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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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
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
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
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
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
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
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
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补充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
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组织。
第十二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准的编制总额内,统筹配备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颁规定,规范、组织教师招聘事宜,3-5年内要补足到位,以后每年按上年退休减员人数递补。
严禁超编进人和非教师身份人员占用教师编制。
第十三条教师招聘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教师缺额和学校缺编情况拟定出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教师招聘条件,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新招聘教师实行聘用管理,实
行定期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在新录用教师安排时应优先面向农村学校,同时也要注意解决城区薄弱学校教师问题。加强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
逐步实现农村和城区学校师资在学科、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第五章聘用
第十五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受聘教师必须取
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原
则,严格聘任程序。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聘约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
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教职工,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教师也可以辞聘。
第十九条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4]62号文件精神,对于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未聘人员从第三年领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
者最低工资标准时起不计算工龄。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实行绩效工资待遇和荣誉奖励。绩效工资按省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公开选拔任用制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校长选任办法,实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校长选拔任用条件和标准。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龄,中学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小学应达小一以上),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校长的初任年龄一般男不得超过50周岁,
女不得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流动
第二十二条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
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二十三条各层次教师流动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