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论述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
论述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经营者集中制度是一种法律和监管机制,用于规范市场中企业合并、收购、联合经营等活动,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垄断行为。
这一制度通常涉及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旨在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作。
以下是规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反垄断法和法规: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反垄断法和法规,旨在防止企业形成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或滥用市场权力。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经过批准,以及政府机构如何监督和审查这些行为。
●审查和批准程序:经营者集中制度通常要求涉及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或收购需要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后方能获得批准。
审查的重点包括影响市场竞争的程度、合并后市场份额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
●市场份额限制:一些规制体系设定了市场份额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制的企业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这有助于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来垄断市场。
●反垄断调查:监管机构通常有权进行反垄断调查,以便查明市场上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些调查可能是基于企业的行为、市场结构的演变等因素。
●处罚和制裁:如果监管机构发现某个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手段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它们可以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强制解除合并、撤销批准等。
●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合作也是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手段。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国企业行为的监管,确保全球市场的健康运作。
总体而言,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旨在平衡市场效率和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秩序。
这有助于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确保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
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红河学院学报
Ju a fHo g e U iest o r l n h nv ri n o y
V0 . No 2 18 . Ap . 01 r2 0
浅 析 经 营 者 集 中反 垄 断规 制 的 实质 性 标 准
郑 云
( 山师 范 学院政 法 系, 东 潮 州 5 14 ) 韩 广 20 1
准 的规 定 , 本人 认 为 , 国反 垄 断 法 在规 制 经 营者 集 位 . 我 . 中时 , 将 “ 应 产生 或 加 强 市 场支 配 地 位 并 严重 地 损 害 2 2如何 判定产 生或 加强 市场支 配地 位
.. 有效竞 争 ” 作为 我 国反垄 断法规 制经 营者集 中 的实质 2 2 1以市 场份 额为 主要 因素 判 断市 场支 配地位 的产 生或 加强 , 般 主要考 虑 一 性标 准.
“ 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中的“ 产生 ” 是指 : 合并前 的企业都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 因合并而具有了
市场 支配 地位 ;加 强 ” 指 : “ 是 合并 前 企 业 原 本 具有 市
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 , 以推 定经 营者 具有市 场支 配地位 : 可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
我 国《 反垄 断法 》 第十七 条规 定市 场支 配地 位 : 本
有 前款第 二项 、 三项规 定 的情形 , 中有 的经 第 其
收稿 日期 : 0 2 9—1 3 0 2— 0 作者 简介 : 云( 90一) 女 , 郑 18 , 广东 潮州 , 法学讲师 , 经济法硕士.
郑云 : 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的实质 性标准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市场 的效应 , 对市场结构产 生影响 。各国的反垄断法通常对 有 关 经 营 者 的 影 响 ;5 经 营 者 集 中对 国 民经 济 发展 的影 响 ;6 () ( 经营者集 中加 以约束 , 一般手段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 者集 中实 )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 因素 。
机 部分 , 以 实现 经 济 资 源 的 优 化 配置 和 合 理 流 动 。造 成 经 济 者 可 以实 施 集 中 。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审 查经 营者 集 中 , 当考 虑 可 应 力 量 过 度 集 中 的 企业 合 并 对 竞 争 和 经 济 发 展 也存 在 重大 弊 害 : 下 列 因 素 : 1 参 与 集 中 的经 营 者 在相 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 额 及 其 () () () 经营者集中加大 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 断协 议的危 险性, 使 对 市 场 的控 制 力 ; 2 相 关 市场 的 市 场 集 中度 ;3 经 营 者 集 中 其 他 竞 争 者 的 处境 更 加 不 利 , 并产 生 了阻 却 潜 在 竞 争 者 进 入 相 对 市 场 进 入 、 术 进 步 的 影 响 ; 4 经营 者集 中对 消 费者 和 其 他 技 ()
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 有法律效力 的统计数据 。
其 他 经营 者 的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对 其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
2 .加大对应予申报而未申报 的经营者集 中的查处 力度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此前国务院 《 关于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内企业的规定》 已经 规 由于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采用 的是企业 自行 申报 、 就
二、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 中的规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摘要:经营者构成集中与否,重在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而界定“控制”是考察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首要步骤。
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整套“控制”界定规则,这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践。
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控制”界定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具体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法与知识增长。
关键词:控制;控制权;单独控制;共同控制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2.10在反垄断法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完成了集中,关键在于“控制”一词,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控制”的概念、基本类型、考察方法以及变化条件进行界定。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尽管它认为“控制”非常重要,但其反垄断法条文本身并没有对“控制”进行界定,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具体案件审理来完成;欧盟竞争法则对“控制”进行了系统的界定,这为我们准确界定“控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因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参考了欧美国家的做法。
