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西撒哈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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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撒哈拉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是否为无主 地? 2.该领土与摩洛哥王国以及毛里塔尼亚实体间 有何种法律关系?

西撒哈拉的绝大部分土地现在被摩洛哥占领并有效统治,且得到很多国家的 承认或默认。 波利萨里奥阵线(Polisario Front,又称西撒哈拉人民解放阵线,“西撒人 阵”)成立的“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仅控制西撒哈拉约20%的土地, 得到世界上40多个国家的承认,并且是非洲联盟的正式成员国。目前双方处 于停火状态。

西撒哈拉原来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975年,西班牙宣布撤离西撒哈拉,并同 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分别签署分治协议,阿尔及利亚支持的西撒哈拉人民解 放阵线随后也对西撒哈拉提出领土要求,三方为此曾多次发生武装冲突。 1979年,毛里塔尼亚宣布放弃对西撒哈拉的领土主权。而摩洛哥与西撒哈拉 人民解放阵线的武装冲突一直持续到1991年,双方停火,联合国设立西撒拉 哈全民投票特派团负责监督摩洛哥与西撒哈拉人民解放阵线停火,并在西撒 哈拉组织公民投票,以便让西撒哈拉人民自己决定归属问题。但投票始终没 有举行。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摩洛哥和西撒哈拉人民解放阵线从2007年开始 恢复谈判进程,目前已进行了4轮谈判,但没有取得明显进展。


本咨询意见在下述国际法问题上具重要意义: (1)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和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时的组成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它 具有就任何被适当授权机关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此等权利的行使不依赖于 利害关系国的同意,即使它们之间存在悬而未决的法律争端。法院亦对构成咨询管辖权对象的“ 法律问题”概念作了表述:以法律语汇表述,关系国际法问题;即使这种“问题”也包括事实问题, 即是他们没要求法院对现行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但只要他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法院 就有权回答。 关于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时的组成问题,该案时国际法院同意指定一名“专案法官”参加咨询意 见程序的请求的第一个案件,依据是《法院规约》第31条与68条和《法院规则》第89条,以及有 关国家于利害关系国之间存在法律争端。 (2)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一项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的确定只能以当时有效的法律。 (3)“无主地”的概念和与此相应的取得领土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有效方式——“先占”的概念与行使条件。法院 明确指出:“凡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就不能 成为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的对象。法院的这个解释被认为是从否定的角度对“无主地”概念的 经典表述,在以后的学术与实践活动中被广泛引用。此外,该咨询意见也表明,法院认为,这个 规则为“当时”——即19世纪末期的国家实践所承认。如此,法院在本案中关于“无主地”的解释不 仅为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行使民族自决权、争取民族独立的事业提供法律依据,也对解决历史上 因“先占”而产生的领土纠纷有重要意义。 (4)一块领土与一他周边国家之间“法律关系”概念的解释。法院首先指出,这种法律关系不仅 指对该地区直接建立的关系,而且是对生活在该区域内的居民所建立的关系。法院着重阐述了能 够成为一国对某一领土提出主权要求之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这必须是领土主权性质的法律关 系,而不是任何种族、宗教、语言,文化等性质的关系,甚至一定范围的效忠关系,或一定范围 某些对土地的权利也不足以为凭。而对构成领土主权性质的法律关系有决定性意义的事,该国对 该领土有效的行使主权,有效的排他的国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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