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的会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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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资产的会计比较

表1 日本和中国关于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方式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日本《企业会计原则》、《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均明确规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的可上市交易有价证券,因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商品、制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等存货资产,以及其他一年内到期的债权和在一年内转化为费用的预付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款等可以看出,两国会计对流动资产的规定实质上是一样的。然而,在帐户设置方面,日本却比我国细得多。如日本会计为了核算存货资产.设置了商品、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制品等一级帐户,并将各帐户期末余额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大类下;而我国一般只设置一个存货总帐,下设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二级科目加核算。

在日本,作为资产的票据包括以下三类:营业票据(又分为狭义的营业票据、营业外营业票据)、金融票据(又分为借贷票据、融通票据)和营业保证票据。不同的票据在不同的帐户中记录核算,例如,狭义的营业票据在“应收票据”帐户中核算;营业外营业票据在“应收营业外票据”帐户中棱算;融通票据在“应收融通票据”帐户中核算。这样的帐务处理,真正体现了充分反映的会计原则,但同时对财会工作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企业收到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则在“应收票据”这一帐户中加以记录、棱算。此外,对于拒付的票据,日本特设拒付票据”帐户予以单独记录反映,而我国一般将拒付票据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帐户。需要强调的是,按日本《企业会计原则》要求,除应收帐款外,对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帐准备金,而且允许计提的坏帐准备比率较高,可达到应收票据期末帐户余额的2% ,这充分体现了会计的谨慎原则,而我国的《企业会计谁则》仅对应收帐款提

出了计提坏帐准备的要求.计提比例也仅为应收帐款帐面余额的3~5‰。笔者以为,日本会计的这种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真正体现谨慎原则。

对存货进行正确的计量、核算是资产会计中相当重要的内容,其计价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各会计期的损益确定。存货资产的形成主要有外赌和自制两个途径,另外还有捐赠与交换两种情况取得的途径不同,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在存货为购入的情况下,日本会计按以下公式来确定其入帐价值:赌入存货的入帐价值一买价(发票全额)一转入折让、折扣+附加费用。在存货为自制的情况下,其入帐价值根据适当的实际成本基准来确定。在捐赠与交换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存货资产入帐价值按捐赠、交换时的适当时价进行恰当的评价确定。日本会计对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方法尽管在赌入、自制、捐赠、交换的不同情况下不尽相同.但还是体现了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与我国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相一致。在各种存货发出时,其销售单价或消费单价的确认,在存货会计中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日本会计允许企业使用的方法有:个别确认法、总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与我国会计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的方法完全相同。即使是使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也应适时对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进行实地盘点。在帐实不符的情况下,要对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等的原因进行调查,并以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帐簿中加以记录反映。在日本会计中,对存货的损耗,主要分以下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是属于正常的定额内损耗,一般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记入原材料、商品、制成品等帐户的贷方;如果是属非正常定额内的损耗,在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列作特别损失;若损耗数量较少,则列入营业外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非正常定额内的损耗一般通过管理费用帐户加记录、反映。此外,如果存货的市场价格显著低于取得时的实际成本,那么必须视其数额大小将差额记入营业外费用或特别损失项目,而这样的财务处理方法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

至于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其中一部分以后可能由于公司的重新购回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持有,这种不是为了注销目的而由公司重新取得并持有的股票,称为库存股份。从性质上说,库存股份是减少自己的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减除项目,但是,日本《商法》和《财务诸表规则》要求将库存股份在“自己股份”帐户中加以记录,并归入流动资产这和中美会计是截然不同的。

2、固定资产会计比较

中日两国关于固定资产的涵义及其包含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日本会计对固定资产是如此描述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为实现长期利益而长期(超过一年)使用、利用和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达到支配或控制其他企业或取得贸易方面的便利条件而拥有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所以,按日本会计固定资产的涵义来理解,固定资产被分为: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资产三个大类而我国会计则认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从内容上来比较,我国会计所定义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只相当于日本会计中的有形固定资产项目。所以,日本会汁的固定资产涵义比我国会计的固定资产涵义更加宽泛。

在日本会计中,有形固定资产又被分为折旧资产、非折旧资产及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其中,折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工具器具等;非折旧资产是指其价值一般不会下降的永久性资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土地。关于有形固定资产取得价值的确定,中日两国均遵从历史成本原则日本会计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确定:①在直接购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价值除了买入价以外,还包括手续费、运输费、搬运费、附加费、土地平整费、改造费和调试费等。不过,为丁体现和遵循重要性原则,在附加费用比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在资产原价中。此外,购买固定资产时的减价、折让等,均应从买入价中予以扣除。②对于自建固定资产,也要求遵循适当的实际成本原则来测定制造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一般而言,企业自建固定资产,总是期待能比从外部直接购入节省开支。比较有特色的是,日本会计将这部分节约的支出列作“制作利益”处理;与此相对应,如自建费用超过购入价值时,则将超支部分作为“制作损失”处理。这部分制作损益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这样的帐务处理有利于企业分清各部门的职责,评价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业绩,也有利于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减少浪费。③作为实物出资的有形固定资产,其价值按给出资者股份的发行价总值来确定。④在交换或捐赠的情况下,一般按适当的时价加上附加费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及改良费,从理论上说应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但在会计实务中,要正确触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有不少困难。因此,在日本会计中,为了体现审慎原则,允许企业将修理费和改良费作为收益性支出。而我国会计一般将改良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修理费中属于经常性的则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在支出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入帐。有时,为了平衡各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也采用预提的方法,将大修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列入递延资产项目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的市价可能会显著下降,而其在帐簿中记录的价值则比较高,如果不对此进行修正,则会歪曲正常的损益计算和财务状况。因此,日本会计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适当的重新估价。重新估价产生的评价损失作为特别损失”处理,通过减少积累金来弥补。

无形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远远超过其他资产,所以,在会计核算中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摊销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难度。

在日本会计中,无形固定资产被归入固定资产大类中,无论是赡入、实物出资,还是交换、捐赠的无形固定资产,其取得价值的确定与有形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相同属于企业自创的无形固定资产,如商标权,以生的调查研究费、登记执照税和各种手续费等支出的合计额作为取得价值。无形固定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作为一种折旧资产,根据配比原则,应将其成本在各受益期间有计划地进行恰当的摊销,并从取得成本中扣除摊销额,以其余额列作资产负债表中无形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无形固定资产与将来的经济利益之间并不存在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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