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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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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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的依据。

目录
一、总则 (1)
(一)目的 (1)
(二)评价范围 (1)
(三)基本要求 (1)
(四)技术路线 (1)
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3)
(一)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3)
(二)评价体系 (3)
(三)评价指标 (3)
(四)评价标准 (4)
(五)安全评价 (5)
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6)
(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6)
(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7)
四、附录水质评价 (9)
(一)评价原则 (9)
(二)评价项目 (9)
(三)评价标准 (9)
(四)评价方法 (15)
一、总则 (1)
(一)目的 (1)
(二)保护区体系 (1)
(三)适用范围 (1)
(四)基本要求 (1)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3)
(一)保护区 (3)
(二)准保护区 (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4)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5)
(一)水源地分类 (5)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5)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6)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7)
(一)水源地分类 (7)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7)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9)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 (9)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9)
六、成果及要求 (10)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10)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 (10)
一、总则
(一)目的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成果,从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和整个城市两个层面,评价和分析各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成因及分布,提出安全状况评价成果,为后期措施规划提供依据。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范围一致,即全国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暂未包括在内,但向台湾、香港和澳门提供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应包括在所在省的评价范围内。

(三)基本要求
1、以城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和工程状况,按照各区、各类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进行水源地的安全状况评价,并进行综合评估。

2、在各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基础上,对城市的现状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分别进行安全状况总体评价。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和2020水平年的城市需水量预测成果的基础上,预测相应水平年各城市的综合生活需水量,并与现状进行比较,计算需要增加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供水量。

(四)技术路线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图1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图
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一)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1、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采用调查表4-1的综合生活供水量成果。

2、饮用水源地的供水人口为调查表3中的供水人口,若一个城市的某个供水区由多个水源地供水时,应按供水量比例进行分摊,确定该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人口。

(二)评价体系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分为目标层和指标层两个层次。

目标层反映水量是否满足水源设计水量要求、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源水质要求,指标层反映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的具体因子。

(三)评价指标
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具体见评价表1、评价表2。

评价表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
库设计枯水年来水量采用《技术大纲》调查表4-1填报的数据;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水源设计供水量-
设计工业供水量-设计农业供水量,根据《技术大纲》调查表4-1填报的数据计算。

评价表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
注:实际供水量与可开采量采用《技术大纲》调查表4-2的填报数据。

地下水水源地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可从《技术大纲》调查表4-2中填报的实际供水量扣除工业、农业等用水量得到。

关于工程供水能力说明如下:
(1)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由于供水工程原因造成供水不足,其计算结果参与安全
指标评价;
(2)由于现状用水量未达到原设计水量或由于节水而减少现状综合供水量,其评
价指数取1,同时其富裕水量参与优化配置方案。

(3)若暂无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或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数据,工程供水能力可采
用现状城市供水量/设计城市供水量×100%。

(四)评价标准
1、标准的制定依据
(1)属于严格控制且已有国家标准的指标,直接采用国家标准;
(2)有关发展规划值、考核指标,参考有关行业标准或借鉴其他国家指标确定;
(3)根据理论分析并结合典型地区的现状特征来确定;
(4)通过专家决策确定城市水源地安全的评价指数。

2、各类型水源地的安全性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以安全性指数1、2、3、4、5五级表达,各类型水源
地的安全性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见评价表3、评价表4。

评价表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评价表4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3、水质状况指数的确定
各类水质状况指数的计算方法见附录水质评价章节。

(五)安全评价
水量安全评判以两个具体指标安全评价指数最大的作为评判结果,水质安全以水质状况指数作为评判结果,填写评价表5。

评价表5 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成果表
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1、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评价
分别对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地各级水质指数相应的供水量进行汇总列表。

成果填写评价表7。

2、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量安全评价
(1)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
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现状合格综合生活供水量
如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值,则结果取零,表示不缺水。

其中: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现状总供水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现状第三产业需水量;
现状总供水人口——城市各水源地供水人口总和;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全国按省级行政区划分为6大区(暂未包括港、澳、台地区)。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评价表6。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评价表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各省可采用本省最新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但不宜超过国家定额的上限(除实际用水定额已超过外),如无本省定额,采用国家定额下限。

