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承担——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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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

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

鲁学术关注:《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傅穹虞雅瞾摘要:在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背景下,控制股东行为规制与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已成为 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现有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规制,存在供给不足之缺陷,应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进行弥补。

美国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演进路径,经历了从信义义务的内涵解释到标准认定的个案审查过程,从关注形式审查到偏向实质公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往往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审查依据,但该条将股东责任限缩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标准,无论是股东义务范围界定或是审查标准选用,均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

应设定合理的实体裁判尺度,正确对待控制股东控制权,厘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实质公平规则,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审查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公平,以实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根本目的,完成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行为认定的司法续造。

关键词: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公司治理;实质公平;公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4I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3-102-012作者:傅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虞雅瞾,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 士研究生.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中,控制股东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进行内幕交易、利用关联 交易转移公司利益、侵占资金、违规担保等事件频频发生。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20年度上 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十大纪律处分案例》为例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大额资金占用、公司违 规担保、重大信批违规等行为,被施以纪律处分的案例,即占据三席。

3在我国有限公司的治理实践 中,以“拒绝利润分配”“侵占公司财产”“夺取商业机会”“违规清算”“滥用表决权”途径,损害公司利益和非控制股东利益的滥用控制权行为,更为常见。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 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 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 因此, 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 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 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 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西方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或法律规定确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阙如。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 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理根据、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类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 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研究

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研究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研究摘要: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公司债权人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否向其赋予董事信义义务的保护?则需要依照公司破产之前和公司破产之后两个不同阶段进行分析。

关键字:董事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一、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董事义务的冲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的董事义务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它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进行了修正,重新衡量股东最大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传统公司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利益是董事行为的唯一目标同时也是最高目标。

但企业社会责任就以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认为公司除了实现股东的利益外,还应尽可能的维护、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董事在做出公司商业决策时,就需要考虑包括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

那么董事究竟应对谁的利益负责?如果董事的行为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产生积极促进的效果,在这种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下,自然不存在上述问题。

但在现实中,董事在做出某项决策时面临的往往是一个”你死我活”的局面,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无法实现共赢,注定要牺牲某一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应如何选择?是继续贯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因顾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而放弃一项对股东有利的决策?换句话说,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何种义务,是否与其向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相同或相似?二、公司破产之前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对直接义务说的讨论直接义务说认为董事从公司设立起即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直接的信义义务。

笔者该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公司破产之前即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之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信义义务。

原因如下:(一)董事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首先,信义义务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董事向公司承担的义务。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吴优【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的资本制度由折中资本制变为了授权资本制,在效率与安全的抉择上更加注重效率,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随着资本信用的弊端逐渐显现,资产信用的优势更加突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从公司的资产着手,以公司资产为根本,信息披露为渠道,责任规制为保障,使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3页(P77-79)【关键词】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债权人利益;资本信用;资产信用【作者】吴优【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Key words: Company law;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creditors; capital credit; assets credit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取消了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实质上意味着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确立。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不必全部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只需筹集一部分就可以,较法定资本制而言,公司的设立更加便捷。

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更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在授权资本制下,首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并不等同于公司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可能极少,而且公司成立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使得公司财产根基不牢,对外信用担保范围有限,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没有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和缴纳的期限,因此极易造成公司实收资本和其经营规模的脱节,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反映了资本信用理念的变化,资产的作用更加突出,但如此一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支点就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性。

违反勤勉义务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违反勤勉义务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违反勤勉义务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刘阳【摘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3页(P124-126)【关键词】董事;侵权责任;勤勉义务;责任承担【作者】刘阳【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在公司增资阶段,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勤勉义务,并规定违反勤勉义务而使股东出资未缴足的董事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何种责任,到底董事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学界尚无明确定论。

而这两个问题的明确,将成为此条款发挥真正作用的重要前提。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谈到董事对债权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不能回避的就是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因为,只有明确责任的性质,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按照对应的法律规定,对董事的责任大小进行认定。

对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日本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特别法定责任说、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及一般侵权行为特则说。

根据特别法定责任说,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所负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而是由特别法即《公司法》所规定的责任。

董事、高管若对其业务执行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要求的对第三者的加害故意或过失,亦应当承担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190条
张祺航
【期刊名称】《河北企业》
【年(卷),期】2024()3
【摘要】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加重了董事责任以
督促董事勤勉尽责,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此之前,通常认为董
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该草案一经发布即引起巨
大的社会反响,在学界也引发巨大争议,确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解释,厘清《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

为推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从不同
的学术观点出发,在明确确立董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
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董事在公司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法律义务,严格限制董事对债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场景,明确董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以期实现价值平衡,助
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顺利实施。

【总页数】3页(P158-160)
【作者】张祺航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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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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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4.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学理考察
5.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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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摘要: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