一、“控制”的概念“控制”是界定“经营者集中在市场上导致持续性结构变化”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区分经营者集中类型的根本依据[1]。
“控制”是指对经营者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它可由权利、合同或任何其他手段所构成。
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一个经营者拥有所有权,或有权使用其全部或部分资产;(2)能通过权利或合同,对一个经营者机构的组成、投票或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3)能够通过合同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4)即使通过合同不能拥有或享有第(1)、(2)项规定的权利,但能够行使这些权利;(5)如果合营企业能持续性地履行独立经济实体的所有功能,即存在一个独立机构控制合营各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也被视为构成经营者集中。
但是,下列三种行为即使符合上述特征,也不构成“控制”,更不构成经营者集中:(1)金融机构持有经营者的股票,但它没有直接或间接决定该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意图;(2)根据成员国有关清算、公司解散、破产、停止支付、和解等法律或类似程序,政府部门获得了对经营者的控制权;(3)金融持股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
这一现象既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可能引发垄断问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经营者集中,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常见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当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呢?首先,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当少数几个大型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时,它们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经营者集中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
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加,创新的动力也可能受到抑制,这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通常是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的。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就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程序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初步审查一般在30 日内完成,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90 日。
进一步审查则在90 日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在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审查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反垄断法培训
《反垄断法》宗旨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执法领域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行政垄断 知识产权滥用
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商务部
民事诉讼:分类 ➢侵权诉讼:损害赔偿 ➢合同诉讼: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
谢谢!
反垄断调查:工商总局
主管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
• 非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 • 非与价格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非与价格相关的行政垄断
实际调查机构 地方工商局
• 总局授权 • 联合调查 • 启动程序
反垄断调查:国家发改委
主管机构 国家发改委
• 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 • 与价格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与价格相关的行政垄断
➢ 案件处罚结果
协议方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协议方被没收违法所得和/或处以罚款 协议方作出承诺,调查中止 宽大处理:罚款被全部或部分豁免
纵向垄断协议
➢ 案件均与价格相关
例: 白酒案 奶粉案 眼镜案
➢ 高风险行为
固定转售价格 限定最低转售价
➢ 未来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
被动销售限制+转售地域限制和/或客户群限制
案件处理结果 承诺免罚款
支配地位滥用:正当理由抗辩
非与价格相关滥用的正当理由 §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 §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价格相关滥用的正当理由 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维护品牌形象或提高服务水平 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使消费者受益 其他
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
2019-6反垄断證营者集中审圭视角下的反垄断视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王苑亭摘要:以信息资源、人力资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的新经济,对建立在传统工业基础上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并购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审查工作面临的挑战,梳理了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下一步势力方向。
关键词:新经济反垄断规制经营者集中审查新经济是与传统经济相对的概念,其以信息资源、人力成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且以新型企业和新行业为主。
作为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的典型产业,新经济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经济学意义的产业特征,如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性、产品锁定性和路径依赖等,除此之外,新经济行业还具有更新变化迅速,更为注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性的存在,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上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使其产生变革。
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市场结构来看,新经济市场多呈现竞争性垄断结构,某些反竞争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另一方面,创新模糊了市场力量的判断标准,使得对企业合并施加反垄断控制难度增加。
因此,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更实效的途径,即注重绩效模式,考察企业是否可能滥用垄断力。
需要特别指岀的是,目前国际学术界和执法机构普遍认为,在新经济语境下,对企业的滥用行为研判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合并控制具有相对牢固的理论基础和损害理论,反而是较为稳定的事前规制途径。
