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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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自治区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
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
、市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六条,内容同上)
、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内容同上)
、县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依据《计量法》第八条,内容同上)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选用的计量标准技术指标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标准器具、技术人员、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满
足《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容同上)
(三)欲同时申请授权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为目的计量标准建立,应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具体范围
(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六、申请材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撤销(封存)计量标准的不提交此申请);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需提交);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撤销(封存)时需提供);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申请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业务时需提供);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如有);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准的批准文件(欲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标准需提供。)
、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实验环境变更)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新建标元项,复查元项证书费元证
、差旅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号
十、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附件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加油机容量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计量所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
2009年5 月日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