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立法制度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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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优缺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优缺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优缺点及对中国的启示一、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几种形式及从实践情况和民主政治的运作来分析,不同的优点(一)多党制的优点1、多党制有利于政府清正廉洁。

多党制下权力比较分散,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治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的发生。

2、多党制国家的选举采用的是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会席位,因此保证了相当小的政党在议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

为各社会阶层更广泛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较多的机会。

(二)议会民主制度优点1、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2、政府全体内阁成员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议员执政可避免议员逐渐与实际社会脱节。

3、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4、称职的政府首长可以不限任期。

(三)三权分立民主制度优点三个机构具有相互独立的平等地位,分别具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权分立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学上一大创举,用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方法。

二、从上述西方当代民主制度分析,西方民主制度存在如下弊端1、民主虚伪从选举制度来看,西方国家的选举都是金钱操纵的选举,西方发达国家的总统、总理、州长等都只有大的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才能参加选举,其实际上都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大多被政府和财团所控制,要为他们服务,必要的时候也要为他们说谎话;西方国家虽然都标榜自己讲人权,但事实上他们所做的远没有他们所说的那么好。

美国号称是“自由者的乐土”,但被剥夺自由人数的比例名列世界前茅。

根据联邦调查局2004年11月公布的数字,2003年美国执法人员共拘留或逮捕了1360万人次,全国每10万人中有4695.1人被逮捕。

西方国家经常标榜自己的民主,指责其他国家缺少民主,实际上是把“民主”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甚至发动侵略战争的借口,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和政治目的。

各国的立法体现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各国的立法体现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各国的立法体系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体系,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立法体系及其区别。

1. 民法体系:民法体系主要源自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注重系统化和规则的详尽性。

在民法体系中,法律的解释更多地依赖于法律文本本身。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强调先例法的重要性,即法律的解释和法律原则的发展主要通过判例来完成。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适应性强。

3. 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也称伊斯兰法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注重伊斯兰教法的运用。

穆斯林法系广泛适用于穆斯林国家和少数非穆斯林国家。

4. 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主要源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正义性。

在社会主义法系中,法律的生效和解释权通常由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5. 混合法系:混合法系结合了不同法律传统和立法体系的特点,常见于具有殖民地经历或混合文化背景的国家。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各个国家之间,立法体系的区别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运用方面。

不同的立法体系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这也意味着在跨国业务、法律争端解决等方面需要考虑立法体系的差异。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西方立法制度优缺点

西方立法制度优缺点

西方立法制度优缺点西方国家立法制度的优缺点——浅析美国立法制度的优缺点美国的立法体制和其宪法一样,经历了一个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联邦宪法的正式生效宣告了其立法体制的建立。

美国立法体制有以下几大优点:一、分权制衡原则是立法体制建立的基石。

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防止出现专制或独裁,使各政府部门向不同的利益团体负责,使政府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从而导致利益之间的妥协和平衡。

为了特别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权,制约立法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对其立法权采取了有效的制约手段,即总统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有限否决权”,联邦法院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样可以使国会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依法行使立法权。

同样,州立法机关在州行政机关和州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行使立法权。

这种建立于制衡原则上的立法体制是保证良性运作的基础。

二、有限的立法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联邦的立法机关,州议会是各州的立法机关。

无论是国会还是州议会,他们所享有的立法权都是有限的,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

而且,国会和州议会的有限立法权还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即“有限否决权”与“违宪审查”。

这种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主要保证其在有限的立法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能,防止专制,确保立法质量。

三:相互独立的人事变更:宪法规定“总统处于法律之下,而法律由国会的审议产生”,国会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核心。

正因如此,国会始终能良性运作,实现了立宪者们的初衷,即防止派性作祟,防止不恰当之立法,防止无知之立法的产生。

同时,防止产生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美国立法制度的缺点:1.立法权是由议会行使,立法部门人员众多,他们受公众信任的性质意味着他们在人民当中拥有个人影响,而且他们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人,因此民选代表常常以人民自居,厌烦各方面最小的反对,常常表现出企图蛮横控制其它部门的倾向,这样就会造成专政和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危险。

