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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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频繁和复杂。
为了有效管理进出口活动,规范国际贸易秩序,各国普遍制定了进出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和影响。
1.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背景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指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临时进出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由于全球贸易的特殊性,需要同时考虑效率和安全性,因此各国都对进出口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2.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临时进出口许可证:对于进出口货物的临时性贸易活动,需要事先获得临时进出口许可证。
该许可证包含进出口地点、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临时进出口手续:在办理临时进出口许可证后,进出口商需要按照相关手续进行临时进出口操作。
包括货物检验、清关手续、报关报检等程序。
(3)安全保障措施:为了防止非法物品进出口,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包含了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进出口商需要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和证明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4)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暂时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打击违法行为。
3.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贸易便利化: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立使得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商可以更加便捷地开展临时性贸易活动,促进贸易的畅通和发展。
(2)提高贸易安全性:通过对货物的详细审查和监督,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助于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口,提高贸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规范市场秩序: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进出口商的资质、手续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4. 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
(2)技术更新和信息化: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实现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合作与沟通: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贸易管理的挑战。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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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作者:来源:《大经贸》2007年第10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
在执行中,海关发现《办法》虽然列明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但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货物情况比较复杂,有时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近日,海关总署有关人士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核准下列几类物品暂时进出境时,不在《办法》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之内:被测试的货物和物品,但用于测试的样品除外;直接用于生产的货物,但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处理,逾期补征税款;进行加工的货物和物品。
本办法规定暂时进境货物应当复运出境,如果暂时进口的货物最终出口到第三方而非返回原发货人,则不属复运出境的范畴。
二、关于期限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延长期届满,货物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以及已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进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批准暂准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进出境现场海关申请。
三、关于报关单填制已进境或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经海关审批同意后,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填写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或出口手续,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内应注明原暂时进境或出境的报关单编号,涉及许可证件的应按照规定补办。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应责成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原申报的报关单上进行相应内容的修改。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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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口是指凭借国际转运单证,以临时方式将货物进入或者退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而不进行关税缴纳和商检验放的贸易方式。
为了规范暂时进出口的管理,中国海关制定了《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暂时进出口的定义与范围暂时进出口是指进入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生产或者加工,再经国际转运出口的货物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方式通常适用于具有特殊用途的进出口货物,例如展览品、赛事用品等。
暂时进出口的管理范围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流转、报关手续、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暂时进出口的申报程序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报资格审查:申报人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申报材料,经过海关资格审查后方可获得暂时进出口的资格。
2. 缴纳保证金:申报人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货物暂时进出口期间的担保。
3. 编制报关单:申报人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 暂时出入境手续:货物需要按照海关规定完成暂时出库、进库、出境、入境等手续。
5. 监督检查:海关将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要求并严禁转为正式进出口。
三、暂时进出口的管理措施暂时进出口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标识管理:货物需要进行标识,区分暂时进出口货物与正式进出口货物,以便海关进行监管。
2. 报关单备案:申报人需要将编制完成的报关单及相关附件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随货物一起提交海关。
3. 控制措施:海关将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包括货物的随机抽查、现场查验、核对报关单等,以确保暂时进出口的合规性。
4. 监管期限: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在期限内需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逾期需申请延期。
四、暂时进出口的风险与措施暂时进出口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货物流失、质量问题、商业秘密泄露等。
为了减少风险,申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货物管理:合理安排货物存放,保证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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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一)暂时进出口货物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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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测 试 的货物 和物 品, 但 用于测 试 的 报关单栏 内应注 明原暂 时进境或 出境 的报 关 境 手续 经海 关同意 在境 内留购 的暂 时进 境 样 品除外 ; 直接 用于 生产 的货物 , 但对 临 时进 V I 汽车, 必须转 关至 整车进 V指定 V岸办理 进 I I
口货 物处理 ,逾 期补征 税款 :
进 行加 工的货物 和物 品 。
续 的, 海关应 责成暂 时进 出境 货物收 发货人 得 延期 。 测试 用车辆及 其零配 件不论 是否 损 按照规 定缴 纳税款 和滞 纳金 , 并在原 申报 的 毁 ,期满 必须 复运 出境 。 报关 单上进 行相应 内容 的修 改。
编辑 : 卢小平
根 据 3 号文 ,联 网监 管企 业不实 行银 区实 行银行 保证金 台账 实转 管理 , 5 中西部地
七 ,关于担保
在海 关规定期 限 内 暂时进 出境货物应 当在进 出境之 日起六 所 列 的暂时进 出境 货物 , 个月内复运 出境或 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 况需 复运 出境 或复运 进境 时可 以暂 不缴纳税 款 ,
经 海 关批 准的 暂 时进 出境 货 物 ,在货 要延长期限的,AA T 单证册持证 人、非AA T 单 但对该 条款所列范 围以外的其他暂 时进出境 物收发货人 向海关缴纳相 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 证册项下暂时进 出境 货物收发货人应 当向主 货物, 关都会 按照 审定进 出口货物完 税价 或海 关依法 认可 的其他 担保后 , 海 准予 暂时免 格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海关 接受该 货物 申报进 纳 关税 。 不征收 进 出 口关税 的暂 时进 出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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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关暂 时进出境 货物 暂 时进 出 境 货 物 申请 延 长 复 运 出境 、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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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监管和管理。
本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一、暂时进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暂时使用或者修理、处理等活动后再重新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 申报要求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
1.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暂时使用或者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出口。
二、暂时出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出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委托外国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后再重新进口的货物。
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同样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
2.1 申报要求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出口税款。
2.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口。
