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案件的询问原则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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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案件的询问原则和技巧
东宁县公安局绥阳边防派出所张春雷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用得最普遍、最直观的证据,在民警对被询问人调查的过程中,被询问人往往在趋利避害意识支配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虚假陈述或不愿陈述,使案件调查陷于被动.在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灵活运用询问技巧和方法,使当事人准确陈述事实,笔者结合在自己在派出所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询问策略和技巧
一、治安案件询问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有理有据原则
在治安案件的询问初始阶段,切忌先入为主,先下结论,如:把你殴打某某的事说一下。民警在询问调查取证过程中,首先应采集相应证据,了解事实真相,询问当事人才能把握主动权,做到有理有据、得心应手。
二、有礼有节原则
询问有别于讯问,更不是审问,态度过于冷淡,提问生硬呆板,容易使对方产生反感,甚至形成敌对情绪而影响调查,所以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有礼有节,树立执法的公正性,询问前,应首先准确表面自己的身份,如:我们是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警察(出示警官证),今天找你调查某案件的情况,其次要警示当事人慎重对待,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询问过程中,要
就事论事,讲道理,评是非,循循善诱,打消当事人消极抵抗的心理,使其愿意陈述事情真相。
三、全面细致原则
询问笔录要求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所以询问时应遵循七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并按照当事人陈述的方式记录下来,保持其真实性,涉及到受害人是否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和行为人的相貌特征、衣着情况、语音特点、明显标记、物品被损害程度等细节问题,要力求准确。询问证人时,切记要问清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或事件的关系,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有法可依原则
办案民警应熟悉和灵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在询问过程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面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质疑和诘问时,能够有理有据、从容面对,又可以利用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防止案件再次发生,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治安案件的询问策略和技巧
一、控制当事人情绪,避免把双方矛盾转向警方
在询问的最初阶段,被询问人在事件突然发生的情况下,精神上和心理上有很大波动,往往心情难以平静,有的当事人往往提出:“你们派出所管不管,不处理他,这事没完”,“你们凭什么抓我,为啥不处理他”,“我是正当防卫”等问题,此时如不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当事人会将矛盾指向公安机关,这时办案民警不益急于直奔主题,应利用法律知识
耐心说服,设法使被询问对象的情绪安定下来,为询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切忌大摆架子,高高在上,以案训人,造成矛盾激化。
二、善于发现和利用矛盾,做好心理转化工作
询问过程中,首先要善于发现矛盾点,即被询问人陈述内容与现场调查情况不相符、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不同询问对象陈述内容存在的差别以及违背常理情况等,而发现矛盾通常的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与其他办案人员的沟通、听陈述、阅卷、查证据。其次,办案民警还要善于分析矛盾,弄清相矛盾的两方,那方更与客观事实相符,最后要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情感因素、还是自身认知因素,然后“对症下药”,做好当事人心理转化和教育工作。
三、根据询问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询问方式
1、驳斥式发问
有的当事人、目击者出于情感因素,碍于哥们义气、亲属感情、邻里关系等,当涉及到案件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关键问题时,或者不说,说也是轻描淡写、似是而非,这时有效的方法是正确利用其矛盾心理,采取驳斥性发问的方法,首先要分析被询问对象的情感矛盾原因,比如:先了解询问对象的职务、文化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对所发生事情的基本态度等,通过观察,判断其矛盾心理的“症结”所在,再通过对其法律教育、案例说法等,驳斥其错误的观点和认识,告知当事人为哥们义气、亲情而说谎将会害了自己,然后再列举其陈述中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促使其如实陈述。
2、迂回式发问
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认知因素,认为承认事实后,会被法律处罚,导致不如实陈述,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办案民警如直接连续式发问,往往会陷入僵局,这时可采取迂回式发问的方法,根据当事人的文化修养、职业、性格特点,聊一些与案件无关而当事人却很关心的事,以平等的地位、平和的语气与其“零距离”接触,使被询问人感到被尊重、被理解,而后在耐心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法律责任,再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劝导其改变认知,达到转变抵触情绪的目的。
四、灵活使用证据,打消当事人抗拒或者侥幸心理
治安案件中,被询问人往往受到趋利避害意识的支配,如何使被询问人如实陈述,这就要求办案人想尽各种办法,而正确的使用证据就是常用的技巧与方法。一是暗示,被询问人陈述案件过程后,即不向被询问人直接出示证据而是话语中暗中点破,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导致其彻底陈述。二是明示,即向被询问人直接出示,打消其抗拒或者侥幸心理,达到釜底抽薪的目的。使用证据要掌握好证据使用的时机,这个时机应当是在当事人陈述的案件过程结束以后,其陈述与事实存在很大差异时;或者当事人出现抗拒或者侥幸心理,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而进行狡辩时
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为案件处理奠定良好基础。
说服教育不仅是询问技巧,还是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同时进行说服教育,打消其顾虑、摧毁其防线,
让其如实陈述,这是常用的技巧,要求询问人有较高的素养、雄辩的口才、长期的办案经验,其中包含着法律教育、公德教育、案例说法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进行说服教育,是在查清他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说明此违法行为与案件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可以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弄清成因,为以后当事人接受案件责任划分、进行案件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