与西方法治建设的不足

与西方法治建设的不足

与西方法治建设的不足
1.西方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因而在立法上突出议会民主,确保在议会中占居多数席位的党派利益实现,而忽视底层民众诉求、缺少民意基础的现象普遍存在。

2.西方国家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问题。

在自由的幌子下,政府调节经济的目标从使大多数人受益转向使大企业和富人受益,垄断问题更趋严重。

司法不公成为造成西方世界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

3.西方国家一些特殊机构知法犯法的现象严重存在。

西方国家一些组织在对本国许多法律的运用上,是以利益为轴心“旋转”的。

只要是对他们有利的事情,即使违法犯法也在所不顾。

浅谈美国司法的利于弊

浅谈美国司法的利于弊

浅谈美国司法的利于弊摘要:本文主要从理论基础,制度建立和人的因素这三方面来阐述美国司法中存在的利与弊。

正文:众所周知美国的司法制度师承英国,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也就是判例法,即按过去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判例作为之后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

那么为什么美国人认为这种方法就能保证司法公正,审判正义并施行至今呢?毕竟法律是一定需要公平正义的,一项不公平的法律必将被人民毁弃。

一、理论基础首先应当说是由于其哲学基础决定的。

普通法系是在经验主义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经验主义者推崇经验是唯一可靠的认识方法。

培根针对经院哲学那种空洞的争辩和繁琐的推论,提出人的一切认识来源于感觉经验。

洛克在哲学论著《人类理智论》中写道:“那么我们且设想心灵比如说是白纸,没有一切文字,不带任何观念,它何以装备上了这些东西呢?人的忙碌而广大无际的想象力几乎以无穷的样式在那张白纸上描绘了的广大蓄积是从何处得来的?它从哪里获有全部的推理材料和知识?对此我用一语回答,从经验: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经验里扎着根基,知识归根结底由经验而来。

”因而经验主义者相信法律的判决应来自于经验,这种经验是大多数人对于正义,公平的认知判断,而过去判例的集合正是这种经验的体现,所以未来的判决应从判例中得来或从当时人们对于正义的认知中得来(在没有判例可循的情况下)。

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的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

通行的政治与道德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们的同代人所具有的偏见,在决定管理人们的规则中都比哲学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其实这种思想没有前面的哲学理论也是易被人接受的。

人类最早的法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惩罚措施不也是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对于实施伤害者的惩罚是正义合理因而被采用的吗?实质上正义、公平这种抽象名词几乎是无法准确定义的,它不具有实体性。

比方说,过去杀人者,人们都会对其处以极刑,而现在部分国家取消极刑,这种出入是不公正吗?显然这是由于时代的不同,人们思想的不同造成的,只需判决被众人认可就是公正的,所以从法源上确定了判例法的公正性。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

三权分立是什么有哪些的优缺点三权分立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

立法权指的是议会,类似于我国的人大,司法权指的是法庭,类似于我国的法院,行政权指的是管行政事务的,美国总统,法国总统,英国首相都是这样的。

三权分立是什么三权分立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

立法权指的是议会,类似于我国的人大,司法权指的是法庭,类似于我国的法院,行政权指的是管行政事务的,美国总统,法国总统,英国首相都是这样的。

三权分立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权分属不同的部门,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的。

三权分立的制度指的是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三权分立,这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

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三权分立的优点三权分立的优点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

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

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通常可以把西方国家的政府制度分为总统制政府、内阁制政府和委员会制政府三种类型。

美国、法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总统制多数欧洲国家采用内阁制。

瑞士采用委员会制。

(一)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是指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和英国的内阁制政府制度。

由于两种政府制度都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因此它们有诸多相同之处1,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美国人在争取独立和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接受并发挥了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形成了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相应的政府制度。

它统摄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两个层面。

纵向分权即为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这就是联邦制。

横向分权即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衡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相互重叠。

在英国虽然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议会在形式上处于主导地位但在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方面与美国一样遵循分立与平衡的原则。

2.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

无论是在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还是在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都由在议会选举或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即执政党)出来组阁当选的总统和首相一般都要任命本党政治家为内阁成员(人们称英国的内阁制为“政党内阁制”)。

