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试行)
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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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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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城市规划的指导性原则,适用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四条城市性质定位: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
城市功能定位:宜居、宜业、宜游。
城市历史文化定位:追寻红色记忆,感受黄土风情。
城市规划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城市定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展示、体验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重塑历史风貌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南至南桥,东西两侧至山脊线,北至石佛沟桥,东至嘉岭桥的“三山”围合区。
重点保护区为市区内168处不同等级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包括宝塔山、清凉山、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凤凰山、西北局、桥沟鲁艺、南泥湾、抗小、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礼堂旧址、抗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保安处旧址,万佛洞石窟、古城墙遗址等。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套方法很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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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套⽅法很系统了......搞不清楚到底该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市级国⼟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各种要求;《市级国⼟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明确了城镇内外、地上地下的各种⽤地分类;《国⼟空间调查、规划、⽤途管制⽤地⽤海分类指南》(试⾏)有些省市也出台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指南;可是,还是搞不清楚到底要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真搞不清楚的话,就继续往下看吧——城镇开发边界,官⽅的定义是: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城镇开发边界,官⽅的定义是: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直⽩⼀些的解释就是:⼴⼤的城镇居民以及未来即将进⼊城镇的⼈们进⾏⼯作、居住、游憩、交通的重要的空间场所和载体。
直⽩⼀些的解释就是:所以呀,规划师们,想想看,你这⼀笔下去,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那可是将在未来很多年内影响着⽆数城镇居民的⽣活发展呀。
没有⼀套系统的⽅法⽀撑,你们下笔时会不会哆嗦呀......好了,废话不多说,我们这次分享的划定城镇边界的⽅法,也是借鉴了相关的项⽬经验,咨询了很多专家⼤咖,参考了很多研究资料,梳理出了这么⼀个技术路线,希望为从事国⼟空间规划的盆友们提供⼀个⽀撑和参考,也欢迎⼤家提出宝贵建议,不断丰富完善内容。
先来看下整体的技术路线吧——接下来,分步骤来解读下——第⼀步这是最开始,也是为后续的分析觉得奠定基础的⼀步,所以,重要性不⾔⽽喻。
⾸先,必须要整理制作出正确的底图底数,《关于底图底数,这样⾸先,必须要整理制作出正确的底图底数,如果你还不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底图底数,那强烈推荐你看看我们之前的这篇推⽂《梳理下,还不清楚吗》。
底图底数处理完成之后,我们要识别出现⾏的各类法定的管控区域,例如⼀级⽔源保护区、⽣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国家⽂物保护单位、国家底图底数处理完成之后,我们要识别出现⾏的各类法定的管控区域,风景名胜区核⼼区等,暂且举这些例⼦哈,⽬的就是为了说明,法定的管控区域⼀定要按照法定要求进⾏控制,也就是说该保留的⼀定要保留,不能侵占的,千万别侵占。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理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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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b5a246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b.png)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准确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仅能够明确城市建设的范围和方向,还能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技术要点,旨在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提供重要参考,推动城市发展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概述,介绍相关背景和现状,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
接着,讨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要点,包括具体的技术规程和方法。
最后,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探讨,本文旨在提供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的详细理解,以促进城镇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旨在为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城镇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通过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要点的详细介绍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促进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通过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面的研究,引导城镇开发的方向,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镇建设质量,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
2.正文2.1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重要性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镇开发边界的准确定义了城市的范围,有助于保护城市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农田资源。
通过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可以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行为,防止城市“无序扩张”现象的发生。
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可以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引导城市发展沿着合理的方向进行,降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冲突,提高城市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也能够有效控制城市人口密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bd02ae25f0e7cd1852536b3.png)
附件1: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一)总体目标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形成边界内城镇集约高效、宜居适度,边界外山清水秀、开敞舒朗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基本概念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附图A)附图A: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关系示意图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需加强规划管控的地区。
可以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三)划定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指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顺应城镇发展需求。
在综合考虑城镇定位、发展方向和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形态和布局,促进城镇有序、适度、紧凑发展,实现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的城乡国土空间格局。
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突出当地自然与人文特色,塑造高品质人居环境,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b88160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09.png)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在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并接受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体组织建设项目供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参股实施管理。
第五条使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闲置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范围内,为实施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五个工作日;(三)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组织开垦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b5bf24b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f5.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二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多规合一”下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多规合一”下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若干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83bc841502020740be1e9bb6.png)
0 引 言
当前 我 国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划 定 需 求 十 分 迫 切 ,
模 型法 、 G I A模 块划 定法 、 资 源环 境 承 载力 法
等
方法 从 “ 城市 增 长需 求 ” 和“ 生态环境约束” 两 个 角
度对 城市 开发边 界 的划定 进行 了探 索 。
2 0 0 0 -2 0 1 2年 间我 国城 镇 建 成 区 面 积 增 长 了 1 . 0 3 倍, 但城 镇 人 口仅 增 长 了 0 . 5 5倍 , 土地 城 镇 化 速度
( U G B: U r b a n G r o w t h B o u n d a r y ) 。随后 波特 兰 、 墨
1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的基 本 概 念
“ 城市 开 发 边 界 ” 也被称 为“ 城 市 增 长 边 界 ”, “ 开发 ” 二字 更加 强调 管 理 和控 制 开 发建 设 的行 为 , 而“ 增长 ” 二 字体 现 的是 城市 规 划 的综 合 性 , 重 点 考 虑 的是 城 市 整 体 发 展 和 增 长 的 战 略 问 题 。 国 内
远远 高于 人 口城 镇 化 速 度 , 城 市 空 间持 续 扩 张 ¨ 。 对此 中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和 《国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当前 形势 下 , 实现城 乡规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国 民经济 与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等 规
划》 明确提 出 “ 划 定 每个 城 市 特别 是 特 大 城 市 的开 发边 界 ” 、 “ 合理 控制 城镇 开发 边 界 ” 等要 求 , 以防止
城市 无序 蔓 延 、 优化城 市空间布局 、 提 高 建 设 用 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fee6c2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9.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陕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省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省规委会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规划改革试点时期的难点问题;(二)审查全省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三)审查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四)指导、检查设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d2617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e.png)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8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省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建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再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
![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5783c5eb9f3f90f77c61b06.png)
附件1: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一)总体目标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形成边界内城镇集约高效、宜居适度,边界外山清水秀、开敞舒朗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基本概念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附图A)附图A: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关系示意图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需加强规划管控的地区。
