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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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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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释义2)
• 所谓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 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 婚姻制度。
• 一夫一妻制度来源于爱情的专一性和排 他性。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是指男女双方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享有和 义务的承担均不受性别不同的影响。婚姻 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要体现男女平等 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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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释义4)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是
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要要求。应该说,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和互相
尊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夫
妻双方形成美好的感情,也有利下一代的健康ຫໍສະໝຸດ 2020/1/168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释义3)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既然规定了婚姻自由,当然要禁止 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要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 强迫他人缔结婚姻。
•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强迫他人缔结婚姻。
二:我国婚姻法的特点
1:适用的广泛性 2:内容上具有社会主义的伦理性 3:规范的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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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婚姻法的结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四: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地方性法规
4有关机关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 约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 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 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恋?) 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无效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可撤销原因: 1、因胁迫结婚的 2、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时效期限:
婚姻无效的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 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可撤销的期限: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该规定中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 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 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 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司法实践中的态度(详见教材P92-94)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应分别情况,有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
(一)承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 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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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规章制度模板下载打印**结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规范夫妻之间的相处方式,保障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和我的爱人,在结婚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条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该共同面对、共同解决。

第二章忠诚与信任第四条双方应该保持忠诚与信任,不得和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不得出轨。

第五条双方应该坦诚相待,不隐瞒任何事情,不撒谎。

第六条双方应该相互支持、相互鼓励,共同努力实现家庭幸福。

第三章家庭生活第七条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努力经营家庭。

第八条双方应该共同管理家庭经济,理性消费,不挥霍浪费。

第九条双方应该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协助,共同打造温馨的家。

第四章争吵与沟通第十条在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争吵,双方应该冷静沟通,不说伤人的话语,不做出激烈的行为。

第十一条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对方,包容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想法。

第十二条双方应该学会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不将矛盾和问题长期积压。

第五章孝道与尊重第十三条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父母长辈,尊重家庭成员的意见和想法。

第十四条双方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在对方遇到困难时给予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双方应该孝顺父母,不得忽视父母的生活、健康和感受。

第六章离婚与解除责任第十六条如果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应当尽力协商、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离婚是一种极端的解决方式,应当慎重考虑,并避免因琐事而轻言离婚。

第十八条离婚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我和我的爱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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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对新人都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走过幸福的婚姻生活。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二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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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 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 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 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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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 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本条是关于结婚合意的规定,它是婚 姻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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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提纲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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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的概念
结婚的条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 说。狭义上的结婚的条件,是指申请结 婚的当事人能否结婚以及需具备什么样 的条件才能够结婚,即结婚的实质条件 (包括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广义的 结婚条件还包括结婚的程序(即形式条 件)和方式(如登记)。本课取狭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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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处理 (1)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 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 (2)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 害人。
• (3)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 物),应酌情返还。
• (4)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 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 按照赠送财物对待,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 以返还。
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 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 缘婚。 (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 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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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

056第二章结婚(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056第二章结婚(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二章结婚第一节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一、结婚的概念结婚也叫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而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

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

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

2、行为性质为身份性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与合同为财产行为相区别。

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

从此,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

第二节结婚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

必须是异性男女。

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

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结婚年龄。

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现民法典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只有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一种,删除了重大疾病禁止条件,把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放在可撤销婚姻中。

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婚姻制度范本(PPT 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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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 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国家将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 障碍。而且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 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 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 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 的主体。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制度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 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 的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 为晚育。 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 的结婚最低婚龄;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 性的措施。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登记时,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 一不可。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 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禁止条件如下: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二编  婚姻制度


(二)分析意见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 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 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 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 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 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 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 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 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 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 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 身份参与继承。


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 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 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 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 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 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 “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 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 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 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 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 “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 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远离自己。 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 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 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 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由于 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 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不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 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 证明,并与段冰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 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 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

婚姻家庭法2-4章

婚姻家庭法2-4章
婚姻 家庭 继承

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被确认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后,具有溯及力, 至始无效。 至始无效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存在过夫妻关系, 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关问题。 财产的处理: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共同共有处 理。 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依法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子女问题的处理。
婚姻 家庭 继承

案例分析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 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 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而最后明却与别 的女人结了婚。后来,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 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 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 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 法庭……明是否构成重婚罪?金主张一平分家庭 财产是否成立。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 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登记制 仪式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 家庭 继承

