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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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设计合同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 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 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 图编制费等。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重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设 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 基本设计收费的40%汁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 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 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规定如下: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应向勘察 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 阶段设计费。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 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 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勘察、设计合同的质量责任的特殊性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 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
3.5.4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 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 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包括消防、环保、抗震、卫生等内容, 这涉及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为简化手续、提高 办事效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凡需进行消防、环 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 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 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真 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办公。
3.6.1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1997 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5.3 施工图审查机构
1.施工图审查应具备的条件
施工图审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
(1)施工图审查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地级以上(含地级) 城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 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7人;县级城市审查机构应具备的 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
(1)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
3.6.1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单位。作为发包方,一般情况 下,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应当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 可证,具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从 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5.4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4)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 情况需要对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 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5)施工图审查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3.争议的解决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 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 果。
3.5.3 施工图审查机构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
凡符合上述条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 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 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
3.5.4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1)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经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2)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收到审查报告后 ,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 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 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 送。 (3)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 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的报告。目前规定的具体审查 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 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3)勘察、设计合同计价模式的特殊性
2002年1月7日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工程勘 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
3.6.1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 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 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 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 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 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 确定收费额。
3.5.5 施工图各方法律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1)设计文件责任在质量上,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 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问接的临督责任。如冈 图设计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损失,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 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 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自己的失 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 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 依法认定。 (3)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法规概论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3.5.2 施工图审查的范围与内容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 强制性标准、规范。 (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4.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图的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设计方案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是属于设计 咨询范畴的内容,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当然,在施工图 审查中如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也可提出建议,由业主自行决定 是否进行修改。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这方面的审查。
3.6.1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以及工艺生产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 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 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 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6.1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完成 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 位或有关单位称委托方或委托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方或 勘察人、设计人。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完成委托方委 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委托方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 成果,并给付报酬。
3.5.5 施工图各方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 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的,也是国际上通 行的规则,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 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 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有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 责。如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 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3.6.2 设计合同
为十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 分别为八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 支付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 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3)付费方式
工程设计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或以“ 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 由发包人、设计人另行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工程设计收费由工程 设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收费构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是 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工程设计收费基
3.6.2 设计合同
准价包括基本设计收费和其他设计收费两部分,浮动收费是发 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的工 程设计收费合同额。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编制初步 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 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 等服务。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 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根据《工程设计收费 基价表》确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 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 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 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 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
3.6.2 设计合同
《合同法》规定,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 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 件等条款。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规模、特征、设计阶段和内 容以及估算设计费等。
(2)技术资料管理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为
3.5.3 施工图审查机构
(2)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2 级以上(舍2级)项目工程设计。 2)获准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具有高级工程 师职称。 3)年满35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 4)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