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历史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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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历史沿革和职能
一、工会产生的背景
在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的最初出现,是企业生产客观形势的需要和劳动者集体需求的产物。

在企业工会未产生以前,企业中的每位劳动者要与企业管理者签订或形成一个单个的劳动合同。

而企业工作本身是社会性的,即使是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在组织和分配劳动任务时也不可能孤立地进行,每项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相互关联的。

单个人不可能就自己工作和就业条件的改善与企业管理者成功地进行独立的谈判,且这种谈判不可能不对其他人工作和就业条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这就是说,单个人的谈判不可能是有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往往是分裂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当劳动者个人感到他们自己的劳动合同需要修改时,他们一般倾向于寻求大众化的工作条件,而这种大众化工作条件的取得只有依靠劳动者集体的力量,通过劳动者集体对雇主施加压力。

为了开展集体行动,并保持这种集体行动在时间和过程上的一致性,劳动者组成了企业工会。

当然,企业工会建立以后,其基本职能逐步演化为多种具体内容,但其核心内容在于代表劳动者开展企业集体谈判,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一点从工会出现初期直到现在都是如此。

二、世界工会组织的历史
企业工会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在这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企业工会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就拿美国来说,企业工会经历了一个从某一工会组织到全国工会联合会的发展过程。

首先,从1790年到1849年,技术工人组织了技艺性质的地方工会组织(工会在其建立初期就不仅局限在单个企业中,而往往是多个企业的工人组成的地方工会组织)。

不过,这种工会组织在初期的特征表现为较强的暂时性,且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

但这种工会组织确实是美国劳工运动的奠基石。

其次,从1850年到1885年,工会组织不断壮大,各地方技艺工会的全国性工会组织逐步建立起来。

最后,从1886年开始,美国工会组织结构的金字塔状逐步形成。

1886年,美国劳联诞生。

劳联的诞生标志着工会组织的顶峰已经出现,自此,金字塔状的工会组织结构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

德国企业工会的出现比美国要晚一些,直到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才开始成立第一批工会组织。

1848年德国出现了工会的联合组织。

此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工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战期间,工会活动被取缔;二战结束后,德国又有一些地区重新组建了工会,工会组织进入重新发展时期。

1949年德国正式成立了“德国工会联合会”(简称德工联),这标志着德国工会的组织结构进入了完善阶段。

英国于18世纪下半叶完成产业革命,当时工人为反抗过度剥削、争取起码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曾开展了同盟罢工和组织互助会、友谊会以及其他具有工会萌芽性质组织等活动。

1818年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成立的工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工会法律地位为宗旨的工会法。

随之其他国家相继公布了工会法。

三、中国工会的历史
工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工人运动的概念,从广义说,包括工人阶级的政党运动、工会运动以及相关的工人妇女运动、青年运动等。

从狭义说,即指工会运动。

中国的新式工会是仿效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起来的。

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是最早的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

这个组织曾经举行反对英、法等国侵略中国的罢工斗争,随即遭到镇压,被清朝地方当局勒令解散。

此后,中国工会运动沉寂了40多年。

但是工人自发掀起的反对外国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剥削的斗争,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一直不断发生。

主要的有香港工人的前后两次罢工(1844年、1858年),港澳工人大罢工(1858年) ,上海反掠卖华工斗争(1859年),自贡盐工斗争(1860年),东北朝阳矿工起义(1861年) ,上海小车工人抗捐斗争(1877年),开平煤矿罢工(1882年),汉阳铁厂罢工(1889年),江南制造局工人罢工(1890年)等等。

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现代工业逐步有所发展。

甲午战争结束订立马关条约以后,以日本商人为首的外国商人大量涌入中国创办工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也有了发展。

产业工人在甲午战争前夕约计为10万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为60万人,1919年增至200余万人,另有城市手工业工人和店员1000余万人。

随着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影响较大的工会组织有广东机器研究工会(1909年)、中华全国铁道工会(1912年)、上海缫丝女工同人会(1912年)、制造工人同盟会(1912年)、唐山公益社(1913年)、(沪宁、沪杭)两路同人会(1913年)、中国沿海船员会(1916年)、中东铁路工会(1917年)等。

清朝政府和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对待工会运动采取了极端仇视和严加禁止的态度。

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在19世纪被帝国主义的洋枪大炮所攻破。

后来,清政府为达到船坚炮利的目的,曾创办一些军工企业,但对进步社会理论采取了不屑一顾的抵制态度,它和民国初年的北洋军阀政府对工会运动的态度尤为严厉。

这个期间,颁行的《结社集会律》(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大清新刑律》(1910年)、《暂行新刑律》(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等虽然许多内容已较封建法律有所进步,但对工人同盟罢工和团结活动则严加禁止。