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等义务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义务;立法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今天,公司实际是由董事来控制。

因而,董事处于受信人的地位。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行为负有信赖义务;董事因接受公司的信赖而负有诚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8条在制定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比起2004年《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列举式规定,《公司法》引入董事忠实义务这一总括性概念无疑是一大进步。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也使得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制变得更为周延。

法律与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充分的权利,从权利义务一致性上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即董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指利益冲突交易。

(2)竞业禁止义务,即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可能利用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3)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之禁止义务。

法律规定无论是作为受任人或受托人,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因严重违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有:一、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规定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双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提供有别于公司经营健康时期的专门爱惜。

鉴于此,美国法院确立了董事在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股东转变成债权人的法律实践;而当公司濒临无偿付能力时,那么要求董事在决策进程中综合考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美国的该法律规那么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这一法律规那么早已为我国立法所同意和确认,但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公司经营状态的转变而转变的外国法律实践尚未被我国学界所谙知。

事实上,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公司法就显现了如此一种法律规那么的雏形,那确实是当公司陷入某种程度的财务窘境(通常指的是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但尚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随之从公司经营健康状态下的股东转变成债权人。

该规那么最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慢慢饱满和完善,并为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所效仿。

基于美国债权人爱惜法律制度相对照较成熟,故本文选择以美国法律规那么为研究重点,通过对美国董事在公司濒临和陷入资不抵债状态下对债权人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分析,以期寻觅出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引进价值。

一、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董事信义义务指向受益人的转变尽管公司委托董事治理公司财产、处置公司事务,并给予董事普遍治理公司的权利,法律因此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可是由于公司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利益一起体,公司的各个主体在不同公司经营状态下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故董事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转变。

(一)公司有偿付能力时董事的信义义务以股东为受益人董事和治理层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资产索取权处于末位,由此在公司各主体中承担着最大的风险。

因此,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自然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论我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困境与未来:兼评《公司法》三次修订草案的立法变动

论我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困境与未来:兼评《公司法》三次修订草案的立法变动

论我国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困境与未来:兼评《公司法》
三次修订草案的立法变动
王凯莉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24()2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定位不明、角色不清,存在三大症结:董事
会的经营决策权受制于股东本位思想而难以行权;董事会的监督权受制于双层监督
机制而履职边界模糊;董事的权责体系由于信义义务不清、问责机制不足以至追责
困难。

对此,需重新配置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三会”权力格局,在扩张董事
职权范围的同时,完善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问责机制,加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承担,构
建新《公司法》下权责一致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律框架,回应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与
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

【总页数】11页(P86-96)
【作者】王凯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完善公司合并立法的思考——兼评《公司法修改草案》和《公司法修订草案》
2.《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
会中心主义之间的取舍3.董事会中心主义神话破灭后的董事会角色定位: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4.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兼论我国公司董事会的重构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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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作者:刘迎霜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01期摘要: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

公司债债权人作为一种证券投资者,数量众多,力量分散,决定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同于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债券受托人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债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司债债权人;公司治理;派生诉讼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120--05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有三种途径:公司事务的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和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没有对公司债权人赋予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但是随着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备合同理论等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

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债权资本的投资者,公司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对其利益予以考虑,实际上是对其投资风险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正是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

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债权人是组成公司的“一系列契约”中十分重要的契约主体,契约的不完备性体现了债权人投资风险的存在,债权人的参与即是对风险予以控制的最佳途径;经济民主理念强调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的参与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正是其参与投资风险控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经济民主理念的体现;公司财务理论及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更直观地体现了对债权人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是投资者,都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鉴于公司债权人风险与公司风险密切相关的特征,公司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介入或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控制公司风险,最终达到控制自身债权不能实现风险的目的。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 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4 年第 6 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公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52 页。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 同意见,认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侵害债权均不是该制度的基础,而是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的转化为对公司 债权人的信义义务之违反。参见李建伟:《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载《北方法学》2010 年第 2 期; 李清池:《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9 号》,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 年总第 15 卷;高永周:《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逻辑——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9 号案》, 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5 期。
再次,如果认可侵害状态是持续的并从起诉开 始计算时效,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时效适用于该项请 求权。如果混淆清算义务和清算赔偿义务的请求权 基础、规范目的等要素,认为只要没有清算,则清算 赔偿义务时效就未开始计算,将导致未清算公司长 期陷入沉睡状态,有违《民法典》第 188 条“权利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的规定和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旨,甚者导致债权人的 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动力在于,时间越长,清偿的 可能性越小,但清算义务主体清算不能的可能性也 越大;时间足够长,则所有的公司终将清算不能。对 于无资产的企业而言,放任公司不管而等待时机向 清算义务主体追偿,是理性的选择。由此,债权人若 不及时起诉,甚至等待时机起诉清算义务主体反而 对其有利。逆向选择的结果是引发道德风险: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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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成权,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6](p1421)而清算连带 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和侵害债 权,①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和侵害债权,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这也是该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