可以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三)划定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指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顺应城镇发展需求。
在综合考虑城镇定位、发展方向和综合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形态和布局,促进城镇有序、适度、紧凑发展,实现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的城乡国土空间格局。
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突出当地自然与人文特色,塑造高品质人居环境,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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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47号1998年9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大力度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陕发[1996]5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小城镇是城乡交换的枢纽,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阶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
目前全省小城镇已增至2026个(不含83个县城镇),其中建制镇906个。
一批小城镇初具规模,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化水平低、小城镇规划滞后、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省委、省政府既定的鼓励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小城镇建设,到本世纪末,建设一批经济繁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小城镇,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是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实际出发作出的带有全局意义的战略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战略意义,把小城镇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镇两级政府。
县、镇两级政府要从建设经济强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城市化的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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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试⾏)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意见》,指导和规范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作,⾃然资源部在⼴泛听取各⽅⾯意见基础上,按照“多规合⼀”要求,研究制定了《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
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作、主要编制内容、公众参与和多⽅协同,以及审查要求。
当前国⼟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指南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各省、⾃治区可根据地⽅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规定,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国⼟勘测规划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北京⼤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东南⼤学建筑学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州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厦门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录1.总体要求1.1适⽤范围1.2规划定位1.3⼯作原则1.4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1.5编制主体与程序1.6成果形式2.基础⼯作2.1统⼀底图底数2.2分析⾃然地理格局2.3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2.4加强重⼤专题研究2.5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3.主要编制内容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标战略3.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3.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态优先、绿⾊发展3.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质量发展3.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居环境3.6保护⾃然与历史⽂化,塑造具有地域特⾊的城乡风貌3.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3.8推进国⼟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3.9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张蓝图⼲到底4.公众参与和多⽅协同5.审查要求5.审查要求附录A 名词解释和说明附录B 规划分区附录C 规划图件⽬录附录D 规划⽂本附表附录E 规划指标体系附录F 强制性内容附录G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1.总体要求➢ 1.1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6c10bd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8c.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陕政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审查要求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据:(一)党和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规划。
(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状况、发展条件。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主要内容:(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二)城市性质、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规划内容是否定位明确,符合当地实际。
(三)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五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完成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省规委会专家进行纲要审查,按审查重点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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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陕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制定的《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编制工作方案(省民政厅)行政区划调整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重点建设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编制《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对于促进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预见性与整体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重大部署,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区划调整,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行政区划体系,使行政区划和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加快我省城市化的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编制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相适应。
行政区划调整必须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要有利于生产力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优势互补,推动县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区域经济中心形成和城市化的进程,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9689e3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db.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陕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执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存在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全面勘界工作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了以法治界的轨道。
但是,目前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尚未落到实地,界线两侧的资源权属未能得到及时确认,行政区域界线与资源权属界线分离,因边界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边界纠纷时有发生。
有些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重勘定,轻管理”的问题,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勘界成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
由于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不能很好落实,造成我省边界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不断提高边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和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边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制订边界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ed3c72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3.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6年11月16日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6ddea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4a.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陕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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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市县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开发边界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与不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界线,包括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与中心城区连绵发展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下辖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第五条各试点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作研究、成果编制和边界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并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依托科研院所和相关专家做好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指导和审查。
第七条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组织领导工作。
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成果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合理确定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应与城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阶段相适应,明确各类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要素,通过城市用地限制性评价,明确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和比重;通过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明确适宜开发建设区域的优先次序。
第十二条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成果参考(《陕西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编制技术指引》(附件2),边界应尽量利用各类区
划和地物的法定边界线、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线等,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上报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当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程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开发边界成果按程序审批后,由各地政府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开展对用地边界实施情况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试点市县要制定城市用地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开发边界内外允许建设项目的清单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作为各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依据,并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