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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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请参照下表)
货物重量换算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1.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
包裹;
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
(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
(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
(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
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
(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