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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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邝结裳,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纪建斌,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君仪,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祝修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邝结裳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东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元予邝结裳。二、驳回邝结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东鹏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本诉受
理费减半收取元,由邝结裳负担元,由东鹏公司负担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东鹏公司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邝结裳负担3000元,由东鹏公司负担3000元。
上诉人邝结裳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的事实,就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是错误的。东鹏公司故意隐瞒其无资质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东鹏公司一方,邝结裳不存在任何过错,理由如下:
首先,邝结裳装修住宅的行为属于“为生活消费接受服务”的行为,邝结裳与东鹏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作为消费者,邝结裳应当受到法律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条文可见,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包括提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信息等内容)是东鹏公司作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东鹏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资质,在施工中故意隐瞒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事实,很明显存在过错。
其次,东鹏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并长期经营装修装饰工程的公司,其应清楚知道从事装修工程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东鹏公司不但不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反而长期从事装修工程的经营活动,在其办公地点、网站作“提供专业装修服务”的宣传,与邝结裳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东鹏公司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的过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再者,在签订合同前,邝结裳已审查了东鹏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已经尽到全部谨慎审查的义务,对合同无效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原审法院未查清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关过错事实,就认定“邝结裳与东鹏公司致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显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未查清逾期完工的过错责任。东鹏公司延误工期,拖延施工进度,致使邝结裳无法入住涉讼房屋,东鹏公司应当赔偿邝结裳损失人民币元,理由如下:首先,通过东鹏公司提供的施工日志,已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在于东鹏公司。施工日志中提及东鹏公司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施工工地现场只有2、3个人,有时只有1个人,工地现场管理混乱。其次,东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委派监理人、完整填写施工日志,由于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施工工地管理混乱,装修工程至今未完工,东鹏公司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在未查清逾期完工的责任下,认定“无法查核具体施工进度及相应的完工、停工、复工时间及双方各自施工对施工进度的影响”是错误的,东鹏公司应赔偿邝结裳在外租住房屋和车位的租金损失、物业管理费损失等。
邝结裳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东鹏公司向邝结裳赔偿因逾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共元;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东鹏公司承担。
东鹏公司针对邝结裳的上诉答辩称:邝结裳不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亦不按时按量提供自购安装材料,是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原因。邝结裳私下聘请东鹏公司的工人擅自施工,且经常变更工程项目,但又不愿意签名确认工程变更签证,致使东鹏公司不得不等待邝结裳的自做项目施工完毕后,再行施工,严重影响东鹏公司施工进度和施工
成果,东鹏公司不存在任何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上诉人东鹏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以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修改说明作为涉案工程造价认定的主要依据错误。
(一)预算报价单和施工图纸都明确要求依据现场制作来计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仅依据施工图纸来鉴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致使大量变更的工程量未计算、少计算,不能实际反映出东鹏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东鹏公司要求法院另行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涉案工程造价。
(二)东鹏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16中的收款收据与邝结裳原审提交的证据10的工程材料明细表能相互印证,证明邝结裳要求东鹏公司购买高于预算单价的材料,涉案工程材料应补差价元。鉴定机构未以现场实际施工的材料作出鉴定结论有误。
(三)邝结裳在2011年7月就私下聘请东鹏公司人员魏某某为其施工泥水工程,但其提交的购买泥沙的单据日期是2011年9月,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挪用了东鹏的材料,魏某某的证言也对此予以确认。邝结裳的自做工程项目中有大量的泥工及木工项目,必然产生大量的垃圾,但其所支付的垃圾费只有950元,明显是由东鹏公司代为垫付了大部分的垃圾费,邝结裳应向东鹏公司支付元的挪用工程材料费和垃圾搬运费。
(四)双方已变更了部分工程项目的单价,但鉴定报告没有依据
双方变更的价格计算工程款。东鹏公司提供的证据8中,双方确定煽灰三遍、木制品油漆每件家私500元/㎡,且为实价项目。而鉴定报价仅计算了600 ㎡的煽灰三遍,人工单价为l9元/㎡,没有计算每件家私的喷漆价格。
二、东鹏公司已按照预算报价单完成所有工程,远高于鉴定机构鉴定的工程造价,东鹏公司无需退还邝结裳的工程款,相反,邝结裳还应向东鹏公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50000元。
东鹏公司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邝结裳应支付东鹏公司50000元工程款;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邝结裳承担。
邝结裳针对东鹏公司的上诉答辩称: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补充修改说明,是合法有效的。原审法院认定涉讼工程造价为元正确。理由如下:
一、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单位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鉴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
二、鉴定意见是经过现场勘查(邝结裳、东鹏公司、鉴定人员均在场)、对鉴定材料举证和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等程序后所形成的,根本不存在“现场还有大量东鹏公司已经完工的工程,鉴定单位没有计算工程量”的情况。邝结裳自行施工的材料、泥沙都是邝结裳购买,从未挪用东鹏公司的材料。每次施工完毕,邝结裳都找人将垃圾搬走,垃圾搬走的费用全部都是邝结裳支付。相反,东鹏公司收取邝结裳垃圾搬运费,但施工后没搬走垃圾,邝结裳还需自费请人清除由东鹏公司施工所产生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