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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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名单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
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严格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管理
1、实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定点制。

定点机构为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批准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县(市、区)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确定,报县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备案。

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一般为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定点机构要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电话。

未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计划外怀孕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妇女,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表样见附表三);计
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表样,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印制,实行编号管理。

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由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由三名医务人员签名,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严禁计划内怀孕妇女自行引产。

计划内怀孕妇女未经当地计生部门批准而擅自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不在引审批制度规定之内。

3、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和登记制度。

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要填报《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表样见附表四)。

手术定点机构在施术前要查验受术者有关证明,登记其身份证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与手术病志一并
存档。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以施行手术。

急诊病人术后,要补查验证明材料,无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落实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通报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制度,分别填写《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五),婴儿出生、死亡资料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进行衔接。

以上表格应一式两份(复写),一份由填表机构保存,一份于每季度末上报。

医疗、保健机构上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抄送同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上报同级人口计生委。

各类表格由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此文提供的样表制作,分发所在地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各级人口计生委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要定期与卫生部门交流、分析当地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违规的处理
各级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落实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责任人。

如发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人和事,要对单位法人代表追究责任,视情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对单位取消评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要从严处理,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范围内应取上限;是公职人员要一律开除公职;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附表二: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
附表三: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样表)
附表四: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样表)
附表五: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
附表
一:
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
页数
上报日期:年
附表二:
孕妇孕情超声填表单位(盖章):
*备注:能够填写身份证号或生育证号的,在备注栏填写.
附表三: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存根联)(样表)
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兹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社区)育龄妇女,年月出生,现有子女男女,第一胎(性别),年月出生。

现孕____周,因计划外(内)怀孕第胎,需到贵院(站)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此证明实行编号管理,一式两联。

由乡(镇、街办)计生办负责出具并留存存根联,背面粘贴村(居)委会原始证明;另一联由受术者交给施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存档备查。

属计划内怀孕对象,该证明需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加盖公章并签名。

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兹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社区)育龄妇女,年月出生,现有子女男女,第一胎(性别),年月出生。

现孕____周,因计划外(内)怀孕第胎,需到贵院(站)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县(区)人口计生委(盖章)
计生办主任(签名)分管主任(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编号管理说明:
编号取11位数,前6位数按国家统计局2007年4月1日公布的
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上《统计标准》中
查询下载),后5位数由县(市、区)按序排定;在编号11位数前,
冠以年份后2位数。

如:(07)×××××××××××。

附表四:
人工终止填表单位(盖章):
附表五:
计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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