三、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行为,海关总署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海关总署将继续加强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以上是对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指南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da4e79f7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c.png)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指南暂时进出境货物定义: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代码“2600”,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视为复运出境,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4、在《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5、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
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6、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7、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但企业使用旧钢瓶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贸易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凭通关单验放,复运出境时报“其他9900”);9、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0、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系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且中方不需要对外付汇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1、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指海关批准的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及要点: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和损耗可忽略。
如临时进口限期在半年之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可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但仅限模具和单台设备。
暂时进境汽车不受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暂时进境汽车如留购,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手(旧)汽车、右舵车,如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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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指用于管理暂时进出口业务的法规和政策。
暂时进出口指的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将货物或者技术装备临时进入或者离开境内,用于特定的生产、科研、展览等活动。
为了有效管理这一类业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暂时进出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实现安全、高效的管理。
一、基本概述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暂时进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进出口活动符合国内外贸易法规和标准,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推动贸易合作的顺利开展。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暂时进出口的范畴和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进出口业务的审批、备案、申报、监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审批和备案程序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口业务需要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
对于需要审批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对于需要备案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审批和备案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表格填写、材料递交、审查和审批结果通知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批和备案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避免违规操作和经济风险,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三、技术要求和风险控制暂时进出口活动涉及的货物和技术装备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暂行办法对质量、性能、标准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特点,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证明材料,确保货物和技术装备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为了强化风险管控,暂行办法还对进出口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监管。
对于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安全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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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第二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七条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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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定义和范围2、暂时进出口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文件3、暂时进出口的期限和延期规定4、货物的监管要求和责任5、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6、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规范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确保相关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12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21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211 展览品、样品、广告品等用于展示或促销目的的货物。
212 用于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等文化交流活动的设备、道具等。
213 用于科研、测试、维修等目的的仪器、设备、工具等。
3、暂时进出口的申请流程31 申请人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进出口的时间、用途等。
32 同时,需提供以下文件:321 货物清单及相关说明。
322 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展览合同、演出许可等。
323 担保文件,以确保货物按时复运出境或进境。
4、暂时进出口的期限和延期规定41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4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43 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间和条件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货物的监管要求和责任51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境内期间,应接受海关的监管。
52 申请人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
53 货物的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如有变更需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获得批准。
6、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61 申请人应承担与暂时进出口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监管费等。
62 费用的支付方式应按照海关的规定执行。
7、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71 申请人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72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货物、撤销暂时进出口资格等。
7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81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海关所有。
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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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35号)为加强对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的规范管理,促进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现就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凭保证金(包括差额保证金,下同)、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见附件1)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担保申请人凭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不免除其就被担保货物应当履行的其他海关法律义务。
二、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审单环节海关事务的担保人。
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一)国家机关;(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向海关履行的被担保的法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申请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征税要件尚未确定的;(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三)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四)暂时进出口货物;(六)租赁进出口的货物;(七)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八)进出境修理货物或出境加工货物;(九)集中报关;(十)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凭担保办理海关手续的其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9dff6e03a6c30c2259019ee2.png)
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申请暂时进(出)境单位名称:申请人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暂时进(出)境货物征免税类别:申请暂时进(出)境期限:年月日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货值及币制一次延期期限:年月日延期事项:二次延期期限:年月日延期事项:三次延期期限:年月日延期事项:申请人(签印):年月日填写规范说明: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填写:(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属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征免税类别填写:(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十)以上九项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
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报。
四、延期事项填写:第几项商品需要延期。
