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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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西非税收入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
西壮族自治
区本级非税
收入收缴管
理制度改革
试点办法的
通知
类别:国库管理
文件标号:桂财库〔2002〕37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
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
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库〔2001〕2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
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且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且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

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包括:
(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
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四)罚没收入。

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

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壹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壹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且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俩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且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和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壹条国库单壹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于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于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

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账户用于收缴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壹账户缴款以及拨付区直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于代理银行为区直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能够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三家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于这三家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其中壹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区直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规定为其配置账号。

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上述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六条区直主管部门增加、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壹节壹般程序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直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监(印)制的票据,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单壹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壹使用“待结算
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且于当日办理缴库。

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第二十壹条涉及到自治区和地(市)分成的收入,暂由区直单位负责按自治区和地(市)的分成比例或办法,将自治区本级的收入按旬分别填制《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本级收入由地(市)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市)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缴款人缴款后,区直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且退回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壹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区直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办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和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

日报
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区直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且和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壹致。

第二节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壹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到有代理资格的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区直主管部门,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壹式五联。

第壹联: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
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壹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壹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于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且办理关联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于《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缴款人和执收单位不于同壹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且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
入关联财政信息,《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集中汇缴
第三十壹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缴款人壹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三十二条区直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和次日所收款项壹且缴库。

第四节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属于下列范围的,能够办理收入退付:(壹)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四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单
壹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区直主管部门统壹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仍书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六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壹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壹监(印)制的税务发票,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监(印)制的票据,且加盖自治区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
理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统壹印制和发放,印制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票据由区直单位的财务部门统壹向自治区财政厅领购,且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

《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区直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十壹条区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且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方案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

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且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且方案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壹般为五年。

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统壹由区
直单位登记造册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于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壹)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且为区直主管部门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且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和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区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
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壹)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和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第四十九条区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且做好关联管理工作:
(壹)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且由专人负责,不得由壹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壹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
绝缴款,且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俩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区直主管部门、区直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按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壹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壹切损失,且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和单位应交财政或应交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结余,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转让收入,以及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存款利息,也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壹式五联)填写说明壹、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壹式五联:
第壹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二、填制方法
(壹)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
(二)执收单位编码按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编制的代码填写;
(三)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壹编制的国际码填写;
(四)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五)国库单壹账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账号为“2510101”,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账号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账号,开户银行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六)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和小写;(七)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八)收入项目编码为自治区财政厅对具体收入项目统壹编制的号码;
(九)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十)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收入退付
收入退付时,由执收单位通过区直主管部门统壹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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