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政治的关系

合集下载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系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系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系分析在当今世界秩序中,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政治则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力斗争、利益博弈和合作竞争。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分析它们在当今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通过条约、公约、国际法院的裁决等形式,约束着各国的行为。

然而,国际政治的力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和解释。

强大国家的利益和影响力常常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导致国际法的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双重标准。

例如,在一些国际争端中,强国常常能够通过其政治、经济或军事实力来影响国际法的解释和执行,从而实现其自身利益。

其次,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国际政治格局和行为。

国际法的存在和适用,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秩序和稳定的基础,有助于减少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

国际法所规范的原则和规则,也为国际政治行为提供了一种准则和标准,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例如,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和平与安全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成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矛盾。

首先,国际法的权威和效力常常受到国际政治力量对立的挑战。

一些国家可能会选择忽视或违反国际法,特别是当其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相冲突时。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单边行动来推进其国家利益,而不顾国际法的规定和限制。

其次,国际法的不完备和不确定性也为国际政治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在一些复杂的国际争端中,国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国际法、寻求法律漏洞或使用国际法的灰色地带来谋求自身利益。

针对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这些挑战和矛盾,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国际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首先,各国应加强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通过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普及和适用。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简解作者:姜润丰摘要:政治与法律,它们自古产生以来,就相互交缠,互为作用,们相互影响,共同发挥其作用。

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又是如何发生相互的作用的吗,本文将进行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政治法律关系作用在人类漫漫历史长河中,政治与法律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我们的社会发展。

他们从未彼此独立,而是交织在一起,同时相互促进各自的发展。

从古发展至今,政治与法律都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也从以前的不分彼此到现在相对独立,政治与法律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政治与法律的的对立统一到政治与法律联结的悠久历史和现实势态,我们可以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韩非子》,西欧的《社会契约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以及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等看得出来政治著作和法律著作的相互渗透,甚至难以分辨其实质的现象中得到些许启示。

【1】这并不奇怪,政治与法律本身都来源自现实社会的物质活动中,因为物质的相互交换,以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事情,那么一些大家都要遵守的道德规律必然会产生,在经过古时的智者的加工,法律自然会形成。

而法律的形成,自然会关系到,由谁来监督的问题,那么就会有掌权者产生,由此,政治也就应运而生,并且掌权者有对法律进行修改、添加、删除等权利。

由此,法律与政治自然就从无到有并且相互交织。

也正是此时,孕育出了独裁者,他对本地区的政治与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力。

在阶级社会的初期,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对社会现象的认识是结合在一起的,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们会在社会发展初期相互交织的原因。

而且那个时候,作为学科,不仅政治学和法学,就是其他学科也没有完全独立。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资产阶级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以后,立法和司法机构逐渐从国家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结束了帝王的旨意即法律的独裁历史。

也正是这个时候,法律才逐渐从一些政治现象中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独立的社会现象。

自从法律从一般政治中分离出来以后,它与政治就既对立又统一,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法与民主政治的相互关系

法与民主政治的相互关系

法与民主政治的相互关系
法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法律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则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首先,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规范和框架。

法律确立了社会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合法性。

在民主政治中,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宪法等来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民主政治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和民意基础。

在民主政治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表达民意。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和程序正义,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民主政治通过民主法治的原则,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通过司法体系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法律和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制约和平衡的机制,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民主政治也为法律提供了发展和进步的动力,通过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推动法律的完善和修正,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综上所述,法律和民主政治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关系。

在一个民主政治的社会中,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了稳定和秩序,而民主政治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和有序的社会秩序。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政治越来越与国际法产生协同作用,而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关系虽然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时有发生。

一、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基础国际法是国际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作为国际社会规范行为的一种基础,国际法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各国之间的关系,防止国际生活中的冲突和矛盾。

国际法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友谊、合作和进一步的和谐发展,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繁荣。

国际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对国际政治影响巨大,如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非干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这些原则不仅涉及国家主权、治理权和领土完整等核心问题,而且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利益和国际政治的稳定。

因此,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争端、反对霸权主义、推进多边合作的基础。

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矛盾与冲突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不可忽视,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多元化和各国之间的利益争端,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也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国际法无法完全解决国际冲突,因为其规则和实践常常掉以轻心和被忽略。

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国家可能会选择违反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推行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和不断升级的紧张局势。

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矛盾也来自于国际法本身的局限。

国际法只是一种规则和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各国的利益和观点的不同,不同的地域和文化背景,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行为常常会引发不同意见和争议,而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国际法看似愈发缺乏实效,常常无法实现作为法律规范的目标。