所以政府实际上是由执政党把持的政府。

执政党通过掌管政府就能在内政外交各方面推行本党的政策和主张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服务这也可说是现代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核心内容。

总统和首相都拥有巨大的权力。

这首先表现为二者都拥有控制议会的权力。

他们既可以通过议会中的本党党员提出法律议案和预算案又可以根据宪法行使国情咨文权还可以运用否决权干预议会的立法活动。

其次总统和首相都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并左右内阁的巨大权力。

在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阁员的去留完全由总统一人决定在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首相所提出的每一项重大政策、所采取的每一个重要步骤阁员只能表示赞同进行诠释否则就要被解职或者自动离职。

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

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

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范围内,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规则,来保护社会合理秩序。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对法律负有责任,并按照规定要遵守这些法律。

尽管很多人认为所有法律体系都是相同的,但是在美国和欧洲却存在着重大的不同之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下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源于英国普通法。

因此,美国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有很多共同点。

相比之下,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法国大革命后,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得到了重大的修改和改革,以其现有形式得以建立,其中的关键因素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

因此,美国和欧洲法律体系的起源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法律体系的结构美国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的共同法制度。

在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制结构的中心,因为它对于发展、解释和保护法律非常重要。

与此相反,在欧洲,最高法院并不具有相同的影响和权力。

这是由于欧洲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写实主义的思想,这意味着法官必须按照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来判断关键问题,而不是推测或者透过法律背景来理解法律。

黑格尔在其法学哲学中曾经指出:“审判只是一个手续。

”三、法律制定的方式美国法律体系使用的是判例法,基于先前的判决来制定新的判例和引导法律的演变。

相反,欧洲的法律体系采用的是编码制度,法律被写成明文法典并且据此制定新的法律。

编码制度的优点在于法律更明确、更系统化,而且判断更为合理。

不过,这种体系的缺点是很难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完善和调整。

四、法律范围与影响美国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联邦和州法。

然而,欧洲的法律体系可以适用于国家和国际法律,而且由于欧洲的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联盟,法律背景更为复杂、更为以人为本。

总结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体系颇有区别。

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其重视活法的哲学为基础。

与此相反,欧洲法律体系以其适应更严格的编码法律规定而著称。

尽管存在巨大的不同,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根本目标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合理秩序。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美国的制度优点和缺点

美国的制度优点和缺点

美国的制度优点和缺点美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制度之一的国家。

其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实力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国家一样,美国的制度也存在一些优点和缺点。

本文将介绍美国制度的主要优点和缺点。

优点1. 民主政治体系美国以民主为基础,实行代议制。

这意味着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并参与决策过程。

选举制度保障了政治权力的转移,从而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

2. 物权保护美国制度强调个人物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自由结社等。

这些保障确保了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并为个人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保障。

3. 分权制衡美国采用了联邦制,将政权分散给中央政府和州政府。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这种制度不仅为公民提供了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还为各级政府创建了相互监督和平衡的机制。

4. 司法独立美国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独立的司法体系能够保障公民的司法权益,并对政府滥用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5. 人才培养美国的制度鼓励人才培养和创新。

公立教育体系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并为人们获得知识和技能提供了基础。

此外,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学生和学者,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和创新。

缺点1. 政治腐败美国的政治体系并不完美,也存在一些缺点。

政治腐败是其中之一。

长期以来,政治腐败一直困扰着美国政府,从贪污行为到利益输送。

政治腐败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扭曲了公共政策和资源分配。

2. 贫富分化尽管美国制度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但长期以来,贫富分化一直是美国社会的一大挑战。

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制度的不平等性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分歧。

3. 党派斗争美国的政治氛围被党派斗争所主导。

两党之间的对抗性政治常常导致僵局和决策困难。

此外,政党利益的优先级往往超过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这对国家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英国看西方民主制度的利与弊

