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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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

第五章

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1 5.2 5.3安全管理的责任

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美国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CONTENTS

5.1安全管理的责任

职责

(1)确定安全相关政策与标准;

(2)分配维持风险管理活动所需的资源;

(3)查明和评估安全风险;

(4)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或把风险的相关水平减少到既定的可接受水平;

(5)将技术进步纳入设备设计和维护过程中;

(6)进行安全监督及安全方案评估;

(7)调查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

(8)采取最合适的、最好的行业做法;

(9)促进航空安全(包括交换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10)及时更新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章。

•从管理角度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作用是为国际航空器运行的安全管理提供程序和指导以及促进全球航空运输的规划与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包括:

(1)为国家和经营人提供涵盖航空安全的绝大部分方面的指导材料(包括飞行、适航、空中交通服务、机场及机场保安等)。

(2)通过编写安全管理手册的方式,说明安全管理的原则,并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提供指导。

(3)确定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和报告的国际程序。

(4)通过以下方式促进航空安全:

① 通过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ADREP)系统以及其他途径,共享全球事故和事故

征候信息;

② 以各类出版物的方式传递航空安全信息;

③ 组织或参与研讨航空安全特定问题(即事故调查、事故预防和人的因素)的会议

和研讨会等。

(5)根据全球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缔约国进行审计,通过安全审计实现对缔约国安全管理能力的监督。

•国家肩负着建立安全和高效飞行环境的重要职责。

•职责:

(1)为管理国家的航空系统提供必要的法律及管理规定。有效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应涉及以下领域:

① 在国家航空法确定国家商业航空和私人航空的目标。

② 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和贸易方面的法律用于规范安全的航空设备和服务的生产

和销售;

③ 劳动法(包括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用于为保障航空从业人员能够安全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工作环境确定基本的管理规则;

④ 保安法用于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例如管理谁能进入运行区,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进入运行区,同时保安法还可以起到保护安全信息源的作用;

⑤ 影响机场和导航辅助设备选址的环境法可对飞行运行(例如降低噪声程序)产生影响。

(2)建立拥有确保规章得到遵守的必要权力的适当的国家机构,这一机构通常被称为民用航空管理局。

职责包括:

① 确立必要的法定权威机构或代表机构来管理规范航空业;

② 确保配备足够的合格技术官员;

③ 保持有效的安全监督系统以评估管理要求贯彻执行的情况。

(3)建立适当的安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经营人和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中维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三、民用航空管理局

•已经制定了适当的航空法规的国家必须建立专门的国家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制定国家据以实施其安全方案的

规则、规章和程序。

四、制造商

•制造商的主要责任在于每一代新设备都应该在最新“技术发展水平”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设备进行改进。

•制造商生产的航空产品必须符合适航及其他国内和国际标准并满足购买者经济和性能需要。

•制造商还提供支持其产品的手册和其他文件。

•航空器制造商设有积极的安全部门,其职责包括:监视航空器的使用情况,为制造过程提供反馈并向其客户航空公司传播安全信息,为更好地促进全球航空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航空器运营人

•大型航空公司所采用的许多安全管理活动,通常是在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建议措施和国家规章要求的前提下,由其安全管理办公室执行。

•在公司内,管理者拥有管理安全风险的权力和责任。

•最重要的是,管理者决定组织的安全文化。

六、航空服务提供者

•安全和高效的飞行取决于有效提供各种独立于航空器经营人的服务,如空中交通管理、机场运营(包括机场应急服务)、机场保安、导航和通信设备等。

•从传统上看,这些服务通常一直是由国家通过其民用航空或军航当局来提供的。

七、第三方承包商

•在诸如加油、配餐和其他航空器地面服务、航空器保养和大修、跑道和滑行道的建造和维修、机组人员培训、飞行计划、飞行签派和飞行跟踪等领域提供支持飞行运行的服务往往涉及私人承包商。

•不管是大公司的承包商还是小企业的企业主,签约单位(如航空公司、机场经营人或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均负有管理承包商承担的安全风险的全部责任。

八、行业和专业协会

•行业和专业协会在安全管理中同样起到重要作用。

•一些航空公司越来越多的与其他航空公司合作或结成联盟,通过代码共享协议拓展了其有效的航线结构。

•航空的国际性质要求各个环节的努力联合成为统一的全球航空安全系统,需要在各个层次和水平上进行合作与协助。

5.2

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功能结构

主要职责:

(1)研究并提出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用航空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2)编制民用航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用航空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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