三、发展国际法与进一步推动国际政治发展想要更好地解决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促进国际政治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国际社会归款相互理解和协商。

一方面,各国之间应该尊重国际法,防止各类行为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破坏和干扰。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

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政治是法的内容,制约着法,居于主导地位。

法是政治的形式,反映政治的内容,影响政治的内容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这是因为,法的内容中首先包括了政治要求;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法自始至终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

但是,同时切忌将法看成政治的附属物。

法理学第二十一章 法与政治

法理学第二十一章 法与政治

(二)法律与政策的矛盾 从整体上说,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是统一的 ,它们有相同的经济基础、相同的政治目的、基本 相同的指导思想,因此它们之间不会发生根本性质 的矛盾。在我国,宪法、法律都是根据执政党的总 政策和基本政策制定的,二者应当是一致的。但是 ,它们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事物,两者的制定主体 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12
7
三、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所谓政治体制,就是指建立在基本政治制度基 础之上的国家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 式。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设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国基本的社会 主义政治制度。 (一)法律作用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 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始终离不开法 律的作用。 (二)政治体制改革是解决各种相关法律问题 的改革 从历史上看,任何一次政治改革进程总是伴随 着法律的变革活动。
3
2.国家的定义 在讨论近现代国际关系时,“国家”一词往往 指由政府、人民和领土组成的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 体。“现代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主权,指拥有充分 的权力维护对外独立,对内政治秩序以及在其领土 内拥有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制度的最高权和独立 权。”政府即政权和机构,如不拥有主权,便不能 称之为国家。 (二)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家与法是同时出现的 。法律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 4 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3)同属中国的大陆、港、澳、台各自有自 己的法律体系。以香港为例,就法制而言,香港属 于普通法系,同时还具有英国殖民主义的色彩,此 外,还残留了少许大清律例与习惯混杂其中。 (4)我国现在的“一国两法”属于多个法系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并且随着澳门的回归,我国 特殊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施的法律,事实上属于 不同的法系。 3.“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对中国当代法的体系、法的渊源 、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解释等方面都已经和 正在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政治领域中,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关系却并非总是和谐的。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而权力政治则是国家之间为争夺利益和影响力而展开的博弈。

本文将对国际法与权力政治的关系进行辨析,探讨其相互作用和影响。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准则,对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准则,限制了国家的行为选择,使国家在进行国际交往时不能任意违背规则。

这就意味着国家在进行权力政治时,需要考虑国际法的限制,不能随意违反国际法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中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了国家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海洋争端中,国家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不能凭借自身的力量进行任意扩张。

同时权力政治也会对国际法产生影响。

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强大的国家往往可以通过施加压力、展示军事力量等手段影响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

一些国家会利用自身的实力来推动国际法的修改和调整,以符合自身的利益需求。

美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在国际法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可以通过施加压力来推动国际法的变化,符合其自身的利益需求。

权力政治可以使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偏离其本来的宗旨和规范。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之间也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国际法的确立和发展离不开国际政治的支持和推动。

在国际政治领域中,强国的支持和参与是国际法规则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而国家的行为往往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在国际政治实践中,国际法可以成为国家进行博弈和谈判的基础,发挥着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和协调的作用。

权力政治的展开也需要国际法的支持和确认。

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国家往往需要依据国际法规定来进行行动,以获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行为的准则和极限,可以为国家行为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降低了国家之间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余朝鲜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2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质感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虽;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须以法界定..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三、法与国家一、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因为: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权力制约须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于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二、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指与专制对立的、人民直接或经由其代表执掌和行使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是近代以来主要的政治形态;是一种控权力政治、程序政治、法治政治和平等、自由、参与的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上层建筑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有共同的政治职能和历史使命;存在相互依存、渗透、促进和保障的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和发展的依据..没有人民的国家政权和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可能有法治的产生和发展..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法治的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实质及其制度和程序机制;是由民主所要求和决定的..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力量的源泉..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力量源自民主;源自法由人民制定;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严格依照人民的意愿运作..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民主的国家制度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法治把保障权利、控制国家权力的价值指向转化为形式上中立的、技术上可操作的程序;使民主获得形式上的正统性和合理性..3社会主义法治创造和维护民主政治稳定的条件和环境;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扩展民主政治..包括:法治提供自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和空间;提供和平、理性、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避免暴力、不安定和社会动蘸;法治下的制裁有严格的原则、权限、程序和技术要求;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正统性;本身就意味着安定和秩序;法治能弥补民主的某些内在缺陷;防止民主的滥用或“多数人的暴政”..四、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中共十六大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入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同样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坚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党要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如果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向社会或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就是越过法定程序;与依法执政相背离..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领导;在组织形式上要通过这些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总之;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现党的领导..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的进步总体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的协同发展..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主要包括了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方式三个基本的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政治文明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之上;反映着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因此.政治文明又可称作制度文明..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为基础;同时又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法制的保障;使之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它以经济为基础;又居于经济基础之上;有着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但在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方面还做得很不够;尤其是在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民主制度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亟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亟须提高..因此;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着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依制定和实施健全、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推进和保障..只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一、简答题1.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山东大学2011年研)答:法是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法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在这个意义上,法与政治联系十分紧密,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监督,就是政治活动或政治活动的结果。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

