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大力实施“四换三名”工业,打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全面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招商质量

第一条实行租供结合、先租后供、短期供地等灵活供地方式,提高工业项目落地门槛。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供地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供地新办工业企业给予建设期后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供地新办工业企业的建设期为:固定资产投资在0. 5亿元以下、0.5(含)-1亿、1(含)-3亿,分别为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后一年、二年、三年;其他新办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日起三年内按地方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或供地一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可以按“一企一策”确定。县内老企业扩张供地的奖励计算应扣除上年度合计税收。

第二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完成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工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分类补助:集成电路(芯片)、

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装备、生命技术、物流装备等七大产业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数字经济、中医药健康(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塑料制品、五金机械、竹木制品等传统制造产业按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鼓励技术改造

第三条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给予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

国产设备凭入帐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凭正式发票、海关出具的设备进口放行单、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设备价值鉴定报告核定设备投资额;自制设备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的

增值税发票为依据;模具按增值税发票的50%比例认定。同一项目当年所获不同级别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兑现。

新办企业在设备投资到位后,次年开始才可以享受技术改造政策。

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以上标准不包括已经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

第四条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上限至55%,容积率上限不作要求。办公和生活用地面积放宽到总用地面积的12%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5%以内,职工宿舍每间不得超过40平方米。

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及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扶持做强做大

第五条设立税收超基数奖励。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其前二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

第六条企业兼并重组、资产盘活。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考察同意,企业由非法人组织改组为法人组织的,原企业投资人占全部资产比例在50%以上的,交易双方涉及

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占50%以下的予以50%财政奖励;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三年内入库税收超过上年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购买县内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交易双方涉及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变相买卖的不得享受此奖励。

第七条继续实施“小升规”扶持政策。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销售保持增长2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从第二年开始计算,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优惠,第一年按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30%给予奖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三年内给予优惠,第一年按应缴部分的30%缴纳,第二年按50%缴纳,第三年按70%缴纳。首次被评为省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奖励5万元,

四、推动“三名”培育

第八条对年度纳税(不含房土两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税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对列入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列为“专精特新”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商号)、市级名牌(知名商标、商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但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通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予奖励。“中华老字号”的给予30万奖励、“浙江老字号”的给予10万奖励。对获得“中国制造”、“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就高不就低)。成为细分行业领军企业的,省、市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中国制造”按国家推荐性标准奖励;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军工许可认证等资质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缓解融资困难

第十三条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与投资机构合作或已有投资机构投资的我县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基金、智能制造和信息化应用专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