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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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为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公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

证券金融公司针对转融券业务对出借人条件、参与方式、申请流程等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出借人条件
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
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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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本机构符合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同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证券金融公司在筹备业务过程中,曾拜访了国资委,了解了拟允许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名单及对可供融出证券的比例和标准,并与相关国有大股东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其可供出借证券的数额、期限、费率。


3、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内部决策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同时提交本机构章程或组织文件对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4、有上一年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非企业法人不需提供);
5、本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
6、本机构对经办人具体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以及经办人情况登记表及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等)
7、本机构的有效普通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机构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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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的声明或保证(并加盖公章);
9、证券金融公司或代理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委托证券公司)。

委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并将报审名单和申请材料提交证券金融公司复核。

(二)合同签署。

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由委托证券公司将合同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审核或复核通过后,签署业务合同。

转融通业务合同经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生效后,通知申请人或委托证券公司并寄送业务合同。

(三)名单确认。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名单,并将出借人名单信息(含证券账户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通知证券交易所。

合格证券出借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

四、出借人资格持续管理
(一)证券出借人信息变更。

证券出借人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更新相关资料。

(二)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的暂停、终止及恢复。

证券出借人发生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严重违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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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业务规则或转融通业务合同、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证券融出业务。

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的,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出借人。

自暂停或终止之日起,证券出借人不得发生新的转融通合约;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合约仍然有效,在相关合约期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偿还证券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

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证券出借人在导致证券融出业务暂停的情形消除后,可以提交业务恢复申请,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或复核通过后恢复其业务。

(三)出借人名单更新。

证券出借人发生信息变更、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更新证券出借人名单,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中更新。

(四)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发生变更。

证券出借人变更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原委托证券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委托证券公司。

(五)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自其资格暂停或终止之日起,委托证券公司不得再开展新的代理融出证券业务。

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转融通合约仍然有效,到期了结。

监管部门、本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因委托证券公司资格变化导致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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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融券期限管理
转融通合约实行固定期限,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出借人提前索还证券,也不允许借入人展期。

转融通合约期限按照日历日计算。

转融券(转融券融入、转融券融出)合约期限分为五档,即3天、7天、14天、28天、182天。

除下列情形外,出借人融出证券未到期前,不得提前索还: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出借人所融出证券进行处置,并要求提前了结相关融出证券的;
(二)出借人融出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公告拟被收购且收购后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

出借人提前索还,必须索还单笔合约的全部证券,并且应在要求的偿还日至少5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提前索还申请。

申请获批后,证券金融公司将通过融入证券、与借入人协商提前还券或买入证券等方式归还出借人。

证券金融公司不向出借人支付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入费用;如要求借入人提前还券的,也不收取借入人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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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融券融出费率
(一)费率的确定
转融通业务费率由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风险控制需要并结合营运成本、市场利率变化等情况制定和调整。

原则上,转融资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试点期间转融通业务费率如下:
(二)费率的调整
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转融通费率进行常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大幅变化;证券金融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需要进行常规调整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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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一般情况下,转融资及转融券年费率的调整幅度为5-50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超出50个基点的,可以不受上述幅度限制,但不得超过300个基点。

当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证券金融公司出于风险控制或落实监管要求的需要,可以对个别期限档次或个别证券的转融通费率进行非常规调整,调整幅度可以超过300个基点。

证券金融公司调整转融通费率的,应当经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进行非常规调整的,证券金融公司还应当报请证监会批准。

(三)费率的公告
每日开市前,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平台设置并公布转融通费率,同时将转融券融入费率发送给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由证券交易所对出借人公布。

上述费率当日固定。

(四)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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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费用从转融通合约成交当日起按日历日计算,于合约了结时支付;转融通合约期限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正常计算。

转融通费用按合约生效当日(或展期日)的固定费率计算费用。

证券金融公司按照融入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入日(或展期日)证券融入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向证券出借人支付费用,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券融入合约费用=该笔证券融入合约融入日(或展期日)收市后融入证券收盘价×融入余量×该笔合约融入日(或展期日)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七、转融券融出交易控制
(一)出借人申报限制
证券金融公司对出借人的转融券融出申报规定如下:出借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单一出借人当日单只证券各期限档次的累积融出申报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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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定每只证券当日融入数量,防范单只证券被大量融入的风险。

(二)委托证券公司对出借人的前端检查及申报限制
委托证券公司在为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前,首先对出借人进行前端检查,检查其是否为合格出借人,出借人证券账户是否指定或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并检查出借人的出借证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可流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合法持有且有权处分,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数量足额;交收路径完整、准确。

检查通过后,证券公司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为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的同时冻结出借人普通账户内的出借证券,防止出借人卖空出借证券;检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拒绝为出借人进行申报。

委托证券公司对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进行申报限制,防止影响转融券业务合理成交。

(三)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对出借人的前端检查及申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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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申报证券融出时,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首先对出借人进行前端检查,检查其是否为合格出借人,出借人证券账户是否指定或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并检查其出借证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可流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未被采取冻结等限制措施;数量足额等。

检查通过则接受申报,否则予以拒绝。

检查通过后,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应对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予以锁定,防止出借人卖空出借证券。