一、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的特点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件已经超过2600件,今年第一季度,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仍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是并购交易较为频繁活跃的领域,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并购案件呈现岀以下特点:(一)传统企业以进入互联网领域为交易动机大量传统行业企业发起并购交易的动机是进入作者:王苑亭,市场监管总局。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
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
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
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
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
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但没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什么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没有标准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本文对此暂不讨论)。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作者:刘晓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经营者集中这种手段。
本文通过国航、东航集中案,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如何有效规制集中行为,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但又能准确把握集中的程度,使得适当的集中行为能够增加经济市场的竞争活力,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垄断;规制中国航空企业——东方航空争夺战曾备受瞩目[1]。
当时围绕着新加坡航空公司入股东方航空公司以及中国航空集团入股东方航空公司,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动作,新加坡航空公司与东航的入股谈判作为开端,而之后中国航空集团的加入又使得事件的发展更加复杂。
国航、东航、南航是中国目前民用航空市场中的三大巨头,其市场份额远高于其他航空公司,而国航又占有其中最大的市场份额。
一直以来,针对中航入股东航是否会造成民航运输市场的垄断话题都颇有争议。
对此中航一再声明,中航并不是整体收购[2]而仅仅是单纯的“入股方案”。
东航集团仍然是东航的控股股东,掌握着东航的控制权,东航仍然保持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这并不是垄断行为。
中航只是享有东航的少数股权,航空市场仍然维持三足鼎立的局面,未来东航与国航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以期达到共赢。
如果上述方案得以实施,国航的股东通过股权购买的方式成为东航的股东,而国航、东航属于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中竞争的经营者,上述方案属于非常典型的横向集中方案。
这也是目前所发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最为多见的集中类型。
横向集中通过并购竞争对手虽然一方面能够提高市场份额,增加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行业集中度并且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但与此同时,横向集中也使得同一行业的企业数量减少,并且使得行业中剩余的企业更加容易发展共谋的问题,形成横向集中的两个企业之间往往都是竞争关系,所以横向集中可以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对于竞争的影响非常大,容易形成高度垄断,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规制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
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
审查标准
喻蓉;武小红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首先从探讨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作用开始,认为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会产生双面性影响,因而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也较为宽松,研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的限度也就具有了重大意义。
进而对反垄断法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标准进行了探讨,梳理了其发展趋势并具体介绍了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和欧盟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最后,对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进行了评析。
【总页数】2页(P277-277,285)
【作者】喻蓉;武小红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1
【相关文献】
1.商务部经营者集中“无限审查权”的反思——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第二款为视角 [J], 丁磊
2.以国际视野看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 [J], 史建三;钱诗宇
3.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J], 郑云
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实质审查 [J], 孙曼曼
5.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 [J], 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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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界定
在共 同控 制 中 , 最简单 的模 式是某 个 经营者 只 有两个 股东 , 且它们均 等地 享有 表决权 或人 事任 免 权 。此 时 , 这两 个 股 东 不 需 要 达 成 任 何 协 议 或 合 同, 即便 达成 了某 种 协议 或 合 同, 也 应 均 等地 设 定 表决权 或人事任免权 , 如规 定每 一方 在经 营者机 构 中都 能提名 、 任命 相 同数 量 的管理 人 员 , 或任 何 一 方都 不拥有决定 性 的表决 权⑦等 , 因为它 们要 实 现 共 同控 制 , 就不应为其 中一 方设定 能单 独进 行经 营 决策 的表 决 权 或 人 事 任 免权 , 否 则 就 构 成单 独 控 制, 而不 是共 同控 制 ; 如果 这 种权 利 只 能在 仲 裁 或 调解后 以及在非 常小 的范 围内行 使 , 则 构成 共 同控 制, 而非 单独 控制 。 ⑧ 另外 , 在 合 营企 业 中 , 如 果 两 个母公 司在其 决 策机 构 中具 有 委派 相 同数 量 成 员 的权利 , 也构成共 同控 制 。
性 结构变 化 ” 不 可或 缺 的 因素 , 是 区分 经 营 者集 中 类 型 的根 本依 据… 。“ 控制” 是 指 对 经 营者 活 动施 加 决定性 影 响 的可 能 性 , 它可 由权 利 、 合 同或 任 何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2—1 8
作者简 介: 曾晶 ( 1 9 8 4一) , 男, 湖南 邵阳人 , 华东政 法大 学经 济法学 院讲 师, 师资博 士后研究人员 , 法学博士 。 ① 欧盟 1 3 9 / 2 0 0 4号条例第 3 条第 2 , 3 、 4 、 5 款的规定 。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案例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案例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市场垄断或垄断趋势进行规制的措施和制度安排。
它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麦当劳收购水牛城炸鸡案2017年,麦当劳宣布收购美国人气炸鸡连锁店水牛城炸鸡。
该收购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因为麦当劳作为全球最大的快餐连锁企业之一,收购水牛城炸鸡可能使其在炸鸡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为了防止垄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批准了交易,但要求麦当劳放弃控制水牛城炸鸡的一些管理权利,以减少对市场的影响。