从英国看西方民主制度的利与弊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2011级英美概况结课论文题目:从英国看西方民主制度的利与弊学院:文学院专业:对外汉语班级序号: 6班13号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2013年6月从英国看西方民主制度的利与弊摘要:本文针对英国的大选制度以及英国民主制度的变革和当下政治形势来探讨英国是否实行了三权分立..并以英国作为案例深入探究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中的桎梏;以及其在施行过程中的优点及弊端..最后;结合我国实浅谈西方民主制度与我国政治体制的联系与差异..关键词:英国;大选;民主制度;三权分立前言2010年4月6日;英国宣布解散议会;大选于2010年5月6日举行..在经济危机和政治丑闻的双重背景下;这次大选被认为是自1992年以来;英国最激烈的一场选举..谈到英国大选;我们不得不说说英国的选举制度..本文将针对英国的选举制度以及英国民主制度的变革和当下政治形势来探讨英国是否实行了三权分立;一次深入探究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中的桎梏;以及其在施行过程中的优点及弊端……一、英国的选举制度大选的基本制度是简单多数选举制First-past-the-post election system;即根据一党所占有的议员数量..如果一党拥有绝对多数的议员;则此党将组成下届政府;该党党魁则成为..如果没有任何党派拥有绝对多数席位;则合计拥有绝对多数席位的两个或多个政党将组成Coalition government;基本上其中最大党党魁将成为首相;或者单独一党成立政府;并通过与其他党派非正式的联盟和协议而得以延续..然而英国一直坚持的简单多数票当选的选举方法向来争议颇多..我就认为这种方法有失公正;因为一个候选人在本选区内即使有大多数选民没有投他票的情况下;他也有可能当选..当然这种选举方法也具有其优越性:1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2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3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率的工作;因此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和有利于政府高效;4另外可以阻止一些小的极端主义党派进入议会..二、英国:防止民主的举措却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在西方的选举制度中;作为代议制基础的普选制是英国最先提出的..英国大宪章运动提出实现选举区平等;废除财产的资格限制;男子应有选举权..但是即使这些并不彻底的要求;在英国也是经过很长时间才逐步实现的..并且有意思的是;刘成先生提出1;英国的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形成了一个悖论:防止民主的举措却促进了民主的发展..1832、1918年的改革确实促进了民主的发展;但这不是英国决策者的意图..对于英国统治精英来说;改革的宗旨是保持贵族的统治权力和避免真正的民主;历次改革法案的设计充分暴露了这个秘密..1832年10月25日的贫民卫报则指出:提出改革法案的人;不是想推翻;甚至也不是为了改造贵族制度;而是为了从中等阶级那儿获得一支准贵族增援军队以巩固自己的地位..直到最后;很多政治家才终于明白;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大众的支持..即便如此;改革首要考虑的是本党利益而不是为了民主..英国议会改革走了一条渐进改革之路..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西方民主制度在先天畸形的情况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因为其决策者开始倡导的不是民主反而是专制..三、争论:英国究竟是不是三权分立那么在其政体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究竟有没有实现三权分立”我想;这已经不是几个人疑惑的问题了;对于答案的肯定与否定甚至划分成了两个流派;因为没有那个答案的支持者更多或者更少;他们不分伯仲..曾经学习到这个部分时;我也困惑于此..因为在我的高中历史课本中;对这个问题的阐述十分模糊: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是议会制国家;而没有提到英国是否有三权分立..在我翻阅的众多相关书籍中;许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见解并附上大量理据;我则更倾向于其中一种观点;并且在学习了这门课后也为这个观点加入了论据..我认为;英国的民主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三权分立;只是这种三权分立不够彻底..原因有这样两点:一相对于专制而言;英国没有任何机构执掌三权..三权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普遍实行了三权分立..英国的国王是“虚位元首”;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所以说;三者之间有分权;也有制约;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二相对于美国而言;三者界限不清;权利交叉突出;且议会高于一切..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英王只履行形式上的权利和礼仪性的职能;议会是立法者和监督者;而内阁从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而美国最典型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所以;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使得宪法赋予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首相成为了英国最有权势的人;其三权分立并不彻底;仍有专制的影子..四、西方民主制度的利与弊谈到西方民主制度;我们大多都会想到“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制”等;但它们在各个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都不一样..事实上;西方政治制度纷繁复杂、形态各异;没有哪个国家与另一国家的制度是完全一样的..就比如说;英美两国在“三权分立”上的表现就呈现出“议会制”与“民主制”两种..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总统制还是英国的议会制;这种国家政治架构组成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其本意是:一方面通过政治架构各机构的权力制约关系;不让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人或一个机构手中;避免独裁政治的产生;另一方面发挥各政治架构成员的政治才能;使政治架构制定和实施的政策;都是通过全面的考虑;充分反映了国家和广大社会成员根本利益;杜绝政策的危害性;有利于国家权利有效、平稳的运行..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三权分立”、“议会制”、“内阁制”“多党制”这些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主要特色;而且他们确实为西方民主的推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从英国“防止民主的举措却促进了民主的发展”;也会推断出西方民主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先天不足甚至更严重的问题..而其不够彻底的三权分立也能表明;它的民主制度即使经过多年的修补;至今仍非尽善尽美..以至于其选举制度背后的政党操控;让西方国家挂上了“金钱民主”的耻辱牌..我想;这大概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吧..名义上人民享有广泛、平等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只有资本所有者才享有充分的民主;穷人的民主有时只是形式上的;更多时候只能置身于民主之外;富人借助于“民主”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而穷人却很难通过“民主”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那么总结一下;从英国看西方民主制度;我看到这样几方面:一优点:1.防止权力滥用;避免独裁政治..2.全面发挥各政治架构成员的政治才能;避免出现有危害性的决策..3.利于国家权力有效、平稳运行..二弊端:1.先天不足;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问题2.权利制约不彻底3.金钱民主;透露出资本主义弊端五、结语尽管在不少人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日益完善;统治技术日益精巧;统治手段日益多样;但无论是其自身还是其在许多国家的移植和推广;实际上这种民主制度仍然没有尽善尽美..而且其透露出的资本主义弊端也告诉我们;我国不能完全照搬西方这种民主制度..但是其选举制度上的优点对于我国政治制度改革还是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所以我认为;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释1刘成.民主的悖论——英国选举制度改革J.江苏:南京大学;2010.。

