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5-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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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的规范
一、概念题
1.宪法规范(武汉理工2009年研)
答: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2.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武大2011年研)
答: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①必须为某种行为,②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3.义务性规范
答:义务性规范是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4.程序性规范
答: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申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5.宪法规范的效力
答:宪法规范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约束力。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实效性,即约束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简答题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与宪法规范性关系如何?(武汉理工2010年研)
相关试题: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表现为:
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在一个特定国家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宪法规范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的规范性是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功能。它与宪法规范政治性的关系表现为: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与政治性是有机的统一体,政治性只有在规范性范畴内才具有实际意义,即通过规范性的形式满足政治性的要求。宪法规范需要适应政治发展的要求,同时它又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范。因此,在分析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时,应注意把它置于规范性范畴之内,从规范角度揭示其政治性意义。
2.试分析下列宪法规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答:《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了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享有检察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种监督属于特种法纪监督;对于其直接受理的贪污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渎职案件进行的侦察活动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武大2006年研)
答: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包括:
(1)指引作用,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2)评价作用,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宪法的评价包括专门评价和一般评价。前者是指宪法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公民、国家机关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效力;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是公民、社会团体及一般国家机关的自发行为。
(3)预测作用,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4)教育作用,指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可以告诫其不要再作出同类行为,对合宪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可以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强制作用,即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