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适用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适用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适用问题作者:贾玉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最早规定在2005年的公司法之中,并在现行公司中得以进一步发展。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并且缺乏先例制度,我国法院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存在种种问题。

当然,随着法治环境的好转,我国也逐步取得进步,在最近一系列的判决中,法院开始尝试更为清晰地定义董事的信义义务。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义义务公司法董事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48一、背景介绍上世纪90年代,四位经济学家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Vishny 通过1994年的股票市场总值(stock market capitalization)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值、1994年的上市公司总量与人口的比值、以及从1995年中旬至1996年中旬首次公开募股的数量三种指标来探究不同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LLSV”研究认为当投资者无需担心公司成员非法挪用公司财产时,他们更愿意进行投资,从而形成繁荣的金融市场。

随后,LLSV提出为了发展国家经济和建设证券市场,发展中国家和正在转型的国家是否应该系统地研究和移植诸如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引入了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的治理,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严格遵循法条的本义进行判决,抽象的法条难以避免会导致某些内容的缺失和与实际的不符,这就对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这一规则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二、法院对信义义务规定的适用为了获得法院系统的数据,笔者通过在北大法宝以“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公司、证券及民事纠纷”为关键词搜索案例。

从搜索的结果来看,从2006年到2012年大约有4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董事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

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与修正〔摘要〕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体现在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和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三个方面;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修正。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修正董事信义义务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亦引入了董事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引入董事信义义务,不仅要克服一般意义上法律移植的困难,同时还要实现从英美判例法向我国成文法的成功转型。

因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缺失,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进行理性思考,并在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1 〕(p2 )而信义关系是指一方承诺将为了另一方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而行为。

其核心是信任、不得为自己利益谋利,违反信义关系时平衡点向受害方倾斜。

信托法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信义关系的最典型形态。

在信托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后,信义关系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

①一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前者要求义务人应当把委托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不得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强调忠实;后者要求受托人应当以应有的勤勉、技能与谨慎去处理受托事务,强调称职。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董事信义义务信义之所以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因为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代理成本。

从契约论的路径来分析,公司的本质即是各种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率最大化而订立的“合同束”,而“公司合同虽然使管理层成为股票投资者的代理人,但是却没有详细规定代理人的职责。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权力配置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权力配置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062尚待完善。

2019年底启动第六次公司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12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70个左右的条目。

与以往相比,此次修订的力度最大,尤其针对公司权力中心的条款,呈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向,为董事会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股东利益而实施治理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以及控制权的分离,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基本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构建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机制。

“日本商法规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的最高机关,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仅以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为限”后,日本公司改变了股东大会中心的传统,实现了向董事会中心的过渡(韩长印、吴泽勇,1999)。

2019年8月,全球188家顶尖商业领袖签署的《企进行了法律变革,为公众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商业实践提供了合法化依据(刘晶,2021)。

划分公司权力中心的标志最终决定权归属。

股东会或董事会中,谁有权决定公司的“主要事项”或“重大事项”,谁就是公司治理的中心(赵旭东,2021)。

对于公司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交易,股东而非董事会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股东是公司的最终主宰者(Bebchuk ,LucianA,1982),即为股东会中心主义;“以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的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063制度,即为“董事会中心主义”(韩长印、吴泽勇,1999)。

20世纪之初,美国实现了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迭代,旨在帮助商业巨头获取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刘晶,2021)。

剩余权力归属。

公司治理的剩余权力是指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中未能涵盖的特殊事项,若该剩余权力归属股东会即为股东会中心;若权力归属董事会,则为董事会中心(赵旭东,2021)。

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授权资本制度

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授权资本制度

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授权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此前我国沿用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相比之下更具有融资功能属性的特点,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

本文针对国内引用授权资本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协调资本运作。

一、授权资本制的概述(一)授权资本制的概念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未缴部分则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随时发行。

根据授权资本制度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不仅要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注明公司成立前首次发行的股份资本。

其次,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和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有所不同。

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二)授权资本制的特点授权资本制的突出特点为:公司在设立时资本资本总额可以部分发行、分次发行,由于后续发行的部分在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范围内,因此后续发行与募集无需进行公司增资事项的繁琐程序。

因此,授权资本制无疑带来了公司设立过程的极大便捷性和后续经营的灵活性。

另外,授权资本制与传统的资本制度相比,进一步凸显了融资功能属性的特点,尤其是在适应市场经济投资周期和规律,释放企业在传统资本经济时代担保资本闲置压力,激发企业经营自主性和创新性该制度的特点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要求的经济效率与自由要素无缝衔接,迎合了欧美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需求。