现状合格综合生活供水量——该城市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之和减去水质评价指数为4、5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和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

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见《技术大纲》调查表4-2填报数据(如地下水供水对象为工业或其他,应根据供水量比例进行分摊),每个城市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应是各地下水水源超采的综合生活供水量的总和,对地下水水质评价指数为4、5的超采量不应重复扣除。

现状第三产业需水量——可采用调查表2-1中的第三产业用水量数据。

(2)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
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100%
(3)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成果
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成果填写评价表7。

评价表7 省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成果表
城市总数。

(4)评价指标
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量安全状况用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评价,判别标准见评价表8。

评价表8 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指数
(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城市饮用水即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各水平年需水量可直接采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已有的相关成果。

如需预测,应考虑城市化进程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用水需求的增长和水价调整、节水意识提高、用水结构变化等因素对需水增长的抑制作用。

具体预测步骤建议如下:
①区域(以建制市和县级镇为单元)总人口预测:人口指标采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所规定的统计口径,现状年(2000年)人口应采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成果。

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其预测方法可采用模型法或指标法,如采用已有规划成果和预测数据,应说明资料来源。

②城市化率及城市人口预测:城市人口可采用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率)方法进行预测,即城市人口=总人口×城市化率。

城市化预测应结合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与规划,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市发展布局和确定城市人口的规模。

③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
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城市人口×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第三产业需水量
对无第三产业需水量时,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城市人口×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现状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现状居民生活用水量)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水价水平、节水器具推广与普及情况,结合生活用水习惯,现状用水水平,参照各省颁布的生活用水定额以及国内外同类地区或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水平和有关规范标准综合拟定。

④需水合理性分析:为了保障预测成果具有现实合理性,要求对发展指标、用水定额以及需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

合理性分析主要为各类指标发展趋势(增长速度、结构和人均量变化等)和国内外其他地区的比较,以及发展指标与水资源条件之间、需水量与供水能力之间等关系协调性分析等。

根据预测的需水量和现状合格供水量,分析各个水平年应增加的水量,增供水量=需水量-现状合格供水量,供、需水量均指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居民生活与第三产业用水之和,不包括城市环境用水),填写评价表9。

评价表9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成果
四、附录水质评价
(一)评价原则
1、水质状况指数由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富营养化指数等,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以指数1、
2、
3、
4、5表达。

2、对人体健康危害明显和存在长期危害,而目前饮用水处理工艺难以去除的有毒类,归纳为有毒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单因子法,即对最差的项目赋全权。

3、除有毒污染物外其余指数归纳为河流型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的一般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等权重综合评价。

4、对湖库型水源地需进行富营养化指数评价,其评价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所规定的方法。

5、在计算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富营养化指数的基础上,按权重进行综合评价计算。

(二)评价项目
1、一般污染物项目
监测项目全部参与评价(项目不得少于5项),具体项目在评价表10和评价表11规定的项目中选择。

2、有毒污染物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挥发性酚类、硝酸盐、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地下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挥发性酚类、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

3、湖库富营养化评价项目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透明度和高锰酸钾指数,见评价表12。

(三)评价标准
1、单项水质标准和指数
单项水质指数的具体评价标准见评价表10和评价表11。

其中地表水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制定,地下水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制定。

2、营养状况评价标准和指数
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技术细则,富营养化评价项目控制标准见评价表12。

评价表10 地表水饮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项目、标准及指数
评价表11 地下水饮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项目、标准及指数
评价表12 富营养化项目、标准、指数
(四)评价方法
1、一般污染物项目指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项目指数计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单项指标指数。

当评价项目i 的监测值C i 处于评价标准分级值C iok 和C iok+1之间时,该评价指标的指数:
iok iok
iok iok i i I C C
C C I +⎪⎪⎭⎫ ⎝⎛--=+1
式中,C i :i 指标的实测浓度; C iok :i 指标的k 级标准浓度; C iok +1:i 指标的k +1级标准浓度; I iok :i 指标的k 级标准指数值。