货物暂时进/出境海关审批表海关暂号报关单号进出境日期经营单位名称报关单位名称申请内容隶属海关审批意见经办人:日期:年月日复核意见:科长:日期:年月日审批意见:关(处)领导:日期:年月日直属海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经办人(科长):日期:年月日复核意见:处领导:日期:年月日审批意见:关领导:日期:年月日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暂进”+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或“暂出”+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2.《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暂进”+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或“不予暂出”+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3.《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暂准延”+延期次数(大写数字)+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4.《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暂延”+4位关区代码+4位年月+5位流水号。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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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临时性货物进出口而制定的一套行政法规,它规定了临时进出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暂时进出口一般指的是临时性的货物进出口活动,例如展览品、体育用品等。
一、暂时进出口的定义暂时进出口是指货物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出境,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进出境或在境内经过加工、修理、测试等活动,不从事贸易、销售活动的进出口行为。
二、进口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程序1. 申请: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出进口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货物简介、目的、进出口时间等。
2. 海关审核:海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并评估货物是否符合暂时进出口的要求。
3. 缴纳保证金:进口商需要向海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货物按照承诺的时间重新进出境或进行加工等活动。
4. 报关手续:进口商需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相关单证、支付关税等。
5. 货物检验:海关将对进口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申请时一致。
6. 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海关经过审核并确认货物符合暂时进出口的要求后,将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给申请人。
7. 货物进出口:申请人凭借进出口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进出境。
三、出口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程序1. 申请: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出出口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货物简介、目的、进出口时间等。
2. 海关审核:海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并评估货物是否符合暂时进出口的要求。
3. 缴纳保证金: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货物按照承诺的时间重新进出境或进行加工等活动。
4. 报关手续:出口商需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相关单证、支付关税等。
5. 货物检验:海关将对出口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申请时一致。
6. 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海关经过审核并确认货物符合暂时进出口的要求后,将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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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09.03•【文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六年九月三日海关总署公布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实行)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
适用于本办法的暂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象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第三条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
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第四条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水平测试常见问题解答
![报关水平测试常见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96a157c7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9e.png)
报关水平测试常见问题解答报关水平测试常见问题解答报关水平测试安排在12月初,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报关水平测试常见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证书有效期是不是3年?答:测试办法中的有效期是指成绩保留3年,证书中未注明有效期,请参看证书样本。
(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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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03-0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 2007-3-1 【生效日期】 2007-5-1【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第15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总署令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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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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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由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暂时进出口业务的法规。
本文将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背景与概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力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和相关流程的优化。
其核心目标是提高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便利程度,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2. 暂时进出口服务的管理;3. 暂时进出口技术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与规定1. 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1)适用情况和要求:管理办法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分类、审批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临时展览品、测试样品、修理设备、个人物品等多种货物类型;(2)报关和报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报关和报验手续,以便实现货物的快速通关和监管;(3)技术要求:管理办法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如冷链商品和危险品等做出了专门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合规。
2. 暂时进出口服务管理(1)范围界定:管理办法界定了哪些服务属于暂时进出口服务范畴,如会展服务、工程服务、设计服务等;(2)审批流程:根据管理办法,涉及暂时进出口服务的企业需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包括材料的递交、审批机构的审核等环节;(3)监督管理:为了确保暂时进出口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管理办法还对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监督检查、评估和合同履约等方面。
3. 暂时进出口技术管理(1)技术转让: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暂时进出口技术的企业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技术转让,并遵守相关规定;(2)技术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技术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确保技术转移过程的安全和合法。
四、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指南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cee6785b14e852458fb5788.png)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指南ATA单证册申报一、关于ATA单证册ATA单证册(ATA Carnet)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能够为货物暂准免税进出境提供便利。
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受理范围只接受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提供的陈列及使用的货物。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2)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3)为促进科学、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5)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1)展览会展示的货物;(2)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使用的货物;(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5)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便利性: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持证人免填报关单,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允许自理报关手续。
监管证件提示: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属于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监管要求:ATA单证册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
ATA单证册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留购提示:ATA单证册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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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03-0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 2007-3-1 【生效日期】 2007-5-1【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第15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第十二条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第十五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 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六条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第二十条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四)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条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
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ATA单证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