1230人0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2分比例6012比例600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同等级别人数6分人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2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提高研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体员工,包括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

二、研究中心组织架构1. 研究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科研团队和行政团队。

2. 主任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研究计划和项目;(2)协调各科研团队的工作;(3)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4)负责研究中心的绩效评估和质量管理。

3. 科研团队包括研究员、工程师和实验员等,负责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实验工作。

4. 行政团队包括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和人事人员等,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研究中心工作流程1. 研究计划的制定(1)研究中心根据科研方向确定年度研究计划;(2)各科研团队根据研究计划提出具体的研究项目;(3)研究项目需经主任审核并报批后方可开展。

2. 研究项目的管理(1)研究项目需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和进度计划;(2)各科研团队按照研究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研究工作;(3)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汇报并协调解决。

3. 实验工作的管理(1)实验工作需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操作规程;(2)实验员需按照实验方案和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工作;(3)实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汇报并协调解决。

4. 研究成果的评估(1)研究成果应进行技术评估和成果评价;(2)评估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系统。

四、研究中心质量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2. 研究中心应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3. 研究中心应记录并保留各科研项目和实验工作的关键信息和数据,并进行备份和存档。

五、研究中心绩效评估1. 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应根据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评定科研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六、研究中心的合作与交流1. 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意见,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机构,挂靠在工业学院。

二、管理体制1.实行学术委员会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2.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梯队建设、资源管理等工程全面负责。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某个方面的工作。

3.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物,负责科研项目实验室的管理。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工程中心主任任命。

4.工程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饲料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人。

5.工程中心下设若干研究室,研究室是研究中心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计划,组织专职和客座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护实验设施。

研究室设正、副主任一名,由研究中心主任遴选任命。

三、建设与研究经费1.在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统一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工业学院决定在3年的建设期内共投入250万元购置设备。

2.工程中心设立开放基金。

3.工程中心积极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其它专项研究经费,并积极鼓励研究人员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

4.工程中心的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本研究中心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人员1.工程中心的人员由专职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2.客座人员来工程中心工作期间,由工业学院提供生活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项目分A、B、C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1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2(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浙科发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快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不断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对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探索构建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体制机制,现就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和浙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前瞻引领,突出原创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加快构建实验室发展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提升我省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重点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基本形成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实验室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研究项目管理制度研究中心是承担科研项目的核心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较高。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和高效完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研究项目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立项制度:明确项目的目标与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并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和时间节点。

2.项目执行制度: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和角色职责,建立工作流程,制定实施计划和进度控制要求。

3.项目评估制度:建立项目中期和结题评估制度,对项目的进展、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调整。

4.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检索等制度,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和保密。

二、人员管理制度人员是研究中心的重要资源,人员管理是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下是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1.人员招聘和选拔制度:建立明确的招聘和选拔程序,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选拔工作,确保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2.人员培训制度:为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员工创新工作。

4.人员激励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荣誉表彰等多种形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资金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要求如下:1.资金申请和审批制度:建立资金申请流程和审批机制,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并避免资源浪费。

2.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预算和监督制度,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资金结算和报销制度:建立资金结算和报销流程,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报销程序,减少错误和违规行为。

4.资金追溯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的追踪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范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学管理,提高科研效益和技术创新能力,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研究项目,保障科研条件,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发展科研人员和激励科研创新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和工程技术研究人员组成的科研团队。

第五条主任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承担全面领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承担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人员按照研究项目的需要进行划分,分别负责不同的科研方向,实施研究工作。

第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合作单位或团队,加强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章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制定研究计划,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并汇总形成研究项目。

第十条研究项目根据研究方向和任务进行划分,确定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并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的实施要求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确保科研进展和成果。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科研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定期检修和维护科研设备,并及时更新和升级科研设备,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科研文献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成果的保存和共享。

第五章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合作交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积极申请科研成果的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科技企业或技术推广机构,拓宽科研成果的转化渠道。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任务] 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重点实验室要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设计、试验等活动,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及企业辐射、转移与推广,成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浙科发条〔2014〕179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7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做好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经研究,在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内开展2015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2015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新建工作由“立项建设”改为“认定制”,并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支持”的原则,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组建工作,具体如下:(一)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重点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定向组织申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机器人、生物技术、信息存贮安全、3D打印等相关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二)继续优选符合条件且有意向争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认定授牌,但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

(三)2014年培育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择优认定。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培育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重点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建设或共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或共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产业化为任务,搭建创新要素聚集共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高水平产业技术人才培养、中间试验、工程化验证、成果转化和科技交流合作的平台,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与科研开发融合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创新发展。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我省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和装备制约,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提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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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任务] 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重点实验室要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设计、试验等活动,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及企业辐射、转移与推广,成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原则]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分工]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条件]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

(一)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配套完整。

科研及试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0人。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3.由企业申报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应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其中,企业在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涉及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学科领域,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牵头单位或农业科技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名称规范]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条[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初审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评审内容]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固定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四)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认定]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及省级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责任期] 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

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岁。

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省科技厅同意,委员会成员报省科技厅备案。

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事项变更]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

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过程管理]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

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成果署名] 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条[考核] 对2年责任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厅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价]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诚信制度]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

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依托省属科研院所建设、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批准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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