结婚程序

申请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户口本、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 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审查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 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 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2结婚制度

2结婚制度

第二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程序,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3.登记或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结婚制度多媒体课件

结婚制度多媒体课件

案件讨论二
洪某( 与郎某( 洪某(男)与郎某(女)1997年在外地打工时相 年在外地打工时相 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6月,洪某向郎某 年 月 的父母提出结婚要求。郎某的父母告知洪某, 的父母提出结婚要求。郎某的父母告知洪某,郎某 患有精神病,曾经接受治疗,但未治愈。洪某认为, 患有精神病,曾经接受治疗,但未治愈。洪某认为, 郎某的精神病比较轻微,可以治愈, 郎某的精神病比较轻微,可以治愈,坚持与郎某结 两人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郎某病情 月登记结婚。 婚。两人于 年 月登记结婚 婚后, 加重,经多次治疗未痊愈。郎某患病期间, 加重,经多次治疗未痊愈。郎某患病期间,丧失劳 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 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 并曾打伤洪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并曾打伤洪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01年 年 10月,洪某以郎某长期患病,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 月 洪某以郎某长期患病, 妻生活,家庭负担沉重, 妻生活,家庭负担沉重,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系为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郎某不同意离 婚。


被告朱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粱丽清装修出 资款18158元。 驳回原告粱丽清要求被告刘国建 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判



案件讨论三
肖碧荣与温三生系江西省宁都县会同乡大斜村、下 湖陂村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1月,肖碧荣与温三生 经人介绍谈婚。1996年12月底,肖碧荣与温三生协 商结婚。1997年1月16日,下湖陂村村民小组为肖碧 荣和温三生出具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明。同日, 温三生之父温元校持村民小组证明来到村委会,找 村委会会计胡景标开具婚姻状况证明。1月18日,肖 碧荣、温三生双方到宁都县会同乡民政所进行了结 婚登记,因未交两人结婚合影照片,当日未领取结 婚证。1月20日,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肖碧荣 提出悔婚,温三生同意。1月22日,肖碧荣从温三生 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姓名不是温 三生,而是其哥哥温桂生,隧于1月28日以离婚为由 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布其与温三生的婚姻 无效。

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
问: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予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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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结婚。本案中杨与孙之间是四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应允许其结婚。
Hale Waihona Puke 2020/4/3018
2、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
一般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两类:
精神方面的(如精神病、白痴等)
结婚登记的效力: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凡办 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并自此 受法律保护。是婚姻成立的标志,亦带来婚姻效力。
2020/4/30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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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的特别规定案
23周岁董男和21周岁钱女是某高校同班同学,自二年 级开始恋爱,经济在一起,吃用不分你我。三年级下 半学期,二人被分在同一城市实习。这期间,他俩私 自租用民房同居生活,钱女为此两次怀孕流产。四年 级时,随董男回家过节返校的钱女回校后,发现自己 第三次怀孕,到医院请求人工流产。但医生认为,不 宜再行手术,否则可能终身不孕。他们到学校所在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登记人员以其无单位 证明和身为在校大学生为由不予接受申请。他们以达 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学校准许其结婚,为其开具证 明。校方经研究决定,如果二人认识到错误,保证以 后不重犯,流产后可继续留校学习;如果坚持结婚要 求,则将劝其退学,退学后双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结 婚。钱女坚持要生下腹中的孩子。学校正式决定:开 除二人学籍。后双方到董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机关审查,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 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要点:
1、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一条件。乙男在 同居之前对甲女了解不多,后来是在父母和甲女的要求 下勉强同意与甲女结婚,乙男不是完全自愿。

10第二章结婚制度

10第二章结婚制度

练习二: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 的血亲包括( ) A.伯、叔与其侄子女 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 D.同胞兄弟姊妹

练习三:
按照我国现行的亲属关系世代计算法,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 )。 A.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 异父的兄弟姊妹 B.堂兄弟姊妹 C.表兄弟姊妹 D.伯、叔、姑与其侄、侄女,舅、姨 与其甥、甥女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积极要件
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消极要件,或 称婚姻障碍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以及不宜生育 的遗传疾病如何处理?


