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
SDS-P-C-018
第*版
编写日:
实施日:
编写人:
承认人: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公司的各专项管理规章,严格遵照公
司的“基本方针”、“行动指南”、“经营方针”、“企业精神”,完成公司经营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 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于荣誉称号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中表扬20-50元;记功100-300元;
记大功500-1000元;通令嘉奖500-1000元。
3.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表扬:
3.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上司交予的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1.2热心本职工作,为其它员工表率者;
3.1.3任劳任怨,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有具体成绩者;
3.1.4节约运行成本,卓有成效者;
3.1.5能自动维护公司信誉,制止他人有损公司形象、信誉者;
3.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
3.2.1 合理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3.2.2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损失者;
3.2.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2.4 管理卓有成效,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者;
3.2.5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3.2.6 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敢于纠正严重失职行为和不正之风者;
3.2.7 遵守社会公德,良好风范被新闻媒体表扬者。
3.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3.3.1 遇有突发事故、灾难,奋不顾身抢险救灾等,为公司减少损害者;
3.3.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3.3 全年营业业绩领先,能起公司同仁表率者;
3.3.4 维护国家、公司利益,被新闻媒体、国家机关表彰,影响较大者。3.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令嘉奖:
3.4.1 积极工作,对公司营业业绩的增长有重大贡献者;
3.4.2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足以成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4.3 供职公司满*年,考核成绩优良,未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 处罚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警告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100元;记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0-300元;
记大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400-500元。
4.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4.1.1 违反公司着装规定者;
4.1.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
4.1.3 妨害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者;
4.1.4 擅离职守者;
4.1.5 例会迟到者;
4.1.6 上班迟到者;
4.1.7 违反公司各专项管理规章,情节轻微者;
4.1.8 工作结束未按规定交还营业设备,报表等物品者;
4.1.9 (工作时间内)发生无正当理由,关闭移动电话或拒绝接听客户、
公司、同仁电话给业务造成困难者;
4.1.10 应及时向上司反馈的信息而未及时反馈者;
4.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
4.2.1 违反规定,禁火区域内擅动明火作业者;
4.2.2 乱拉、私设电源线造成轻微后果者;
4.2.3 弄虚作假,骗取假期(骗取的假期作旷工论)者;
4.2.4 投诉无依据、臆测,造成一定影响者;
4.2.5 未经许可携带外来人员入公司参观者;
4.2.6 不听从上司安排,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4.2.7 第一次旷工者(并不计发当日工资);
4.2.8 漠视上司指示、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交办工作者;
4.2.9 伪造、涂改管理文件、重大文件,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
4.2.10 连续二个月内累计二次警告者;
4.2.11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司临时安排的工作者;
4.2.12 无正当理由包容下属,欺上瞒下,作为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者;
4.2.13 遗失支票,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根据奖惩条例并赔偿等额损失)。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3.1 对公司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公司秩序者;
4.3.2 殴打同仁者或相互殴打者;
4.3.3 工作时间赌博者;
4.3.4 偷窃或侵占公司、同仁、客户等财物,经查实者(需据情全额退、赔);
4.3.5 无故损毁公司、客户、同仁财物,造成1500元以上直接损失,或造
成1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但有较大负影响者;
4.3.6 未经许可,从事其它业务者;
4.3.7 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二个月内三次警告以上处分,半年内五次以
上警告以上处分者;
4.3.8 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
4.3.9 伪造或盗用公司管理文件、重要文件或认为重要的文件、印章者;
4.3.10 故意泄漏公司经营、营销策划等机密造成公司损失者;
4.3.11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者;
4.3.12 在禁烟区内吸烟引起后果者;
4.3.13 擅离职守,致公司财、物、信(商)誉受较大损失者;
4.3.14 侵占公司营业款(不论金额多少)者;
4.3.15 煽动怠工经查实者;
4.3.16 恶意捉弄、侮辱、刁难、辱骂、殴打等严重扰乱公司纪律的;
4.3.17 主观故意利用发票为个人谋私利的,与发票相关的无论金额、损害
大小的所有故意行为;
4.3.18 私拆、倒缩 (故意损坏)车辆里程表具者;
4.3.19 无理取闹、纠缠辱骂上司,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营运秩序者;
4.3.20 恶劣、不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严重名誉损失者;
4.3.21 向客户强索小费、物品者;
4.3.22 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者;
4.3.23 虽非主观故意,但因违章操作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者;
4.3.2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拆卸、变卖公司财物者(无论金额大小);
4.3.30 无论有何理由,收受贿赂者;
4.3.31主观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章),造成公司财产或公司承运的货物损
失者;
4.3.32 有意不精心处理货物,或未正确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物品损坏、污
损、遗失,且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
4.3.33 工作时间内饮酒,造成恶劣影响者;
4.3.34 违反国家、公司各项法律、法规,违规作业,造成车辆、设备损(毁)
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国家、保险公司、企业另有规定承担的部分
外,全额由违规当事人赔偿;
4.3.35吸食毒品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以上
(含拘留)处罚者;
4.3.36 违反公司其它专项管理规章,明令解除劳动合同者;
4.3.37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5. 处理程序
5.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职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其职权范围内职工的违纪事项的管理调查。各部门在发现违纪现象后,应抓紧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违纪事实,结合本条例,由部长填写[职工违纪情况综合报告](编制管理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人事企划部。
5.2 公司人事企划部是违纪处理的综合实施管理职权部门,负责职工违纪
事项的验证、审核,并根据[职工为基情况综合报告]和本细则提出处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