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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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编号:

甲方 (用人单位):成都兢兴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邮政编码: 61003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郝敏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

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项目主体施工完工、工序施工完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需要可将乙方派遣到与甲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用工单位安排其具体工作的地点。

2.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按工作需要安排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按时按量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执行用工单位的作息制度。由于用工单位的施工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有关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规定。

2.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四、劳动报酬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用工单位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不定时工资等形式支付本人工资,具体办法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2.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满勤的月基本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按乙方在工地的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但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在现场息工期间每天按元(人民币)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进行奖惩。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4.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甲方有权委托用工单位直接从乙方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交。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用工单位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一月内向甲方提供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2.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

3.乙方因工伤亡,其待遇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发生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乙方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解决,并同意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按规定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或用工单位指挥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6.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并确认新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乙方在派遣期间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或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连续旷工1.5天的,或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4次的,或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指挥和管理的,或严重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失

职行为给企业造成人民币叁仟元及以上损失的,或泄露、出卖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

(3)乙方隐瞒遗传性、间歇性、隐性发作、传染性、职业病等疾病或病史以及对身体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

(4)乙方在一月个内连续3天或累计7天不能完成劳动定额或劳动任务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6)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乙方在本合同所留的联系地址为准)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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