法德民商法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法德民商法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法德民商法制度的对比与评价一、对比1.法德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同法国的民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民商事规范。

德国的民商法则以法典为辅助,主要通过《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法规进行规范。

相较而言,法国的法典式立法更为统一,而德国的立法则更加分散,包容了传统的习惯法和地方法。

2.法德民商法的体系结构不完全相同法国民商法总体上可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部分,其中特殊规定主要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和权利。

德国的民商法则以法典为基础,但也存在其他与之并列的单行法规,如《海事码》和《股份公司法》等。

因此,德国的法律体系结构更为复杂。

3.法德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国的民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既包括经济法规范,也包括家庭法规范。

而德国的民商法主要涉及商事法律关系,明确了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规定,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4.法德民商法的解释方式存在差异法国的民商法更注重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和补充,法官的权力相对较大,有助于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

而德国的民商法较少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更强调通过学说和解释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二、评价1.法德民商法制度具有较高的稳定性2.法德民商法制度体系结构独特3.法德民商法解释方式的差异法国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并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和发展。

而德国更强调学说和解释规则的方式,则更加注重解释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法德民商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法国的民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有助于统一各类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而德国的民商法更注重商业事务领域的规范,有助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各有所长,即具有广泛适用性又能保证专业性。

综上所述,法德民商法制度在立法体系、体系结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适用性。

法德民商法制度结合了立法、判例和学说的优势,能够较好地适应法律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美国制度的利弊

美国制度的利弊

美国制度的利弊美国制度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政民主体制之一,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成功的模范。

然而,任何体制都存在优点和缺点,美国制度也不例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美国制度的一些利弊。

首先,美国制度的一个主要优点是其政治体制的稳定性。

美国建立的三权分立体系确保了政府的平衡和监督,避免了权力的滥用。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之间的互相制衡,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这种体制鼓励民众参与政治事务,保证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美国制度中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和宪法体系被广泛认为是其最重要的优点之一。