其立法意图主要是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简化公司的设立、建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

二、授权资本制度的引进和吸收(一)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最早于1994年颁布施行,此后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2005年的第三次修改、2013年的第四次修改和2018年的第五次修改,在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直是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且我国的法定资本制相较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法定资本制标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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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个 体 成 员 的 利 益 实 现 则 不 是 公 司 的 目 的 , 司 董 事 会 应 奉 公 行 严 格 的股 东 本 位 思 想 , 义 务 采 取 一 切 合 法 的 手 段 去 实 现 有 股 东 利 益 。 因 为 股 东 是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 且 “ 司 机 关 的权 并 公 力 主 要 是 以股 东 投 入 的 财 产 为 基 础 而 产 生 的 一 种 经 济 性 权
o l a in n h i a in l y,t ep p rca i e h b ia in’ n e e eo me tlgc — b i to sa d t err to ai g t h a e lrf st eo l to Si n rd v lp n o i— i g
第 2 第 2 5卷 期 21 0 2年 o 3月
唐山学院学报
J u n l fTa g h n C l g o r a n s a ol e o e
Vo . 5 No 2 12 .
Ma. r 201 2
论 董 事 对 债 权 人 信 义 义 务 的承 担
对 传 统 公 司法 理 念 的修 正
予 了 明确 的确 认 , 《 国示 范公 司 法 》 8条 第 1 第 b项 如 美 第 款
规 定 :公 司 的所 有 权 力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行 使 或 在 他 的 许 可 下 “
行使 , 公司的业务和 事务也 应 当在他 的指导 下经 营管理 , 但
上 述 一 切 均 应 受 公 司组 织 章程 中写 明 限 制 的 约束 。 ” 在 这 一 系列 背 景 下 , 们 开 始 关 注 公 司 发 展 给 社 会 带 来 人 的 影 响 , 股 东 之 外 的其 他 利 益 群 体 带 来 的 冲击 , 产 生 了 给 并
( c o l f ii C m ri & E o o cL w C iaU i r t f o t a S i c dL w, e i 0 0 8 C i ) S h o o vl o mec l C , a c n mi a hn nv s yo li l c nea a B i g 1 0 8 , hn ei P ic e n j n a Ab t a t s r c :Af e n r d cn a t b i a i n’ o n t to s a g t f d r c o s r d to a at t r i t o u i g f ih o l to S c n o a i n ,t r e s o ie t r ’t a i n l ih g i f
赵 树 文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摘要 : 在介 绍及 其合理 性 等相 关 内容 的基 础 上 明晰 了 董
该 义 务 的 内在 发展 逻 辑— — 公 司形 态 、 股东 责任 的承 担 、 司控制权 模 式 以及 债权 人 与债务 人 的力 公
Ke o d y W r s:d r c or r dior a t blg ton i e t ;c e t ;f ih o i a i
传 统 公 司 理 论 认 为 , 司 作 为 一 种 商 事 组 织 , 最 根 本 公 其 的 目 的在 于 满 足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要 求 , 除 公 司 之 外 的 其 而
s a e o d r ’l b l y o p n o t o o r mo e n a i f c e i r n e t r ’p we h r h l e s i i t ,c m a y c n r lp we d la d r t o r d t s a d d b o s a i o o o r a d p sto s h n e p a n h e a o i n c u ls p o to e t r ’a s mi g f ih o l a n o ii n ,t e x l i s t e lg l g c a d a t a u p r fd b o s s u n at b i — l g t n n i a l r p s s r l v n y t m e i n f rCh n ’ o a y l w. i s a d f l p o o e e e a t s s e d sg o i a S c mp n a o ' n y
on r c o s Di e t r ’As u i g Cr dio s Fa t b i a i n s m n e tr ’ ih O lg t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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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i n o a ii n lCo v so fTr d to a mpa w ny La Con e ZHAO u wo c pt Sh . n
量 与地 位 的对 比等 各种 经济 运行 因素 的具 体状 态 ; 而论 证 了董 事对 债 权人 承 担 信 义义 务 的法理 进 逻 辑 、 实 支撑 ; 后提 出 了我 国公 司法 的相 关制 度设 计 。 现 最
关键 词 : 事 ; 权人 ; 义义 务 董 债 信
中 图分类 号 : 9 2 2 文献标 识 码 : D 2 .9 A 文章 编 号 : 6 2— 4 X( O 2 0 0 5 0 1 7 3 9 2 1 ) 2— 0 9— 5
t o r t s a e o v rou c n he c nc e e t t s f a i s e o omi e a i f c o s u h a o c op r ton a t r s c s c mpa y o m , a s m i g f n f r s u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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