例如《暂行新刑律》第224条规定,对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三十元以下罚金”;“聚众为强暴胁迫或将为者”,依骚扰罪之例处断。

《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对于劳动工人之聚集,认为有同盟解雇、罢工、强索报酬、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之“诱惑及煽动”,得禁止之;如有违犯,“处以五个月以下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这些规定束缚和阻扼了工会运动的发展。

中国工会运动是在复杂困难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发展和壮大起来的。

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工会运动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他领导的广东政府于1921年1月明令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和一切禁止、限制劳工团结的法规。

1922年2月24日,广州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工会条例》,规定16岁以上的劳动者可组织工会,工会为法人。

这是中国现代工会立法的开端。

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组织暂行条例》(1928年)和《工会法》(1929年)、《中华民国训政时
期约法》(1931年) 等,一方面宣称保护集会结社之自由,另方面又对工会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力图使之完全控制在政府之下,与现代工会立法旨趣相去甚远。

中国工人阶级随着自身队伍的壮大,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政权的斗争也在不断加强和扩大。

例如罢工斗争,据不完全统计,1895年到1913年,共70余次,1916年17次,1917 年21次,1918年30次,1920年46次,1921年49次。

在共产主义小组帮助下,1920年11月21日成立了上海机器工会;不久,上海又成立了印刷工会;北京成立了长辛店工人俱乐部(1921年5月),并由北而南,成立了好几处铁路工人俱乐部。

湖南、武汉等地也成立了工会俱乐部等等。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即努力领导工人运动。

1921年8月1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公开领导工会运动的领导机关。

1922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表了宣言,提出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等目标口号,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走向团结统一,推动了全国罢工高潮的发展。

在此前后发生的主要罢工斗争有:上海英美烟厂大罢工(1921年下半年),香港海员大罢工(1922年1月至3月),上海海员和丝厂工人大罢工(1922年8月),安源路矿大罢工(1922年9月),以及粤汉路、京奉路、开滦煤矿、上海金银业和日本纱厂工人大罢工等。

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更是名震中外,此次惨案中工人被残杀52人,伤300多人,被捕60多人,被开除外逃1000多人。

1922年1月到“二七”大罢工为止的一年多时间里,罢工斗争达
187次之多。

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1925年一年中,即连续爆发了上海日纱厂罢工、青岛日纱厂罢工、“五卅运动”中的罢工、汉口惨案和沙基惨案引发的罢工、省港大罢工、安源大罢工等震惊世界的事件。

1926年5月在广州、1927年6月在汉口,分别召开第三、四次全国劳动大会。

在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的白色恐怖下,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1929年11月在上海秘密召开。

工会运动曾一度处于低潮,工人斗争却并未停止。

20年代后期又发生多起罢工事件。

30年代,罢工斗争则更多指向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如上海日商纱厂反日大罢工(1936年)、北平工人支援“七七”抗战的斗争(1937年)、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1937年)、香港码头工人反日罢工(1937-1938年)等等。

抗战爆发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实际上已不存在。

1945年5月成立了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后各解放区都建立了工会组织。

1948年8月1日至22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并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1949年11月,中国劳动协会在北京召开代表会议,决定结束其组织,实现了全国工会运动在组织上的完全统一。

全总机关1948年12月迁到沈阳,1949年3月迁到北平。

1949年5月30日,全总常委会扩大会议推选刘少奇为全总名誉主席。

全总六届三次执委会议决定,从第七次全国劳动大会起,将全国劳动大会改称为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

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
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新中国工会制度从此建立。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工会开始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的时代特征。

由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纵向化的行政劳动关系,劳动者本质上直接与政府发生劳动关系,而企业则从属于政府,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人格。

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会不可能真正进入劳动关系中,更不可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就当时而言,“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柱石,是教育职工群众的共产主义大学校”。

综上而言,此时工会的主要职能和地位被彻底的政治化,其原始职能消亡殆尽。

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动废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先后多次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完善。

至此,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工会制度重新建立,工会职能开始恢复。

四、工会的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赋予工会组织四项基本职能:
一是参与职能。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
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

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是维护职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

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是建设职能。

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

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

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四是教育职能。

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
高的素质。

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

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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