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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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部门及专职受理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现对带薪年休假事宜通知如下:
1、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中心所有专职人员。(不含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待转正后享有)
2、职工年休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3、综合部安排专人负责年休假登记。年休假不得请半天,或以2个半天合成一天形式,如有半天,则按一天核算。一个年度内未休完年休假,不得请事假,如请事假,综合部按年休假登记,并通知请假本人。
5、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为合理安排工作,申请年休假大于等于2天的,请提早三天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复核登记,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生效。对于当年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工作人员,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参照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按每年的实际情况发放。(附:年休假申请表)
6、年休假以每年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为结点,不跨年度享有。
年休假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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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申请表存根
申请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