(2)计算综合指数(WQI ),其值是各单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即:
∑==n
i i I n WQI 11(i=1,2,……n )
n :参与评价的指标数。

(3)确定评价类别:
①当0<WQI ≤1时,水质指数为1; ②当1<WQI ≤2时,水质指数为2; ③当2<WQI ≤3时,水质指数为3; ④当3<WQI ≤4时,水质指数为4; ⑤当4<WQI ≤5时,水质指数为5。

(4)某些细节处理: ①关于溶解氧指标的指数计算
溶解氧与一般指标(项目)不同,一般说,溶解氧越大,水质越好,所以溶解氧的计算公式与其它指标的指数计算公式相反。

如有类似情况,同等处理。

②两级或多级标准值相等的处理
当标准中两级分级值或多级分级值相同时,单项指标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即:
iok iok iok iok i i I m C C
C C I +⨯⎪⎪⎭
⎫ ⎝⎛--=+1 式中,m —相同标准的个数。

如:地表水锌的含量为0.81mg/L 时,其单项指数:
60.21205.00.105.081.0=⨯--=+i I
当只有一个区域时,如果该项目未检测出来,则评价指数1=i I ;如监测值小于所给标准,则评价指数2=i I ;如监测值大于所给标准,则评价指数5=i I 。

③C i >C io5的处理
当C i >C io5时,为劣Ⅴ类水,其单项指标指数一律计为5=i I 。

2、有毒物项目指数计算
有毒物项目指数计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单项指标指数的计算与一般污染物项目指数计算相同;
②综合指数,取其各单项指数最大值为有毒物项目综合指数,即采用水质项目评价最差的作为有毒物项目的评判结果(最差项目赋全权)。

3、湖库营养状况指数计算
湖库型水源地需进行富营养化评价,其评价方法和标准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技术细则一致。

营养程度按富营养指数1、2、3、4、5评价。

有多测点分层取样的湖泊(水库),评价年度代表值采用各垂线平均后的多点平均值。

评价方法采用评分法,具体做法为:①查表将单项参数浓度值转为评分,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中间者可采用相邻点内插,或就高不就低处理;②几个参评项目评分值求取均值;③用求得的均值再查表得富营养化指数。

4、水质状况综合指数
河流型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指数=0.3×一般污染物指数+0.7×有毒污染物指数;
湖库型水源地水质状况指数=0.2×一般污染物指数+0.5×有毒污染物指数+0.3×富营养化指数









入。

附件2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

目录
一、总则 (1)
(一)目的 (1)
(二)评价范围 (1)
(三)基本要求 (1)
(四)技术路线 (1)
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3)
(一)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3)
(二)评价体系 (3)
(三)评价指标 (3)
(四)评价标准 (4)
(五)安全评价 (5)
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6)
(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6)
(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7)
四、附录水质评价 (9)
(一)评价原则 (9)
(二)评价项目 (9)
(三)评价标准 (9)
(四)评价方法 (15)
一、总则 (1)
(一)目的 (1)
(二)保护区体系 (1)
(三)适用范围 (1)
(四)基本要求 (1)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3)
(一)保护区 (3)
(二)准保护区 (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4)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5)
(一)水源地分类 (5)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5)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6)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7)
(一)水源地分类 (7)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7)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9)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 (9)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9)
六、成果及要求 (10)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10)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 (10)
一、总则
(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二)保护区体系
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三)适用范围
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四)基本要求
1、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又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3类。

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漏重复。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要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防洪水位及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等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分。

3、对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技术细则》进行复核。

4、对国界(际)、省界(际)的河湖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5、提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成果。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3、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4、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见图1);
5、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见图2);
6、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保护区
图1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河道设防洪水位、5年或10年一遇洪水

保护区
图2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二)准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不再设置准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 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
2、饮用水输水河道均应划为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道的支流口可设准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3、输水渠道的保护区为工程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图3 多功能型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2~3km
2~3km
100m
取水口
堤防
10年或5年一遇洪
年一遇洪
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
准保护区 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
2~3km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水源地分类
1、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表1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2、大中型湖库水源地设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小型湖库水源地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小型水库
保护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2、大中型平原区水库
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3、大中型山区水库
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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