《美国宪法》确保了言论、集会、宗教信仰、组织和其他基本自由的保护。

这些自由不仅保障了公民们的权益,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美国制度的这一特点使得公民能够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发表自己的观点,推动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然而,美国制度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

首先,美国制度中的选举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选举人制度以及选区划分和选举资金的问题,使得选举结果可能与人民真正的意愿背离。

这可能导致政府的合法性和选民的信任受到质疑。

此外,选举过程中的党派斗争和选民的政治偏见也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政策的扭曲。

其次,美国制度中的权力分配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之间的制衡机制有时候可能导致政府行动的缓慢和僵化。

特别是在党派斗争激烈和政治分歧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难以迅速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

这可能影响到政府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对能力以及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

最后,美国制度中的立法程序也存在问题。

立法过程中的政治游戏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忽视和政策的失衡。

此外,立法程序繁琐和冗长,使得政府难以及时回应社会和经济变化的需要。

综上所述,美国制度作为一个古老而成功的宪政民主体制,其优点和缺点在于敏捷机制分立、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体系、选举制度和立法程序。

虽然美国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改进和完善美国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东西方的法律规定(3篇)

东西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东西方的法律规定在形式、内容、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东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特点、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东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1. 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和罗马法的制定为西方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强调公平、正义。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东方法律规定的起源东方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印度、阿拉伯等地。

古代中国法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治、人治。

印度法律起源于古印度法,深受佛教、印度教的影响。

阿拉伯法律则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强调宗教信仰、道德规范。

三、东西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 西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

西方法律规定以成文法为主,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同时,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法律体系完善。

西方法律规定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强调法律权威。

西方法律规定注重法律权威,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2. 东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人治与法治并存。

东方法律规定在历史上以人治为主,如中国古代的皇帝制、日本幕府时代等。

近代以来,法治逐渐成为东方国家的主要特征。

(2)法律体系不完善。

东方法律规定体系相对不完善,缺乏像西方那样完整的法律体系。

(3)强调道德规范。

东方法律规定强调道德规范,如中国古代的“礼法合一”。

四、东西方法律规定的实施方式1. 西方法律规定的实施方式(1)司法独立。

西方法律规定强调司法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干预。

(2)律师制度。

西方法律规定普遍实行律师制度,律师在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

评析西方民主制度

评析西方民主制度

评析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法政系 12级思想政治教育本科郭丽娜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实践与发展,达到了今天的水平。

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要以全面的辩证的态度看待它,“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应正确看待其优越性及存在的缺陷。

下面我们来进行简要的评析一西方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西方民主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具体的优越性如有(1)多党制在世界范围内,实行多党制,只是多党制的实践在各国具有不同的特色。

不同政党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权利的获得来实现最大的利益。

(2)议会议会是依据代议制理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议员也是通过选举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是由各政党推荐人选来竞选议会议席,通过对议会席位的占有来掌握议会的议事权,参于法律的制定及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体现了民主性。

(3)三权分立政府、议会、法院三权分立。

分别具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者之间权利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4)权利监督在民主制度产生的早期,权利监督的作用十分有限,发挥的社会作用亦不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代表的权利监督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能够有效监督各权力机关的领导工作,促进西方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西方民主制度存在的缺陷西方民主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例如:(1)在资本主义社会,名义上人民享有广泛、平等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

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所有者才享有充分的民主;穷人的民主有时只是形式上的,更多时候只能置身于民主之外;富人借助于“民主”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而穷人却很难通过“民主”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

同时,美国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根深蒂固。

(2)代议制理论本身是阐述人民授权由议员来代表人民议论和决定国家大事。

西方议会制度与人大制度不同,西方对我国启示

西方议会制度与人大制度不同,西方对我国启示

西方议会制度与人大制度不同,西方对我国启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都是现代国家代议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都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西方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普遍确立的国家管理形式,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议员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保留了代表机构形式,但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表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代表形式。

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由于国情不同,理念不同,代议制模式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代议制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议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根本的一点在于它适合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其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如通过不同政党轮流执政,既可确保政权在资产阶级内部平稳交接,又可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彼此之间的矛盾提供非暴力方式调整解决的可能。

