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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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1
1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概念: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类:(1)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2)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3)以外贸工贸公司为背景(4)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5)以仓储包装企业为背景(6)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
4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规定:根据客户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承揽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的理解:代表客户揽取货物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
5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
(1为发货人服务
(2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于续时,他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是也代表海关当局
(3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地订好足够的舱位,议定对承达人和发货人都是公平台理的费率,安排在适当的时间里交货,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帐目等。
(4. 为航空公司服务
(5. 为班轮公司服务
(6. 提供拼箱服务
(7. 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第一章1.2
1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1)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
(2)作为独立经营人(当事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
2货运代理的责任划分
(1)作为代理人,仅需要在安排客户货物运输时,做到合理谨慎。
(2)作为当事人,有责任将客户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货运代理性质的区分标准
(1)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
(2)是否持有客户据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单证。
(3)是收取基于运输费用计算的佣金,还是赚取所付运费向客户收费之间的差价
4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一种依附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
5委托代理的权限: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权限大小受制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没有授权委托的无权代理的行为、超过授权委托范围的超越代理权行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过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关系的分类:
(1)大陆法以代理人是以代表身份还是以个人身份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分为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
合同的效力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是约束代理人的
英美法以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分为
1)显名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时表明他是代表指明的被代理人订约,该合同是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
2)隐名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明他为之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该合同仍然是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
3)未披露的代理:代理人虽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更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这种合同是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的。
7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基本职责
2)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期限
3)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合同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的责任
5)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
6)国际货运代理人除外责任
7)委托方责任
8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
第一章1.3
1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主体:委托人、代理人、第三方
2货运代理合同本身法律性质
1)货运代理合同属性:服务类合同。
2)货运代理人特性:特定的主体。(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3)货运代理服务的局限性:客体的特定服务。(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第一章1.4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形式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指不经营运船舶而作为海洋公共承运人
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关系
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独立经营人业务,无船承运人是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中独立出来的所谓独立国际海运经营人。
4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1作为承运人签发货运提单
(2)代表托运人承办订舱业务
(3)承办货物交接
(4)代办储存出库业务
5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异同点
第一章1.6
1集拼箱业务条款含义:对货主是拼箱交接形式,对船公司是整箱交接形式,即前者是指几个托运人与几个收货人,后者是指一个发货人与一个收货人,尽管箱内货物事实上属于几个货主所有。
2 CFS/CFS运输条款:发货人将不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运至出口国集装箱货运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集装箱货运站,进口国集装箱货运站在拆箱后将拼箱货交由收货人。(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
3 CY/CY运输条款:发货人自行装箱后,将整箱货运至出口国集装箱码头堆场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集装箱码头堆场交收货人,并由收货人自行负责拆箱。(集装箱场站到集装箱场站)
4集装箱拼箱业务条款下的提单:H-B/L(House-B/L,无船承运人签发拼箱货提单)、S-B/L (Sea-B/L,船公司签发整箱货提单)
5国际货运代理人在集拼箱业务中的法律特征(作为无船承运人)
1)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但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拼箱货提单)
2)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
3)因签发自己的提单,有权收取货物运费(拼箱货运费)
4)双重身份,对货主是承运人,对船公司是货物托运人
5)有权订立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