尽管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亲疏之别,但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反映。

②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的立、改、废活动。

当然,在社会稳定的政治结构中,法的变革只能是量上的变化。

③法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推行有赖于政治权力的支持。

通常法要服务于政治,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

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

(2)法对于政治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但法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即承认法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与政治之间画上等号,比如,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作为法律概念,某些政治问题也是不能完全依靠法来解决的。

2.简述法对政治有哪些功能或者作用?(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法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其内容包括:①政治权力关系。

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

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23.1复习笔记一、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政治释义政治,是指为了维护或反对现行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法与政治的关系(1)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即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

(2)法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

3.法对政治的功能(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通过分配政治利益来协调政治关系。

法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

(2)规范政治行为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

(3)促进政治发展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4)解决政治问题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

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能够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二、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国家释义(1)在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指由政府、人民和领土组成的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2)在国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

2.法与国家的关系(1)法离不开国家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

②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

③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①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②国家通过法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

③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

④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

⑤国家通过法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3.“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1)“一国两制”就是指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在一些特殊地区长期存在不同的制度。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与发展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与发展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与发展政治与法律是两个相互关联且密不可分的概念。

它们在维护国家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政治与法律的定义–政治:指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2.政治与法律的联系–政治决定法律:政治制度、政治理念和政治决策都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保障政治:法律规定了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保障政治体制的稳定运行。

3.政治与法律的不同–政治关注国家权力、政治利益和国家目标,侧重于宏观决策和战略规划。

–法律侧重于具体行为的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4.政治与法律的发展–政治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化进程、政治参与和政策创新等。

–法律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规范的更新、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5.政治与法律的相互作用–政治推动法律变革:政治改革和政策调整往往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

–法律制约政治行为:法律规定了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防止政治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

6.政治与法律在我国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7.政治与法律教育的意义–提高公民政治素养:了解政治制度、政治理念和政治参与方式,增强公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

–增强法治观念:了解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和司法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密切,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了解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与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公民素养,为我国的发展贡献力量。

习题及方法:1.习题:政治与法律的定义有何不同?解题思路:此题考查对政治与法律定义的理解。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具有密切的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关系。

两者都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也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首先,法学和政治学都是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学科。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和遵守等方面;而政治学则研究政治现象,包括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国际政治等方面。

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有很多重叠之处,比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等既是法学的研究范畴,也是政治学的重要议题。

其次,法学和政治学在研究方法上也有相似之处。

两者都采用实证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和解释,揭示其本质和规律。

最后,法学和政治学在实践中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法律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同时,政治制度的变革和进步也会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因此,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推动两个领域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总之,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是密切而不可分割的。

两者在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上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推动两个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发展。

法理学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理学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规则与价值等法律理论问题的学科。

法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政治行为: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并由行政机构实施的规则和制度,而立法者和行政机构又是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政治行为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内容和运作方式受到政治力量的影响。

2. 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规范: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对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和规范。

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的结构和职权,确保政治行为不越权、不滥权,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3. 法治与政治稳定:法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旨在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来保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法治对于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政治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了政治冲突和动荡。

4. 政治对于法律的影响:政治力量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取向、立法者的政治目标和利益以及法律执行机构的权力配置等都会对法律的内容和实施产生影响。

政治力量的作用也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公正和滥用。

综上所述,法与政治之间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政治行为以及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反映了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同时,政治力量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确保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自古至今,国际关系中的权力政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而国际法的出现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权力政治的运行。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对于理解国际社会的运行方式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法和权力政治的关系进行辨析,并探讨国际法在权力政治中的作用和局限。

