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颂平4_保险基本原则(PPT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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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主体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 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 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 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利益的变动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 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一般的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这时被 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即保 险利益可以转移
➢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 这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专属于投保人,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保险 合同包含死亡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 任,保险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合同属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因 除外责任的原因死亡,则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 比,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 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 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 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 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
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投保方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 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 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是投保人,这是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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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必须在何时存在的问题。是在订立合同之际 必须存在,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可。即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 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讫时间。或者说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利益应在 合同存在的何种时段具有。也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 ➢ 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 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 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保险法》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基本含义:
1. 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 2. 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估量的
保险人 ✓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投保方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告知 ➢ 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 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告知义务主体是投保人 ✓ 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可能是投保人也
可能是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
投保方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 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投保方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告知
➢ 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方的告知义务应该包括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 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因履行时间的不同而各异。
✓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根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的询问作如实回答。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
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主要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除保险合同中
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当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 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 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从而使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 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消失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 灭。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 还保险费
➢ 对人的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即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何人的问 题,主要是指对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的保险利益要求。
➢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 这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而非投保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