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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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 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 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3
票据的转让形式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 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
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
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 别之一。 付款请求权、转让权、追索权
2.无因性
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 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 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汇票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 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汇票是出 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 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 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 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 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 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 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 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 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内容
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按照其性质和重要性不 同,可以分为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 “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 生票据上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行为,或者 说以负担票据债务为 目的而为的要式法律 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参加承兑 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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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狭义票据行为包 括的内容外,还有付 款、参加付款、提示、 退票等行为。
六: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1、票据权利的定义 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特点 证券性权利:债券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四、票据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五
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 以发生、变更、消灭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 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2. 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 付款日期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1、 出票条款 2、“付一不付二”条款 3、 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和 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4、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和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 prohibited) 5、“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和“免于 追索”等
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
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给付金钱
(1)单项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 (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
6、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7、票据抗辩
5、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 出起诉。
6、货币性
以支付货币为目的。
7、债权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 据取得票款。
8、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 能请求付给票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关系人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
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1)过户转让:一般债权的让与。(股票、债券)
(2)交付转让:物权凭证的转让。(提单、仓单、栈单) (3)流通转让:票据的基本特征。 转让方式简便 善意的
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 )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1.设权性
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参加承兑 5、保证 6、保付
票据行为
其他票据行为
其他票据行为指票据狭义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 行为,主要包括提示,付款,拒付或退票,追索, 参加付款等。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 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 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 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 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 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 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 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英美法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大陆法 要式,但有时能 看到要因残迹 只要背书连续 都市合法的持 票人 伪造背书签字是 无效的 其它当事 人的背书仍有效, 受害人是被窃者
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
二次性权利: (1)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2)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3、票据权利的种类
主票据权利: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
是第一次请求权。
副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向从债务人要求偿还 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包括追索权
持票人 权利 伪造 背书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含义
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行为是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 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 义票据行为可简称为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 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被称为票 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 付,参加承兑六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它除了包括 狭义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 等行为。广义票据行为被称为准法律行为或其他票 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的基础。
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 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 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 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 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付款义务。
9、返还性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 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 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
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10、可追索性
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 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 票据的功能
结算作用(汇兑、支付)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
按如何取得汇票和以何种身份持有汇票的情况, 持票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普通持票人 所谓普通持票人,指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 (二)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表明汇票并非白白来的,是付出了对价而持有 的。 (三)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bona fide holder)
定义: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类型: (1)对物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七
英美法
票据立法
1.1882年英国票据法 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
3.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
法。
3、文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 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 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4、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 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第三章 第三节 汇票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 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 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 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 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 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首先,是出票人,一般说即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 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 商发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 者付款。其次,是受票人,通常是进口方(或进口方的往来银 行),他是在取得进口商品和劳务的同时或稍后接受此项付款 命令的人。再次,是收款人,收款 人可能是出票人本人即出 口方本人,也可能是出口方的开户往来银行。
和再追索权。
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向特定从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金额的权利。包括:对参加承兑人和保 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4、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续受(受让)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5、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点
票据法
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 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 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票据法
中国票据法
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 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 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 了具体的规定。 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 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 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 正,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