这项制度规制的举措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中国电商市场的规制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商市场之一,电商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巨头企业的垄断行为。
为了规制市场垄断,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和反垄断调查,推动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中国政府还鼓励建立电商领域的市场监管机制,制定电商平台的规范运营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曾对谷歌进行了长达7年的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通过其搜索引擎在欧洲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
最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谷歌进行反垄断罚款,并要求其改变搜索结果显示的方式,保护竞争对手的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欧盟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具有非常明确的制度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规制实践。
这些案例表明,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待垄断行为的规制也需要权衡各方利益,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措施,以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导言: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进行监管和限制。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国际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法规制。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性和效率性。
垄断行业的存在容易导致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强大的市场力量,通过垄断行为获得超额利润。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其市场行为,打破垄断,促进市场多元化,增加竞争,提高市场效果。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往往可以享受到更多和更好的选择。
但是,在国家垄断行业中,垄断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垄断定价等手段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价格下降,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规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市场优势垄断资源,加重市场不确定性,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扩大市场准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经验各国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成功案例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的方法。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关键。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包括法律法规、指导和标准规范等。
需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承担监管和执法职责。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在执行反垄断职能时确保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强调合作与协调。
国际实践中的合作机制,如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法属性
1 经营者 集 中有利于 实现强强联 合,实现规模 效益 。经 . 营 者集 中通 过合并 ,将 原来分散 的资金、技术 、人 力集 中起 来进行规模 经营 ,降低 生产成本 ,形 成规模效应 。在 一些 资 金 和技术密集型 的产业 ,如化工业 、航 空业 、汽 车制造业 等,
般 都存在一个 最佳效应规模 。经营者集 中能促成 资金 、人 力 、技 术、管理 的集 中,产 生规模效应 ,正符 合新兴产业 的
一
发展要求 。
由于对 经 营者集 中进 行控 制是一 种预 防性制度 , 确立一
个 适 当的实体 标准 至关重 要, 不仅是实 现经营 者集 中 目标 这 的需要, 也是反垄 断法 目标 的具体体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 司法
下儿点 :
断 巾 场 t l ・ / 经 营 青 采 取 集 - {动 , 或 者 I 外 的 经 营 - J IJ . 果 I、  ̄ I1 l: 场 者 合 并 f 场 内 的 1 小 经 营 青 , 打 破 原 来 I场 卜 独 l垄 断 1 } - 会 h 的 I l ‘ 状 念 , 通 过 资产 整 合 产 生 “ 并特 有 的 效 率 ” 引进 新 技 术 并 合 , 和新的经营管理 法 ,实现有效竞争 。 2 旅 并 破 产 企 业 。 埘 丁濒 临 破 产 企业 的 旅 并 , u 以 避 免 . J ‘ 大批 员 l : 的失业 ,有 利 丁社会 的稳定和 员‘ 家庭 的稳 定 ,这 1 : 是符合社 会公共利 益的 。所 以, 舢有 I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 l , 旅并濒 临破产 的企 业时 ,大多数 田家 的反垄断法都给 予 了 菏 青 集 r 约豁 免 。 例 如 H本 《 7 f 公 刊 合 并 等 的 班 务 处 … I 火 查 理 准 》指 , 方 当 公刊将 丁 久破产, r场 退 出的 若一 从 l 盖然性 很高, 以其他手段 难 以恢 复其 财务状况, 以救济 该公 刊 为 目的 的合 并, ‘ 般 予禁止 [] 6。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摘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要紧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有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等方面论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并阐明其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有关市场前言以企业合并、收购等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当前世界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
经营者集中行为一方面带来了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产生或者者巩固经营者已经存在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市场优势地位被滥用的危险加大,经营者之间共谋与串通的危险加大。
有鉴于此,在世界各国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是其中要紧的考量因素。
随着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中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渐趋完善。
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禁止该集中,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高度关注。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中所使用的“经营者集中”,借鉴了欧共体关于企业集中的制度规定。
根据欧共体《关于操纵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所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者者资产的购买、合同或者者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者者部分的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前言部分所作的说明,这里所指的集中,是指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结构永久变化的行为,而不是短暂的企业合作。
目前,各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并不一致,除了欧共体法律中的集中之外,还有合并、结合、兼并、收购等称谓。