出借人提交的转融通融出申报指令当日有效,14:30前允许证券出借人撤单,15:00对证券出借人有效申报予以锁定,不得再通过证券交易所端卖出。

证券交易所还需对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进行申报限制检查,即检查出借人申报数量是否符合限制要求。

八、转融券融出业务流程
(一)匹配原则
1、对于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如果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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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小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按照出借人融出申报的时间顺序匹配成交。

2、对于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如果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大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采取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如按比例分配成交后还有剩余股份,则按出借人融出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融出数量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与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入申报匹配成交,直至剩余股份分配完毕(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3、对于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证券交易所将证券金融公司与出借人的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直接匹配成交,生成转融券融入成交数据。

4、实行申报限制。

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小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单一出借人单只证券各期限档次的融出申报数量累计不超过1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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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二)转融券融出具体流程
1、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和维护业务参数,并发送给证券交易所
T-1日21:00前,证券金融公司确定T日转融券标的证券清单、各期限档次转融券融入费率等,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上维护业务参数,并发送给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于T日开市前在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上公布。

2、出借人提出证券融出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及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
T日,证券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及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

证券全天停牌或证券交易所全天停市的,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当日不接受证券出借人提交的该证券融出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及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

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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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交易单元的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终端直接申报指令;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向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公司或者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业务终端向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间接申报指令。

出借人融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融通标的证券的申报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融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融通标的证券的申报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

出借人提交的转融通融出申报指令当日有效,14:30前可撤销。

转融通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的主要指令要素包括:
(1)指令日期;
(2)证券账号;
(3)证券代码;
(4)期限;
(5)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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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率;
(7)数量;
(8)出借方交易单元代码;
(9)申报标志(申报、撤销)。

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的主要指令要素包括: (1)指令日期;
(2)出借人证券账号;
(3)借入人证券账号;
(4)证券代码;
(5)期限;
(6)出借;
(7)费率;
(8)证券数量;
(9)出借人交易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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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
(11)约定号(转融通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标识码或指定成交对手方编码);
(12)申报标志(申报、撤销)。

3、独立出借人或委托证券公司对出借人账户进行前端检查
独立出借人或委托证券公司在申报证券融出指令前,应当对出借人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前端检查(详见本章第七节交易控制)。

4、证券交易所验证申报指令
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对申报指令进行验证(详见第七节交易控制),验证通过的即为有效申报,验证未通过的作为无效申报予以拒绝。

5、证券交易所发送有效融出申报指令
T日交易时间,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实时发送出借人有效融出申报的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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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15:00,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将当日接收到的所有出借人有效融出申报指令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证券金融公司,并对相应证券采取冻结措施,以确保出借人账户内的证券足额。

6、证券交易所匹配成交,生成成交数据
T日15:10-15:15,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接收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据并根据匹配原则完成相关匹配,生成转融券融入成交数据。

转融券融入成交数据作为转融券合约的电子凭证,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其主要要素包括:
(1)成交编号;
(2)合约成交日期;
(3)证券账号;
(4)转融券期限代码;
(5)证券代码;
(6)证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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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费率;
(8)交易单元代码;
(9)合约起始日期;
(10)合约到期日期。

7、交易所发送成交数据
T日15:15前,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将转融券融入成交数据发送给证券金融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

(三)转融券融出归还
1、证券金融公司生成权益补偿附加合约
转融券合约成交日(T日)至转融券合约归还日的前一日(T+n-1日)期间,证券发生权益的,证券金融公司生成权益补偿附加合约。

2、证券金融公司发送交收通知数据
T+n-1日,证券金融公司将T+n日到期交收通知数据发送给委托证券公司和独立出借人的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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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和支付费用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并支付费用。

(四)出借人提前索还
1、出借人进行提前索还申报
出借人需对转融通合约提前索还的,应在要求的偿还日至少5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提前索还申请。

出借人提交转融券提前索还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出借人证券账号、合约编号、要求的提前偿还日期、申报日期、提前索还原因。

指定成交对手方转融券提前索申报指令还应当包括借入人证券账号和约定号。

2、证券金融公司审批
证券金融公司对出借人提出转融通合约提前索还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不同意的,该合约按原有期限执行;审核同意的,按以下方法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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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指定成交对手方转融券合约,经出借人与该合约指定的借入人协商一致后,证券金融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调整该笔合约期限至提前索还日,借入人按新的期限归还该合约对应数量的证券;协商不一致的,该合约按原有期限执行。

(2)对于非指定成交对手方转融券合约,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相应借入人名单予出借人,由出借人与其协商,协商一致的,证券金融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调整该笔合约期限至提前索还日,相关借入人按新的期限归还该合约对应数量的证券;协商不一致的,该合约按原有期限执行。

3、转融券合约提前索还出现借入人部分同意情形的,同意部分的证券在索还日归还,未同意部分的仍按原有期限执行。

4、转融券合约出现提前索还的,证券金融公司不向借入人收取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出费用,不向出借人支付该笔合约的转融券融入费用。

九、信息披露
证券出借人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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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证券出借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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