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以无效原因 的现实存在为客观依据,在婚姻无效的 原因消失后,不得再宣告该婚姻无效。

这种情形,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 为——无效的原因已被治愈,或称无效 障碍已消除。
二、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释义

可撤销婚姻是虽然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 要件但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 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 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婚姻 。

1、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 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 亲属。
3、亲等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 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结婚制度

2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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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 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一年内;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杨某于1996年4月26日与张某登记结婚,同年生 年 月 日与张某登记结婚 日与张某登记结婚, 杨某于 育一子。 日又与雷某登记结婚。 育一子。2002年7月24日又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提 年 月 日又与雷某登记结婚 出诉杨某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出诉杨某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辩 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 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 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张某及雷某的两张结婚证 经审理查明: 都是用虚假证明材料领取。 年年仅18周岁的杨 都是用虚假证明材料领取。1996年年仅 周岁的杨 年年仅 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 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 岁的张某 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 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 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 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 某。2001年5月,杨某与雷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 年 月 杨某与雷某相识, 长期在本市租房同居。 长期在本市租房同居。2002年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 年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 料与雷某在本市金堂县登记结婚。 料与雷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 案例:1999年1月罗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5 年 月罗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 确定恋爱关系。 个月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 个月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 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 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 然无存。 年 月 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 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回到娘 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撤回诉状。 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 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罗某在 2000年给法院的起诉状中要求:一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要 年给法院的起诉状中要求:一准予他与江某离婚, 年给法院的起诉状中要求 求江某返还其婚前索要的家俱款8000元。江某一口咬定8000 元 江某一口咬定 求江某返还其婚前索要的家俱款 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 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二章结婚法PPT课件

婚姻法第二章结婚法PPT课件

婚姻含义总结
婚姻是两性之间互为配偶为目 的的永久性结合。
婚姻是两性之间以共同的性生 活、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为追求目 的,并在上述意义上排斥他人干预 而结成的永久性的共同体。
2、婚姻的本质
(1)神意说
(2)契约说 (3)制度说 (4)折衷说
法国1791宪法: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
“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 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契约”
爱尔兰是全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作为一 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这个国家是禁止离婚的。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百年期结婚证书只是一页 薄薄的粉红色纸片,上面写着这样几行文字: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 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 享有怎样的权利,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其 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 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最后,让这张粉红色的小 纸带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美好祝愿!祝你们幸 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2)现代法上婚约解除的损害赔偿 A. 财产上的损害 B. 非财产上的损害(青春损失费-可行性 标准等 ) C. 信赖利益【德国;普通法】
7、我国对彩礼问题的法律立场
(1) 1984年: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A. 包办买卖——原则上应当收缴
B. 骗取——全部返还
(3)男曰婚,女曰姻。 (4)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5)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也。——《礼记·婚义》
(1)谁与谁(什么)结婚(人与人的结合)
(2)与什么人结婚——关于性别
(3)目的内容 (结婚干什么)
(4)期限(永久与临时)
(5)合法性
(法律道德一般观念;筛选过滤控制机制)(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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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型婚约 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 定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 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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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晚期型婚约 其特征是:
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 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 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 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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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仪式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 期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 即抢婚,指男子以 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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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 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 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 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 式:
(1)买卖婚。 (2)互易婚。 (3)劳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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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偿婚 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 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 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 序。
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 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 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经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 序。
近代是本人。 •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
则无。 •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
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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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 要条件和手续。
•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
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解决。
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 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 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也不得对婚约中部遵守约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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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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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处理 (1)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 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 (2)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 害人。
• (3)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 物),应酌情返还。
• (4)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 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 按照赠送财物对待,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 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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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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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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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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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
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
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 为,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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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的特征 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
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
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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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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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概念的特征 1.婚姻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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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的要件
•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Leabharlann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 2、结婚的形式要件。
• 婚姻成立的方式:
• 事实婚主义。要式婚主义 。
• 结婚方式:1)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 式结合制。
• (5)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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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 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
(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 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
(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
后,婚礼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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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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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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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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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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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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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3.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4.结婚的程序。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
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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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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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是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可以支 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而缔结的婚姻。
(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 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 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 缘婚。
(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 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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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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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
• 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两人相处一段 时间后双方订婚,并写了一纸婚约,双方约定了 结婚时间、彩礼数额,并约定如果有一方退婚, 需要给对方赔偿10000元。后在筹备婚事期间, 张女士认识了另一个男子,并产生感情,决定与 未婚夫解除婚约。未婚夫家要求她按婚约支付 10000元赔偿金。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
(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 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
(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 日、时,以便“卜其吉凶”。
(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 知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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