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及奖励制度(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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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及奖励制度(人力资源部)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荷人字[2013]05号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工会负责办理员工福利待遇相关事宜。

二、每季度向每位员工发放洗发水一瓶、香皂一块、卫生纸一袋(10卷)或发放等价值的其它福利品。

三、特困员工生活救济金:

(一)公司向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低于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发放生活救济金,由员工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核实,报公司工会审核,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放;(二)生活救济金分三等,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不超过公司总人数的2%。

四、员工结婚贺礼:

员工结婚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员工所在部门和工会将派代表参加婚礼,并赠送价值200元以内的贺礼或贺金。有五对以上员工结婚时,公司工会、团委可在每年的“五一”或“国庆”举办集体婚礼,对参加集体婚礼的员工,将免费提供一定的服务。

五、员工伤病住院及亡故待遇:

(一)员工因伤病住院,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和岗位,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探望时备有价值1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员工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特重病,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并给予最多不超过500元的

(二)

(三)员工奖惩制度

荷人字【2014】08号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荷金来员工十条禁令》,制定《员工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公司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奖励为主、批评教育及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罚上,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升岗位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员工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公司每年初评选表彰上年度“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突出贡献奖”、“奉献奖”等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部室”、“先进班组”等先进集体,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三、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晋升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在生产、经营销售、科研、产品开发、设备改造、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成公司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开拓市场、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及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在日常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公司形象,给公司赢得声誉和利益的。

(四)在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公司和社会治安,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及时制止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四、合理化建议奖:员工建议的成果和效益,由生产、工程、质控、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定。按各类建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实行分级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三条处分相关规定

一、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降薪。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三)停职调岗,停职一般为1至7天,停职期间,按时打卡签到(否则,按旷工论处),由处罚部门教育培训或安排其他杂活,发基本工资的60%。停职结束,根据停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岗,不接受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犯有本制度没有列入的错误,公司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违纪员工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理;对故意违纪或破坏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一个年度内,受到公司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公司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须先征求工会同意后实施。

六、员工受到经济处罚时,人力资源部或处罚部门(车间)应向当事人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并交财务扣罚。

七、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违章违纪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处理时,按其责任大小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承担10~100%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公司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赔偿金可从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减去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余额中扣除,如该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可分月扣除。

九、受到经济处罚或因通报批评受到罚款的违纪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其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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