国际法和权力政治的关系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从一方面来看,国际法和权力政治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行为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和建立国际组织来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从而抑制和限制国家的权力和行为。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需要倚赖国家的支持和执行力量,这就需要国际法与国家的权力政治相互结合,形成一种复杂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力政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

大国的利益和行为往往能左右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国际法也不能脱离权力政治的影响而存在。

国际法在权力政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从而减少了国际社会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争端和矛盾的工具,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通过和平协商和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途径,减少了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可能性。

国际法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家权益的手段,为国家提供了一种通过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效地保护了弱小国家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作为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机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律合作和协调来促进共同发展的手段,推动了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国际法在权力政治中的作用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国际法的适用面相对较窄,不能完全涵盖国际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矛盾,因此国际法的制约和约束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

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容易受到国家实力和利益的影响,强大国家往往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和回避国际法的约束,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受到一定的削弱。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关海军学号20100301010088摘要:对于现代社会、尤其是致力于建立和维护民主宪政制度的社会而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始终都是一个不可能绕开或忽视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

关键词:政治;法律;法治社会引言政治是个多义词,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政治的含义相差很大。

在古希腊人眼里政治与民主、与协商不可分。

在现代西方学者眼里政治与法治不可分,“具有统治权威的公共法律体制对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定,惟有这样的条件下,政治才能存在”[1]。

在我国则政治与专政(专制)、与压迫不可分。

我国文革时期把相互整治甚至武斗叫政治。

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经济成为最大的政治等等。

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

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

因为人们过社会生活的动机,恰恰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能的自我保存所催发的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保存,这种个人私利中所蕴涵的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成为人类生活的共同诉求,也成为法律与政治在逻辑与事实上联结的基点。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

不仅如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这表明人类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始终是离不开政治与法律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摘要]自国家产生以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联系。

古往今来,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论述数不胜数,学界观点各异。

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一种错误的进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

比如:“逻辑联结说”、“共生说”等。

哈贝马斯基于其社会理论,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带领我们走出了以往要么把法律与政治混同,要么把法律与政治相对立、相分离的理论圈子,打破了传统并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理论难题。

[关键词]逻辑联结;共生;欲拒还迎;关系模型;构成性联系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以实现一定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统一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政治是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谋求、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法律和政治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题。

在当代,“民主政治”的国家也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政治统治是建立在法律调控下的规则治理,对政治文明的诉求则反映了国家在积极寻求亚里士多德倡导的良法之治的思想。

如何定位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成为任何一个标榜为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学界观点各异。

一、国内几种有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学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

在古代中世纪时期,法律从属于政治是普遍现象,但近现代以来,政治服从于法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用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话说,前一时期的法律是“压制型法”,①后一时期的法律是“自治型法”。

②国内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及论述颇多,比如“工具说”、“联系说”、“区别说”、“逻辑联结说”、“共生说”、“平衡说”、“平行说”等。

(一)工具说工具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以政治为指导,为政治服务。

具体而言: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与政治的关系余朝鲜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质感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1、意志属性不同。

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虽,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须以法界定。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三、法与国家(一)、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

一般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

其次,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

”(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

因为:(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权力制约须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于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指与专制对立的、人民直接或经由其代表执掌和行使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民主政治是近代以来主要的政治形态,是一种控权(力)政治、程序政治、法治政治和平等、自由、参与的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上层建筑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有共同的政治职能和历史使命,存在相互依存、渗透、促进和保障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和发展的依据。

没有人民的国家政权和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可能有法治的产生和发展。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法治的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实质及其制度和程序机制,是由民主所要求和决定的。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力量的源泉。

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力量源自民主,源自法由人民制定,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严格依照人民的意愿运作。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民主的国家制度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

法治把保障权利、控制国家权力的价值指向转化为形式上中立的、技术上可操作的程序,使民主获得形式上的正统性和合理性。

(3)社会主义法治创造和维护民主政治稳定的条件和环境,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扩展民主政治。

包括:法治提供自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和空间,提供和平、理性、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避免暴力、不安定和社会动蘸;法治下的制裁有严格的原则、权限、程序和技术要求,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正统性,本身就意味着安定和秩序;法治能弥补民主的某些内在缺陷,防止民主的滥用或“多数人的暴政”。

四、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中共十六大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入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同样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坚持。

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党要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如果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向社会或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就是越过法定程序,与依法执政相背离。

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领导,在组织形式上要通过这些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

总之,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现党的领导。

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明的进步总体表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的协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