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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协议

本顾问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签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限为 6 个月,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

甲方: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地址:

联系:

乙方:

地址:

联系:

鉴于:

1、甲方作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目前正在寻找以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自愿认购投资份额、接受合伙协议所有条款约束、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合格投资者。

2、甲方拟通过投资参与认购广印堂中药股份的股权。

3、甲方拟委托乙方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为投资推荐合格投资者,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

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互惠互利原则,以遵守我国相关法律为前提,达成协议,乙方愿与甲方合作,为投资推荐投资者资源,并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取得相应的顾问服务费。因此,双方基于共同理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事项

(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第三方投资顾问,为甲方提供合格投资者资源。

甲方授权乙方的服务围为:

1.开发终端投资者,为终端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宣传、推介甲方的相关业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认购投资合伙人份额。(二)乙方作为甲方的第三方投资顾问需遵守的条款

1.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开展业务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

2. 乙方推荐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非法集合他人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形。

3. 乙方只能将甲方的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广告语等用于被授权服务围,向特定投资者介绍甲方的相关投资事宜,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

4.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及所服务项目的要求为甲方推介合格投资者,并经甲方确认。

若乙方推荐的投资者属于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已成交或正在发展的投资者,乙方同意该等投资者属于甲方,不视为乙方推荐。

(三)甲方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款

1. 本协议项下纳入合作围的基金产品,由甲方事先通过认可的联络方式向乙方说

明。

2. 为配合乙方的推荐,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尽可能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使乙

方对产品容、风险等有必要的了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产品培训、业务培训、营销支持等,

为乙方按照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顾问服务费。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如乙方有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行为,

甲方可根据情节对乙方进行警告直至解除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业务。

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顾问服务费。

3.乙方不得将甲方发行的投资项目转包至其他合作机构。

4.乙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投资者并保证向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

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投资者以及甲方的利益和甲方的声誉。

5.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承诺不得与投资者串通,损害甲方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7.乙方承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非甲方授权围的条件吸引投资者。

8.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其资料的信息给予。

9.乙方有义务向投资者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得向投资者作任何投资收益回报

的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

第四条协议

1.甲乙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以外第三方披露。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合理披露给潜在投资者、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义务),不视为违反义务。

2. 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即指甲方有权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提供与乙方相同的服务或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有权自己寻求投资者,如遇乙方推荐的投资者人选与第三方推荐的相同时,甲方将按推荐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最终签订投资法律文件的协助方确定成功推荐的投资者的服务方,如遇乙方推

荐的投资者与或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自己寻找的投资者相同时,不视为乙方

推荐。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乙方将投资者(包括投资者及其分支或关联机构)引荐给甲方后,在本顾问协议约定期限,甲方及其关联机构及人员在参与认购广印堂中药股份股权的项目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项目进度,甲方与投资者洽谈合作过程中签订的任何协议均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如甲方违反协议,甲方应以乙方应得的顾问服务费的双倍赔偿给与乙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争议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可将争议提请任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其他

1.具体的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在甲乙双方对乙方推荐的合格投资进行确认时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4. 本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予以修订或终止。

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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