当然,议会制度在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中其他阶级的需要,从而使其长期统治得以维护。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核心运行机制。

其本质特征在于为全国各族人民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得到健康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依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履职与西方国家议员的选举和履职存在较大区别代议民主制度离不开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宣称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民主选举原则,现实中西方国家议会选举之间及其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概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比较并探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旨在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度,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的权力和责任。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并适用于全国范围。

州法在各州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例如刑法、家庭法和房地产法等。

此外,美国以案例法为基础,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采用的是英国普通法制度,也被称为判例法制度。

英国没有宪法法典,而是依靠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治理。

英国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律体系重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人权保护。

德国的法律制度:德国采用的是民法制度,以立法为核心。

德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有联邦和州两级法律体系。

联邦法适用于全国,而州法在各州具有自主权。

德国法律体系强调权力的平衡和法治原则,注重合法性和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

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机构。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国法律体系强调集中统一的特点,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采用的是民法制度,深受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日本宪法规定了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日本有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日本法律体系注重法规的明确性和严谨性,法律解释由法官和专业法律学者共同参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注重个案解决和法官的裁量权,而采用民法制度的国家注重立法和具体规定。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历史和文化的差异。

东方法律主要指东亚地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西方法律主要指欧洲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并且尝试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等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东西方法律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东方国家,法律制度通常以法令为中心,即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则以法典为基础,即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规范为核心。

这种差异表明东方法律更加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而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

其次,东西方法律在法律文化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普遍被视为一种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在西方,法律则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原则。

西方的法律文化还倾向于鼓励个人的创新和竞争,而东方的法律文化则更加注重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被普遍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而西方则更加强调法律的严密性和实用性。

东方法律观念中普遍存在法治思想,即将法律视为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工具。

而西方法律观念则更加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动摇性。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具体法律领域上也有一些差异。

例如,在家庭法方面,东方国家普遍采用婚姻法来规范家庭关系,而西方国家则较早采用了民事法典来维护个人权利。

在刑法方面,东方国家普遍采用“犯罪分子”为中心的犯罪观念,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对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保护。

总的来说,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

东方法律更加关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稳定,而西方法律则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东西方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法律也在不断借鉴和交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这种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东西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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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立法制度的优缺点
——浅析美国立法制度的优缺点美国的立法体制和其宪法一样,经历了一个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联邦宪法的正式生效宣告了其立法体制的建立。

美国立法体制有以下几大优点:
一、分权制衡原则是立法体制建立的基石。

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防止出现专制或独裁,使各政府部门向不同的利益团体负责,使政府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从而导致利益之间的妥协和平衡。

为了特别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权,制约立法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对其立法权采取了有效的制约手段,即总统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有限否决权”,联邦法院可对国会的立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样可以使国会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依法行使立法权。

同样,州立法机关在州行政机关和州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下行使立法权。

这种建立于制衡原则上的立法体制是保证良性运作的基础。

二、有限的立法权: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联邦的立法机关,州议会是各州的立法机关。

无论是国会还是州议会,他们所享有的立法权都是有限的,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

而且,国会和州议会的有限立法权还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制约,即“有限否决权”与“违宪审查”。

这种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主要保证其在有限的立法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能,防止专制,确保立法质量。

三:相互独立的人事变更:
宪法规定“总统处于法律之下,而法律由国会的审议产生”,国会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核心。

正因如此,国会始终能良性运作,实现了立宪者们的初衷,即防止派性作祟,防止不恰当之立法,防止无知之立法的产生。

同时,防止产生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美国立法制度的缺点:
1.立法权是由议会行使,立法部门人员众多,他们受公众信任的性质意味着他们在人民当中拥有个人影响,而且他们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人,因此民选代表常常以人民自居,厌烦各方面最小的反对,常常表现出企图蛮横控制其它部门的倾向,这样就会造成专政和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危险。

2.美国人强调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人员的完全分离,以此来限制立法机关,立法机构一定要受限制,但是简单的分权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种主动的权力来法制立法机构,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权力,因此一定要设立否决权和司法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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