但是,从欧共体法律中直接翻译而来的“集中”一词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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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
【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经营者集中这种手段。
本文通过国航、东航集中案,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如何有效规制集中行为,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但又能准确把握集中的程度,使得适当的集中行为能够增加经济市场的竞争活力,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垄断;规制
中国航空企业——东方航空争夺战曾备受瞩目[1]。
当时围绕着新加坡航空公司入股东方航空公司以及中国航空集团入股东方航空公司,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动作,新加坡航空公司与东航的入股谈判作为开端,而之后中国航空集团的加入又使得事件的发展更加复杂。
国航、东航、南航是中国目前民用航空市场中的三大巨头,其市场份额远高于其他航空公司,而国航又占有其中最大的市场份额。
一直以来,针对中航入股东航是否会造成民航运输市场的垄断话题都颇有争议。
对此中航一再声明,中航并不是整体收购[2]而仅仅是单纯的“入股方案”。
东航集团仍然是东航的控股股东,掌握着东航的控制权,东航仍然保持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这并不是垄断行为。
中航只是享有东航的少数股权,航空市场仍然维
持三足鼎立的局面,未来东航与国航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以期达到共赢。
如果上述方案得以实施,国航的股东通过股权购买的方式成为东航的股东,而国航、东航属于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中竞争的经营者,上述方案属于非常典型的横向集中方案。
这也是目前所发生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最为多见的集中类型。
横向集中通过并购竞争对手虽然一方面能够提高市场份额,增加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行业集中度并且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抗风
险能力。
但与此同时,横向集中也使得同一行业的企业数量减少,并且使得行业中剩余的企业更加容易发展共谋的问题,形成横向集中的两个企业之间往往都是竞争关系,所以横向集中可以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对于竞争的影响非常大,容易形成高度垄断,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规制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定中,并没有横向集中的明确概念,但反垄断规制部门在实务中对此行为也有不同的规制办法和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有经营者集中的出现。
它不仅给经营者带来了最大化的利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经营者集中不仅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优势互补,实现协调发展。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本国经营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也体现了该国的整体经济水平甚至综合国
力。
大型企业在研发能力、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和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且使其在竞争中不断壮大,从而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实力。
但经营者集中使得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进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可能会导致企业滥用这一支配力量操纵市场,扼杀企业的创造力,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妨碍市场竞争[3]。
经营者集中造成竞争者数目的减少,但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很有可能会形成垄断,侵害消费者的权益[4]。
因此,如果经营者集中已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时,国家应当及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结合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形势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以促使集中行为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情况下正常进行。
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可以看出我国对经营者集中这一问题的重视,对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行为和制度都以法条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具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我国在判断具体的集中行为是否会导致在该地区形成市场垄断势力时,应当先准确地分析申报集中的经营者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集中度和经营者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审核该集中行为是否会产生破坏竞争的恶果,反垄断审查机构应当严格进行上述分析判断审核后再决定最终是否
准予集中。
其次,经营者集中的程序审查应遵循事先申报原则[5]。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主要集中在大型的企业公司,大企业大公司通过集中更容易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因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时应当坚持事先申报的原则,要求经营者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和文件,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允许进行经营者集中。
再次,需明确经营者集中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享有审批职能国家行政部门和参与集中的当事人之间因集中
的审批所引发的纠纷,因为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应由《行政诉讼法》规制。
而经营者之间因为集中事宜所产生的纠纷,因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所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案。
经营者集中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而逐渐产生的,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其他的经济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多方市场主体间的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经营者集中这一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使其处于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法律的制定本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根据实践经验积累而制定相应的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产生的新问题,相关的法律也必将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作为经营者也应该增强自身的自
律和合法竞争意识,使经营者集中在合理的法律规制下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的经济推动效用,增强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东航之争垄断问题惹关注[n].中国证券报,2008-01-17.
[2]中航释义新方案:入股而非收购[n].21世纪经济报道,2001-01-18.
[3]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吴莉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5]王晓晔.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a].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